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鹤壁市产粮大市一次性奖励资金

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粮油企业:

为强化项目管理,参照产粮大县奖励政策及优质粮食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经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并经市发展改革委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将《鹤壁市产粮大市一次性奖励资金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4月28日      

鹤壁市产粮大市一次性奖励资金

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项目支持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所述奖励资金为省财政下拨的产粮大市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全市粮油产业发展,重点用于支持市内粮油收购、仓储、流通、加工和安全、监管、检验检测等领域,用于粮油产业不低于奖励资金的60%。具体支持范围为:

(一)支持粮油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加快改善粮油仓储企业储粮(油)仓容、绿色储粮(油)能力不足状况,支持建设高标准粮仓(油罐),支持改造提升仓房的气密和保温隔热性能,因地制宜选配适用绿色储粮技术。仓储设施、地坪及罩棚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设施,以改、扩建和维修改造为主,兼顾新建。支持购置、更新、维修粮油收储企业检测、化验及购销业务等设备。

(二)支持粮油仓储企业智能化管理水平提升。支持粮(油)购储销作业实现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支持粮情在线监测、油情在线监测等仓储保管业务实现在线化、数字化、远程化、智能化;支持粮油仓储库区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支持粮油购销监管数据自动分析及对违规操作行为预防的智能化;支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运用穿透式信息化监管手段管理粮(油)购储销业务;支持购置、更新、维修信息化监管设备。

(三)支持粮油加工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粮油加工企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产业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鼓励和引导我市粮油品种、品牌提高精深加工水平;支持粮油加工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设备,促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生产效益和粮油转化增值能力。支持粮油加工企业开展产品品牌宣传推介活动,支持“豫农优品”“好粮油”等品牌创建工作。

(四)支持粮油市场宏观调控及预警体系建设。支持建设涵盖粮油生产、库存、加工、销售、消费、市场供求及价格的监测预警体系。支持粮油市场信息网络建设、粮食批发市场建设和应急供应网点建设等。

(五)支持粮油现代物流体系建设。重点扶持我市主要粮食物流通道、中心和节点的散粮中转库、接收发放设施及粮食批发市场散粮物流设施建设,完善粮食流通“四散化”、检验检测设施和粮食物流信息系统等。改造升级粮油物流配送中心、设施设备、粮油批发市场配送网络以及电子交易平台等。

(六)支持粮油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支持粮油仓储企业和粮油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就新收获粮食及粮油出入库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支持检验场所、仪器设备、配套设施等方面升级改造。支持粮油质量追溯体系建设。

(七)支持军粮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军粮供应网点设施设备等。

(八)支持粮油产业发展和保障粮油安全等其他方面的支出。

第二章 项目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二条  项目支持方式采取财政补助和以奖代补支持方式,以财政补助方式为主。

第三条 财政补助方式主要支持本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的支持范围内项目。

第四条 以奖代补方式主要定额支持粮油收购、仓储、流通、加工企业打造“豫农优品”“好粮油”等品牌、参加粮油展销会、在主流媒体进行广告宣传等。经省级认定的优质粮油产品,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经国家级认定的“豫农优品”“好粮油”等产品,每个当年(或次年)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年参展3次及以上国家级或省部级粮油展销会或推介会等产品品牌推广活动的,当年(或次年)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高于10万元;在省级主流媒体作广告宣传的,当年(或次年)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高于3万元,在国家级主流媒体作广告宣传的,当年(或次年)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高于5万元。

第五条 市、各县区可以统筹优质粮食工程资金、产粮大市一次性奖励资金等涉粮资金同时予以支持。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发项目申报通知,由市、各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单位按照本暂行办法进行申报。

第七条  项目申报采取逐级申报方式。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本暂行办法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申报材料,向本辖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正式申请文件和申报材料,辖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向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正式申请文件;市属粮油企业、市直有关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正式申请文件和申报材料,由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

第八条  以奖代补类申请文件需逐项列明奖励内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一条的具体类别及申请奖励资金额度,申报材料需提交有关佐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件、合同、证书、图片、视频、发票等。财政补助类申请文件中需明确项目单位及责任人、项目监管单位及责任人、项目概述、资金需求、建设期限、预期产出或效果等信息,申报材料需提交项目单位情况(企业性质、注册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资产情况、主营业务、上年度审计报告等)、项目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期限、资金需求、投资估算表、资金来源、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预期产出或效果、审核备手续、环评、节能评估、安全评价、施工许可等,不需要办理的要件应提供所在县区主管部门或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说明,正在办理的应提供进展情况说明),购置新设施设备的应提供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布置地点、设备用途、国产/进口、使用年限、购置理由等。申报单位及辖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出具承诺书。申报单位的同一事项、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次奖励资金需求。

第九条  市、各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申报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实地调研、资料审查和项目审核等工作,确保项目申报真实性。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条  对经市、各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不少于5名评审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采取百分制评分进行,根据专家评分结果确定奖励资金分配方案。以奖代补类项目不进行专家评审,根据申报单位实际情况并经审核后拨付。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经专家评审后符合要求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编制奖励资金分配方案,经党组研究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依据分配方案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将奖励资金拨付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市直单位或县区财政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各县区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进度或合同约定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市、各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奖励资金的使用实施绩效监控,组织开展项目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绩效评价报告中应包括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成果等。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对项目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视情况开展财政绩效重点评价。对实际执行效果与预期效益目标差距较大或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由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程序调整资金使用方向或收回资金,收回资金与下一年度产粮大市一次性奖励资金合并统筹使用。

第七章  检查验收

第十五条  市、各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切实加强对项目进展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项目建设期间及完成后要及时组织检查和验收,验收程序为企业(单位)申请、县级初验、市级终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产粮大市一次性奖励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纳入市对各县区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申报奖励资金的单位应按照奖励资金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资金使用范围,不得无故变更或停止项目,并自觉接受粮食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监督管理。违反以上要求的,收回项目奖励资金并取消其2年内申请奖励资金项目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侵占奖励资金,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后,由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视情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