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西安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西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之一,凡经市科技局批准立项,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并获得市级财政经费支持的前资助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均按本办法组织验收。
第三条项目验收以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为依据,对合同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管理情况等进行评价验收。
第四条项目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验收工作的真实性、规范性、严肃性、科学性。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按照项目立项管理和验收评价相分离的原则实施验收。其中:
资源统筹与监督诚信处(以下简称资源统筹处),负责指导、组织验收工作,选取项目验收专家,委托指导服务机构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项目验收实施情况等。
各业务处室,负责审核项目延期和提前验收申请;对不合规资金进行追缴;配合资源统筹处提出诚信处置建议等相关事宜。
第六条项目推荐单位,负责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按时申请和实施验收,审查项目验收申请,配合市科技局实施项目验收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及时总结项目完成情况,按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按要求提交项目验收材料,配合服务机构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并履行勤勉尽责和诚信义务。
第八条服务机构,主要负责:
(一)按要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必要设施,制定项目验收工作制度,规范项目验收流程;
(二)制定项目验收年度工作方案,并按照工作方案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三)负责项目验收的通知督促、指导咨询、验收受理、形式审查、现场核查、专家评审、资料管理和情况汇总上报等工作;
(四)接受市科技局的指导监督,配合开展对验收工作的检查和调查工作;
(五)完成市科技局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项目验收专家,受市科技局委托,负责对所验收项目提出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意见。评价意见施行专家负责制。
第三章验收程序和方式
第十条项目验收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及审核。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合同到期后3个月内须向服务机构提交验收材料;服务机构在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验收材料后3个月内须完成形式审核。
(二)现场核查。服务机构对财政支持资金20万元(含)以上项目的执行情况、研究成果等进行现场核查。
(三)组织验收。服务机构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按项目类别制定具体验收方案,包括验收时间、地点、方式、专家需求等,经资源统筹处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项目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四)结果公示。项目验收后,由资源统筹处将验收结果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及具有涉密性、敏感性的项目除外。
(五)尾款拨付。验收完成后,服务机构及时整理归档项目验收材料,报送各业务处室;资源统筹处就公示后的验收意见提交局会议审议,按照审议结果及预算情况适时拨付项目尾款。
(六)总结反馈。项目验收整体结束后,服务机构应按项目类别分析汇总项目验收评价情况,及时反馈市科技局,为加强项目管理提供参考和依据。
第十一条项目因不可抗力需要延期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合同到期前提出申请,经业务处室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予以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延期项目不再拨付项目尾款。
项目提前完成合同任务目标需要提前验收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报业务处室批准同意后,可提前验收,提前验收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验收过程中,验收专家组认为项目需要补充材料的,项目单位应当在30日内按要求补充完善,逾期未补充材料的,视为主动放弃验收。每个项目仅有一次补充材料机会。
第十三条项目验收可采取答辩验收、现场验收、材料验收等方式,分别为:
答辩验收采取会议形式,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在审阅材料、听取汇报、质询提问的基础上,形成验收意见。
现场验收即在项目实施现场召开验收会,与现场勘验相结合,验收专家组在审阅材料、听取汇报、质询提问、现场核查的基础上,形成验收意见。
材料验收采取会议形式,验收专家组通过审阅材料,形成验收意见。
财政支持资金1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采取材料验收方式;财政支持资金1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取答辩验收或现场验收方式。
验收会议须项目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参加,项目负责人不能参加的,须提前书面授权委托项目组成员汇报。
第十四条设子课题的项目由承担单位负责对各个子课题进行验收,在子课题完成验收的基础上,市科技局对项目整体执行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简化项目验收财务管理,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
第四章验收内容和材料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约定的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等事项完成情况;
(二)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三)项目经费到位和实际支出情况。
第十七条项目验收材料一般包括: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西安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
(三)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四)项目实施技术总结报告;
(五)相关证明材料:
1.财政支持资金2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提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其余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项目经费决算表,须项目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2.技术参数检测报告(原则上需国家承认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
3.项目合同涉及企业收入、利润等经济指标的,应提供项目执行期各年度企业负债、利润表,验收申请前1个月财务报表;
4.项目合同约定的研究报告、专利、软件著作权、发表论文等科学技术成果证明材料。
(六)项目验收评价得分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照表。
第五章验收标准和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验收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结题和不合格,在西安市科技计划项目信息化管理平台中记录在案,作为后续年度项目立项审查的重要依据。其中,结题和不合格的项目,暂取消其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后续按《西安市科技计划诚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九条合同所约定的各项指标任务全部完成、经费使用合理、项目管理规范、评价分值在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合同所约定的各项指标任务基本完成,经费使用较合理、项目管理较规范、评价分值在80分(含)-90分的为良好;合同所约定的主要指标任务基本完成,经费使用较合理、项目管理较规范、评价分值在70分(含)-80分的为合格。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结论为结题。
1.规定期限内未通过形式审核的;
2.因不可抗力,或项目主要负责人或企业经营方向重大调整,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3.项目按合同计划实施,已按合同相关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并履行勤勉义务的,期间无故意不作为的;财政经费使用比较合理规范,但由于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主要的技术和经济指标没有完成(评价分值在70分以下)的。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期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验收结论为不合格:
1.逾期未申请验收或主动放弃验收的;
2.提供的验收文件主要资料、数据不真实或弄虚作假的;
3.项目验收期间,项目单位撤销、注销、吊销等致使项目无法验收的;项目单位不主动作为导致项目未执行的;项目单位不配合验收的;
4.其他严重违反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及验收规定等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验收结论为优秀、良好、合格的项目,已拨付财政经费存在结余的,不再拨付尾款。验收结论为结题和不合格的项目不再拨付尾款,结余的和未按规定使用的财政经费予以收回。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服务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并主动接受市科技局和社会监督,主要包括:
(一)严格遵守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项目验收服务合同约定,规范内部运行和工作人员管理,严格遵守保密、廉洁、回避等制度,高效、规范、安全、廉洁地开展验收工作;
(二)严格执行项目验收程序,提供形式审核、材料受理、验收咨询等服务;
(三)及时客观向市科技局反映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服务机构、验收专家等应严格遵守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等相关规定。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提交的验收材料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验收专家、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验收过程中需要保密的评审意见、专家名单等信息,不得泄露或违规使用被验收项目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项目验收回避制度,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存在利益关系,应主动声明并回避。验收专家与被验收项目存在利益关系,应主动申请回避。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认为存在回避事由,可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六条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验收专家在验收工作中出现管理失职、徇私舞弊、接受请托、泄露保密信息、违反回避制度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先投后股”“揭榜挂帅”制项目等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原《西安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市科发〔2021〕3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