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宿州市“通济”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科合〔2025〕42号

 

各县(区)科技局、市管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宿州市“通济”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9月10日

 

宿州市“通济”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总书记 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构建宿州市特色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着力培育高能级创新平台,不断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宿州市“通济”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平台”)是指宿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牵头组织管理的,包括重点实验室、企业研发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

第三条 宿州市企业研发中心是设在企业内部职能相对独立的科技研发机构,主要从事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应用等活动,对产业发展发挥辐射带动作用的科技创新平台。

宿州市新型研发机构是指以承担公共研发职能为核心,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成果转化等,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宿州市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及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企业等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联合共建,面向学科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科技领域及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的科技创新平台。

宿州市技术创新中心是主要依托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以技术创新为引领,面向产业技术创新前沿和制高点,突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创新,推动重大创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及应用示范的公共科技创新平台。

宿州市产业创新研究院是围绕我市主导(特色、新兴)产业,以引领支撑产业技术进步、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服务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目的,集科技成果研发、中试、转化、产业化为一体的引领性、特色化科技创新平台,是培育建设省级(特色)产业创新研究院的重要平台。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平台统筹规划布局和组织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管理方针政策,统筹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规划发展和体系布局。

(二)制定实施相关支持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运行管理。

(三)负责科技创新平台申报和绩效评价,承担组织管理、合并和撤销等工作。

(四)科技创新平台采取“多重责任”管理机制,由市科技局协同创新与对外科技合作科负责统筹谋划布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对相关领域的申请进行综合审查,并提出拟备案建议,办公室负责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各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高校院所等是科技创新平台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和督促本地区、本单位日常运行和管理,协调解决建设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配合市科技局开展科技创新平台的组织管理、绩效评价、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和运行工作,为平台提供持续稳定的经费支持,以及其他必要的配套条件和保障,及时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配合做好科技创新平台申报、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审核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三)负责跟踪监督科技创新平台运行管理和经费使用,落实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科技安全等管理责任。

(四)科技创新平台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运行机制。主任应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同时,根据需要可设立理事会和技术委员会。理事会成员由依托单位和参建单位各方派代表组成,负责科技创新平台的发展战略、章程制定、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决策。技术委员会对科技创新平台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科研项目、技术服务、成果转化、年度工作计划提供咨询指导。

第三章 立项建设

第七条 建设条件

(一)宿州市企业研发中心

1.申报单位原则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正常运行1年以上,且信用记录良好,申请建设前1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依托企业在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每年研发经费不少于200万元且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研发经费超过500万元的,不受该比例限制)。

3.依托企业在本领域开展关键技术研究,具有较高的成果产出和转化水平,依托单位近3年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在其申报领域获得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自主知识产权。

4.拥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和稳定的全职全时核心技术团队,固定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

5.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相对集中的物理空间和必要的研发设备等。研发设备原值应不少于200万元,物理空间原则上不少于200平方米,软件研发等企业可适当放宽。

(二)宿州市重点实验室

1.依托单位信用良好,实验室已正常运行1年以上。鼓励以独立法人实体形式建设运行。

2.研究领域和方向聚焦,发展目标明确,特色鲜明,具备承担和完成国家、省、市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研究方向和领域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规划,研究水平居市内一流。

3.拥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以及年龄、知识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固定科研人员一般不少于15人。

4.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研发设备原值应不少于600万元,物理空间相对集中且原则上不少于200平方米。

5.依托单位能够为实验室提供建设、运行和实验经费保障。

(三)宿州市新型研发机构

1.申报单位原则上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或机构,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注册后运营2年以上。

2.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且不少于15人。

3.近2年年均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平均年收入额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且不低于200万元。

4.具备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具备健全、高效、灵活、开放、自主的体制机制。

5.具有公共研发属性。以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与服务、成果转化为核心业务(不包括主要从事生产制造、研发服务外包、教学培训、园区管理、生产性检验检测等活动的单位)。

(四)宿州市技术创新中心

1.申报单位原则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正常运行1年以上。鼓励以企业、民非企等社会组织为主体,与高校院所等合作共建。

2.管理层创新意识强,具有行业公认的技术创新优势,拥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科研团队,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

3.拥有先进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具备一定物理空间及规模的技术开发实验场地。研发设备原值应不少于600万元,物理空间原则上不少于300平方米。

4.公共服务能力较强,能够辐射带动本区域、本行业科技创新,每年服务单位数量不少于5家,每年科技成果转化不少于5项。

5.所属产业优势明显,为所在地主导产业,所在地政府在政策、资金、土地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并建立了相应的保障机制。

(五)宿州市产业创新研究院

1.申报单位及其法人代表信用记录良好,具备有效的治理结构和新型管理机制,投资主体或共建单位不少于2家且有企业参与,机构相对独立,具有独立场地、设备和专职人员,鼓励以法人实体运行。

2.聚焦产业基础良好、集聚度高、特色优势显著、“含科量”高的主导(特色、新兴)产业布局建设。

3.具备良好的研发实力和创新能力,拥有高水平技术带头人或科技领军人才,具备研发和试验必需的固定场地、仪器设备和研发转化人员等。

4.近2年有稳定的研发投入,每年研发投入原则上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或年均研发投入不低于200万元(农业类企业牵头的可适当放宽)。

5.拥有所在产业领域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在全省乃至全国相关产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产业带动力强,具备研发、转化、孵化、产业化等一体化布局能力。

第八条 立项程序

(一)市科技局网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单位通过“宿州市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在线填报相应类型申报书,并提交相关附件材料;

(三)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推荐申报,并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四)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勘查,确定拟备案名单。经会议研究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布备案通知。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九条 建立和实施科技创新平台绩效评价制度,根据平台性质类型确定绩效评价办法,主要内容是:基础条件、科研成果产出及转化、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行业影响与贡献等。

第十条 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各科技创新平台提交的绩效评价材料进行综合审查,提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建议。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经会议研究通过后,面向社会公示。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连续两次绩效评价不合格的,予以摘牌,且两年内不再受理该申报单位的建设申请。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科技创新平台资格:

(一)提供虚假绩效评价材料和不真实数据的;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价,以及绩效评价不合格且未通过整改;

(二)发生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依托单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科技创新平台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重大处罚的;

(四)依托单位停产、破产,以及因单位内设机构合并等因素无法保障科技创新平台正常运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宿州市“通济”科技创新平台分别命名为×××(领域名)宿州市“通济”重点实验室、宿州市“通济”技术创新中心、宿州市“通济”企业研发中心、宿州市“通济”产业创新研究院、宿州市“通济”新型研发机构。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平台主要研发场地、核心研究人员及相关成果原则上不与其他市级创新平台交叉重复,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平台发生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重大变化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撤销其称号。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宿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宿州市重点实验室、企业研发中心、技术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宿科高〔2024〕37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