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府〔2025〕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改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9日
佛山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提升行政管理效率,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政府投资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佛山市级政府投资,是指使用400万元以上市级财政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财政资金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包括市级财政统筹项目的建设投资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不满40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四条 采用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批、审核或者备案。
按照国家、省规定应当由上级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其申报工作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办理。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申请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
第六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在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后,按照规定报批资金申请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申报理由和政策依据、建设资金落实情况、项目实施后预期效果,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取得的相关许可、审查意见等。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的具体承办单位。
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牵头组织推进政府投资具体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佛山高新区管委会、佛山中德工业服务区(三龙湾科技城)管委会等。项目主管部门也可作为项目单位。
本办法所称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是指对本行业或领域的政府投资进行日常管理、监测调度、监督检查和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组织、协调和管理项目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自行组织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集中建设主体或市场化代建单位等。
第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谋划储备、投资计划编制,按照规定权限和职责分工办理政府投资项目会商会审、立项审批,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协调、指导。农业投资项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分别由农业农村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审批立项。
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安排年度预算,按照规定权限和职责分工参与政府投资项目会商会审,并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按财政评审有关规定对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备案及抽查。
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项目建设审批、审核或者备案、建设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谋划、指导、监督、综合协调等工作,组织开展会商会审,对政府投资项目存在问题和实施进度进行全过程跟踪协调处理。
项目单位、建设单位是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建设各个环节的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
项目属地政府负责落实项目现场实施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征地拆迁、管线迁改、绿化迁移、市政配套等工作。
第九条 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原则上实行集中建设管理,由市集中建设主体组织建设。
政府投资经营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第二章项目决策和审批
第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谋划,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研究国家、省相关政策文件,提出项目建议,初步拟定项目名称和建设内容,确保项目谋划科学规范、合理高效。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启动项目前期工作,须有明确的启动决策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市级及以上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市委或市政府有关会议纪要、市重大工程项目和重大平台建设总指挥部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迫切性,梳理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建设标准和建设规范等,开展项目用地需求、规划核查、预选址等工作,组织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按照政府投资项目事前会商会审机制的要求进行现场踏勘、要素协商。
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多方案比选、多维度论证、严格把关。
第十三条 项目会商会审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根据会商会审意见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提出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建议。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方式、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
第十四条 立项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开展评估论证工作。立项审批部门主要负责对项目的必要性、紧迫性、合规性及经济影响进行评估。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对资金来源及规模、财政承受能力、项目资金平衡方案进行评估,提出资金安排、资金来源和造价经济性等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根据评估意见修订完善项目建议书,经立项审批部门、财政部门确认后,按照投资分类情况报市政府审定。
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建设的项目,视同于已批复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可向立项审批部门申请项目前期经费。采用集中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与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对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会同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应当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或行业领域编制规程(实施细则)进行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全面分析论证政府投资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筹措方案和绩效目标合理性等,对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作出分析说明。估算总投资应当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国家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送审稿)编写完成后,应当报立项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开展评估审核。立项审批部门侧重审核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财政部门侧重审核投资造价。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根据评估(审)意见修改完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形成审批稿。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报市政府同意后,视同于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当按程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后,报送立项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立项审批部门审批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批申请文件;
(二)投资项目统一代码;
(三)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文件;
(四)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海)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有关土地权属文件。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等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出具说明;
(五)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指需单独编制节能报告的项目);
(六)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涉及征地拆迁、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等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项目);
(七)项目建设内容涉及信息化内容的,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对信息化部分建设方案的评审意见;
(八)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涉及影响航道通航的项目);
(九)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项目);
(十)行业主管部门技术审查意见(交通、水利项目)。
项目建设地点已开展节能、社会稳定风险等区域评估的,可提供区域评估相关文件替代。
第二十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不改变主要功能、主体结构、建筑面积的单独装修、修缮工程;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公交停靠站、交通安全设施、城市照明等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经市政府审定建设方案后,行业监管部门可以直接批复(备案)初步设计,财政部门批复概算。
(二)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经认定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报请市政府同意先行建设,不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和预算。事后按有关规定开展结算评审。
