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六枝特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赵某某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5年4月21日,六枝特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检察意见,对赵某某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经查,2023年10月至2024年4月期间,当事人从徐某某(另案处理)处购进保健食品“黄褐色补肾壮阳丸”,并通过网络渠道销售。2024年3月12日,当事人在向六枝特区银壶街道邮寄该产品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后,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该产品中检出药品成分西地那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六枝特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有效运转,警示食品生产与销售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禁在食品中添加法律明令禁止的物质,违者必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盘州某肉制品加工店涉嫌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违法案

2025年4月11日,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盘州某肉制品加工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正使用锅内熬化的松香对猪头进行脱毛处理,加工间内存有工业松香2袋、液态松香15kg及待加工猪头。执法人员对相关物料及成品送法定机构检验,结果显示使用的松香系工业松香,熬制后的松香及已加工猪头肉中均检出工业松香成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案严厉打击了在食品加工中使用工业原料的违法行为,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肉制品安全的高度重视,对规范行业操作、保障公众食品安全具有重要警示作用。

(三)盘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盘州市某酒馆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案

2025年3月27日,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盘州市公安局移交的案件线索对盘州市某酒馆进行执法检查,经比对微信付款记录和店内监控视频资料,确认当事人在未按要求核实未成年人身份的情况下,向4名未成年人销售酒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规定,构成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的违法行为,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依法打击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违法行为,警示经营者必须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定责任,彰显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坚定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