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0年3月11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南宁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2025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科学应对重污染天气,及时有效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2〕68号)、《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桂政办函〔2024〕25号)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工作。
(四)预案体系。
本预案属于南宁市应急预案体系中《南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其下一级预案包括各县(市、区)、各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本预案及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南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南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必要时成立南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临时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不作为南宁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1,要求按照各自职责,明确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工作和流程,当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各有关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等级,按各自职责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三、监测预报与预警分级
(一)监测、预报与会商。
1.监测。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质控、分析等工作,为空气质量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2.预报。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气象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和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和历史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排放源情况,对未来7至10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3.会商。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机制,预报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发起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组织开展集体会商。
(二)预警分级与启动条件。
1.预警分级
根据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将预警分为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按照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
2.预警启动条件
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启动预警:
(1)按南宁市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启动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150,或预测日AQI>10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150持续48小时,或预测日AQI>100持续72小时及以上,或预测日AQI>200。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150持续96小时,或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日AQI>300。
(2)按上级要求启动预警
当接到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有关启动预警的通知时,及时启动全市相应级别预警。
(3)特殊情况下启动预警
根据空气质量、气象形势等实际情况,经研判预测,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3.差异化预警
应急预警期间,位于市区建成区上风向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必要时按市区预警等级提高一个级别发布差异化预警信息。但市区发布的预警等级为红色时,不再提高级别。若市区预警级别调整,则重新调整发布差异化预警信息。
(三)预警的发布、调整与解除。
1.预警发布
(1)发布时间
原则上预警信息提前48小时以上发布,若有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在达到预警条件的情况下,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2)发布程序
当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黄色预警由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启动和发布预警应急响应通知,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橙色、红色预警由市生态环境局建议启动,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发布预警应急响应通知。
一旦决定发布预警,由市生态环境局第一时间向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随后通过广西党政机关综合办公平台等渠道发送正式文件。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在2个小时内通知到相应的建筑施工工地、企业等,并根据预警级别信息提出相应的响应措施要求,同时组织相关人员根据预警响应级别要求开展巡查督查,确保各项响应措施落实到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气象局必要时参与解答媒体提问。
2.预警调整
实时研判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当大气污染形势不断加重达到更严重级别时,及时提升预警级别;当大气污染形势已减轻时,及时降低预警级别;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响应措施要按相应预警级别进行调整。
3.预警解除
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解除预警响应:
(1)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
(2)根据空气质量、气象形势等实际情况,经研判预测,认为确有必要的。
当达到预警解除条件时,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一致。
一旦决定解除预警,由市生态环境局第一时间向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发布解除预警信息,随后通过广西党政机关综合办公平台等渠道发送正式文件。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调整与终止。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按照本预案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预警调整或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相应调整或终止。
(三)应急响应措施。
启动响应时,应按照响应级别采取对应的措施。具体措施详见附件2。
(四)应急响应督查问责。
启动应急响应后,中共南宁市委员会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职能部门落实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抽查。对响应迟滞、采取措施不力或不响应的,第一次进行督办;第二次报请有关部门进行约谈并通报;第三次报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五)应急评估。
1.实时评估
应急响应启动后,市生态环境局应组织就应急措施的减排效果、环境质量改善效果、社会经济影响及费效进行简易程序评估,结合会商调整应急响应措施。
2.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市生态环境局应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应急响应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将总结报告报送市生态环境局,总结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全面总结评估,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应急响应过程评价,进一步分析重污染天气出现原因与扩散过程,对重污染天气可能造成的后续影响进行评估。
五、应急保障
(一)人力资源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由专门人员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保证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工作及时、有序、高效落实。
(二)经费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大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资金投入力度,将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气象监测设备、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预算,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三)预报预警能力保障。
持续做好国控、省控、市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维基础保障工作;重点加强市级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模拟、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设施,建立市级气象条件监测、预报系统及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预报员开展预测预报工作,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提高预测预警准确度。
(四)物资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设施,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五)通信与信息保障。
全市各级重污染天气应对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确保联络畅通。
(六)医疗卫生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强相关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提升重污染天气事件健康危害评估能力。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况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
(七)制度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案,完善应急工作机制,细化应急应对措施。
六、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宣传,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注,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预案培训。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市生态环境局和各成员单位应围绕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到位开展培训,确保应急情况下重污染天气应对及时到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围绕各自所需落实的应急措施开展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三)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国家或自治区有明确要求的;
2.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需要修订的;
3.本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4.相关成员单位或者应急组织机构发生重大调整的;
5.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七、附则
(一)市生态环境局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进一步规范完善后,另行发布。
(二)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南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临时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各级应急响应措施
相关附件下载:
南府办[2025]17号附件.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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