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
《平谷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平谷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2025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平谷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面向全球公开遴选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建设运营主体,持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撑高大尚平谷建设,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平谷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指孵化器是指在有关高精尖产业垂直、细分领域,配备专业服务团队,主要为早期科技型初创企业及创业团队提供培训、辅导、路演、投资以及技术、人才、供应链、市场渠道等各类资源对接服务的创业孵化服务机构。申请认定的孵化器场地须位于平谷区、孵化器经营管理机构在平谷区登记注册。
第三条 本措施第二条所指的早期科技型初创企业及创业团队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和平谷区高大尚建设方向的科技创新企业,主营业务不属于《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
(二)从业人员总数在100人以下,上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
(三)企业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四)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可放宽不超过60个月。
第四条 孵化器认定管理工作遵循自愿参与、公开透明、客观公正、严格标准、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按照专业孵化器和创新型孵化器进行分类认定。
(一)专业孵化器认定
专业孵化器主要功能是依托专业化的运营团队、服务内容和技术平台,为科技型创业项目和企业提供产品研发、工业设计、小批量试制、中试熟化、检验检测、产业对接等专业服务,推动硬科技创业,促进高精尖产业发展。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孵科技型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在建项目除外),同一产业领域的在孵企业数量占全部在孵企业的比例不低于50%;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所面积不低于1600平方米,其中用于孵化的场地面积不少于60%;
3.运营团队中具有有关领域技术、管理和服务经验的专业人员(指技术经理人、高技能工程师、曾担任企业技术高管的人员或曾是创业者等的专职工作人员)数量不低于员工总数的40%;
4.通过自建、共建或共享等方式,配备与产业方向一致的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等配套设施,为在孵科技型企业提供产品研发、工业设计、中试、检验检测、产业对接等专业服务;
5.自有或可支配的创业投资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或签订合作协议的天使、创投机构和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少于2家,且组织开展在孵科技型企业投融资对接活动,近一年在孵企业获得融资的案例不少于2个;
6.签约高校院所、行业领军企业分别不少于2家;签约有关产业领域的专业技术型创业导师不少于5人。
(二)创新型孵化器
创新型孵化器主要功能是为早期阶段技术创业企业(团队),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咨询、创业媒体、投融资、资源对接、联合办公等精细化服务,帮助创业企业降低创业成本,提升经营韧性与成长效率。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孵科技型企业、项目团队数量不少于24家;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所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其中用于孵化的场地面积不少于60%;
3.在创业培训、创业咨询、创业媒体、投融资、资源对接、联合办公等方面具有独特服务模式和品牌影响力;
4.自有或可支配的创业投资资金不低于800万元,或签订合作协议的天使、创投机构和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少于3家,且组织开展在孵企业投融资对接活动,近一年在孵企业获得融资的案例不少于4个;
5.签约知识产权、法律、财务、咨询等创业服务机构共计不少于8家;签约创业导师不少于8名;每个签约机构和创业导师年平均服务次数分别不低于5次。
第三章认定管理
第七条 孵化器每年认定一次,申请机构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平谷区孵化器认定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证件;
(三)开展专业平台、供应链、资源对接以及创业导师、早期项目投资等服务的说明材料,在孵企业发展情况的说明材料。
第八条区科技和信息化局组织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机构组织实地核查,根据评审意见和实地核查结果提出孵化器拟认定名单,在平谷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认定为“平谷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有异议的,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组织核查,属实的不予认定。
第九条 经认定的孵化器,其资格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须重新认定。
第十条孵化器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及经营业务调整等),应在3个月内向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报告。经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认定资格继续有效;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条件变化之日起取消其认定资格。孵化器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向区科技和信息化局申请变更名称。
第十一条 加强动态管理。经认定的孵化器应按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有关要求报送年度发展情况,认定资格有效期内不报送且经催告后仍逾期不报的,取消其认定资格。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孵化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认定资格,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一)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有影响公正评审行为的;
(二)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未向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报告的;
(三)以孵化器名义进行虚假宣传、违法经营,或其他与孵化器认定有关事项被依法追究责任的;
(四)孵化器运营主体被依法终止或自行要求取消的。
第四章支持政策
第十三条 支持条件。申请本措施支持政策的孵化器须为经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认定且在认定期限内的孵化器。
第十四条 支持内容。
(一)鼓励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管理咨询、市场拓展、中介代理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增值服务。每年度按不超过上一年度增值服务实际投入经费的20%进行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鼓励孵化器对在孵企业开展股权投资。每年度按不超过上一年度对在孵企业实际到位投资金额的20%进行资助,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孵化器培育优秀硬科技企业。根据当年对在孵企业孵化服务的成效,每孵化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孵化器运营主体2万元奖励。
(四)鼓励孵化器积极申报认定市级和国家级孵化器,对经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金奖励;对经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金奖励。
第十五条申报程序。区科技和信息化局依据本措施每年发布孵化器资助项目申报受理通知,孵化器经营管理机构按照通知要求进行项目申报,提交申报材料。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对受理的孵化器资助项目进行审核,并及时通知被批准资助的孵化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资金保障。区财政局负责支持政策资金保障工作。
第十七条资金监督。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支持资金的,区科技和信息化局会同区财政局将收回支持资金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八条本措施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措施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办法执行。遇国家和北京市政策发生较大调整时,将进行相应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