(三)国家、省对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项目计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储备库的建立、维护和滚动管理等工作。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实施分类动态管理,落实报建审批手续和建设条件,具备一定前期工作深度后,按程序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储备库项目按项目所处阶段分为谋划库、预备库、新开工库、续建库四个类别。谋划库项目应当通过事前会商会审;预备库项目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并通过市政府审定;新开工库应当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尚未完工的项目纳入续建库。
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通过市政府审定后直接纳入新开工库。
第二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每年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工作。原则上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项目,并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确保重点的原则。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8月底前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下年度预备项目、新开工项目。
第二十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会财政部门综合项目申报情况,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建议,经征询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意见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未竣工的在建项目,直接纳入下一年度计划。
政府投资年度项目计划应当与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编制相衔接。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发展改革部门下达。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调整。
确需调整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会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每年向市政府报告上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章项目设计和概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按要求做好概算、预算的编制。
第二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进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范围和估算总投资。施工图设计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或备案的初步设计文件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概算。
第二十八条 经财政部门审核后,项目概算超过批准的估算总投资的,建设单位应当优化设计方案,将概算控制在估算总投资范围内;如概算确需超出批准的估算总投资,建设单位逐项说明超出估算总投资的必要性和核算依据,报市政府批准;如概算超出批准的估算总投资1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原立项审批部门批复。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项目概算。项目预算超过经批准的项目概算对应金额的,应当通过优化设计的方式调整施工图设计。经优化设计后,仍超过经批准的项目概算的,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项目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会同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投资概算核定部门审核;涉及预算调整或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经市政府同意后,立项审批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核定调整概算。
第五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取得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满足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禁止项目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安全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和地质灾害配套防治措施等应当根据主体工程的建设需要开展设计、施工,依法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建设单位、项目单位应当按政府投资建设资金拨付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财政部门根据申请,按照经批准的年度财政预算、基本建设程序、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进度拨付基建资金。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规定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或共管协议,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协议约定开设项目工程款专用账户,对工人工资实行分账管理。建设单位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及时审核确认施工单位申报的进度款,按程序由项目单位将进度款拨付至工程款专用账户。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实施。项目前期工作或者实施过程中,不涉及投资额调整,但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项目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等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应当先批准,后变更。
建设单位应当统筹做好项目调整工作,尽量一次性提出所有调整需求,避免重复、多次进行项目调整。
行业领域对变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拟作以下较大变更的,应当在实施前报原审批部门批复:
(一)项目单位发生变化的(包括特许经营项目法人确定后,与前期办理审批、用地、规划等手续时的项目法人不一致的);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化的;
(三)总建筑面积、建筑层数、道路长度、桥梁跨度等单项工程指标调整达到已批复相应规模5%-10%(含)的。
总建筑面积、建筑层数、道路长度、桥梁跨度等单项指标调整超过已批复相应规模10%以上的,属于重大变更,应当在实施前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应当从严控制、规范审批,任何单位不得未经批准先行变更并组织实施(突发事件或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除外)。
工程变更应当以提高工程质量、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和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以及环境保护要求。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控制现场签证。因不可抗力影响造成工程内容或工程量增加,确需现场签证的,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不得事后补签。未按规定办理的现场签证,不得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工程变更的主体责任,对变更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负责,并在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审批件中说明原因、区分责任。
第三十九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因突发事件、应急抢险,为避免发生严重危害或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或变更方案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单位及相关专家确定初步处理方案报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商定处理方案,按照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处险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启动变更审批手续的补办工作。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按照联合验收的规定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其他领域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竣(交)工验收。
第四十一条 项目完工或交(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行业领域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工程结算,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工程结算审核(备案)。
项目单位应当在整体结算备案(或抽查审定)完成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四十二条 立项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工程咨询单位开展后评价。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立项审批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项目单位、建设单位及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参建单位,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强化标前审查和事后成本绩效评价,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标前阶段的资金来源、投资控制、造价条款等进行要素审查,根据需要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
审计部门依法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独立审计监督,并依法出具审计报告,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审计报告有关处理意见和建议及时整改。
第四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市工程建设项目储备实施管理系统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资料,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立项审批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单位、个人对政府投资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四十九条 立项审批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项目单位、集中建设主体违反国家、省有关政府投资管理及本办法规定,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9月30日。原《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2020〕9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出台的其他政府投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区政府投资管理可参照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