为了规范我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泰安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即日起至2025年10月28日通过以下方式提交意见和建议,并请说明相关依据和理由。

1.邮寄地址:泰安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泰安市东岳大街7号),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建议”字样。

2.电子邮箱:tajtzcfgk@ta.shandong.cn

泰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9月28日

泰安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2025年立法计划,市交通运输局组织起草了《泰安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一、立法必要性

我市现行有效的《泰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1997年市政府47号令,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和《泰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泰政字〔2020〕13号,经泰政办字〔2021〕52号文延长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在构建多样化出行服务体系、规范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出行需求,有必要制定本《办法》。

一是贯彻落实上位法和上级最新政策的需要。近年来,国家及省级层面陆续出台《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国务院及交通运输部也印发多部相关政策文件。结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亟需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办法》,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进行统一规范。

二是适应行业新业态发展的需要。随着网约车等新业态兴起,出租汽车行业格局发生深刻变化。《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明确将网约车纳入出租汽车管理范畴,并强调城市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主体责任。我省济南、青岛等地已通过地方立法形式实现巡游车与网约车统筹规范、协同发展。我市现行两部规范性文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巡游车与网约车管理分割,制约了新老业态进一步协同发展,有必要通过制定《办法》实现一体化管理。

三是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和形象的需要。出租汽车是城市文明的窗口,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城市形象。随着城市发展框架拉大和公众出行需求多样化,行业中存在的拒载、甩客、绕路、违规收费等问题时有发生,乘客投诉量有所增加,出行体验有待提升。有必要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各方权责,督促经营者和驾驶员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切实保障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起草依据

《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并参考了济南、青岛、兰州、成都、福州等城市的先进经验与做法。

三、起草过程

《泰安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被列为市政府2025年立法计划后,我局在前期制定的《泰安市市辖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服务改革方案》基础上,广泛搜集资料,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在市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组织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业务骨干集中研讨,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结合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际,起草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和制度创新

(一)明确部门职责。根据机构改革后的职能划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客运出租汽车主管部门统一表述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进一步健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明确交通运输、公安、工信、税务、市场监管、网信、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在出租汽车市场监管中的职责,推动建立信息共享与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二)加强网约车聚合平台管理。近年来,网约车聚合平台快速发展,为出行服务提供了新渠道,但也存在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从业人员和乘客权益保障不足等问题。《办法(征求意见稿)》新增对聚合平台的监管要求,明确聚合平台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并设定相应法律责任。

(三)推动巡游车与网约车协同发展。

一是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巡游车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报请政府同意后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是推行驾驶员从业资格“两证合一”,统一巡游车与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和考试,对考核合格者同步核发两类从业资格证。

三是明确巡游车通过网约方式提供服务的规范,允许巡游车加入合规网约车平台接单,按网约车规则计费,并由网约车平台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进一步明确了承运人的责任。

(四)规范运营服务行为。

一是细化驾驶员服务规范,要求驾驶员保持车容整洁、用语文明、操作规范,并明确在发现危险物品等特殊情况时应立即报警,不得对投诉或差评乘客实施报复。

二是明确乘客权利义务,规定乘客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乘车,未经同意不得携带宠物等影响车内环境卫生的物品;同时为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列举乘客有权拒付车费的情形,如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未经同意合载、无故中断运输、车辆或驾驶员与预约信息不符等。

三是完善出租汽车服务站点设置,鼓励在车站、景区等公共场所设置巡游车专用候客区或临时停靠点,免费提供停车服务,便利驾驶员和乘客。

(五)调整驾驶员从业年龄上限。结合人口老龄化趋势和国家延迟退休政策导向,参考广州、成都、杭州、深圳及我省济南、青岛等地做法,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年龄上限调整为不超过65周岁,以适应行业发展需要。

(六)强化运营监管。

一是规范异地经营行为。明确出租汽车不得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外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等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出租汽车不得从事固定线路、固定班次的道路旅客班线运输,防止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维护正常运输市场秩序。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二是加强以私人小客车名义非法营运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非法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对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三是强化车容车貌和日常管理。明确客运出租汽车应当保持车身外观整洁、标识清晰,车内卫生干净、设施完好,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车容车貌标准。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车辆日常检查维护制度,定期对车辆进行清洁、消毒和维护,提升车辆整体形象。

四是完善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建立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体系,定期开展经营者和驾驶员服务质量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强化服务监督卡管理,督促驾驶员随车携带、规范使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