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平陆运河贵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贵港市科技研发计划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25年9月10日市六届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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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港市科技研发计划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贵港市科技研发计划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财教〔2021〕17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24〕35号)等管理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贵港市科技研发计划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研发计划经费”)是专项用于支持开展科技创新的经费。

第三条科技研发计划经费管理遵循公正透明、科学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四条科技研发计划经费支持对象是承担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并具有健全组织、完善财务会计制度的组织机构(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条科技研发计划经费主要支持内容包括科技攻关与新产品试制、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科技成果推广与产业化示范、科技创新能力与条件建设、科技合作与交流、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科学技术普及以及其他与增强贵港市科技创新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相关的研究。

第三章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六条市科技局参与制定科技研发计划经费管理办法,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编制科技研发计划经费预算、提出科技研发计划经费调整意见、执行已批复的科技研发计划经费预算,按规定组织开展科技研发计划经费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

第七条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制定科技研发计划经费管理办法,负责经费预算管理,及时审核批复用款计划,拨付经费,进行项目经费监管,配合市科技局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并负责落实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一)负责建立和完善单位内控制度,以及与项目经费管理有关的预算、支出、报销等财务规章制度,落实项目预算调剂、科研仪器采购、劳务费管理、差旅会议管理、间接费用管理(含绩效分配)、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工作。

(二)负责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

(三)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项目有关匹配资金的约定,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四)负责完善单位内部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加强项目经费内部监督。配合进行项目经费审计等工作,接受市科技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负责有关财务文件的归档保存。

第四章预算编制

第九条科技研发计划经费纳入预算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经费和项目管理经费。项目经费是支持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的费用。项目管理经费是项目管理单位用于项目调研、培训、专家咨询、立项评审、监督检查、结题验收等环节的管理工作经费,项目管理经费应严格控制使用。

第五章项目经费组织实施

第十条项目经费执行必须坚持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统筹协调的原则。

第十一条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基本测算理由等进行说明,在符合使用要求范围内使用经费。财政给予单个项目经费支持金额,根据申报项目的组织方式、技术难度、研发成本、研究进度、绩效目标等确定。

第十二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严格控制设备购置尤其是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和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探索实行包干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规定并承担主体责任。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应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近三年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可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与本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一般项目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35%;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第十四条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在对间接费用中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进行分配时,科研人员由所在项目负责人根据国家、自治区和贵港市的有关规定,对有关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项目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项目经费使用计划执行,包括设备费在内的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调剂使用。项目承担单位须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全部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项目承担单位出台的预算调整制度和办理调剂手续的材料可作为项目验收(结题)、评估评审或审计检查等工作依据。项目间接费用不得调增,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十六条市科技局根据批准的项目资助计划文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项目经费。项目经费兑付前,市科技局如发现项目承担单位存在影响项目执行、影响财政经费安全的经营异常或者银行账户冻结等异常情况的,可暂缓拨付经费。

第十七条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不良科研信用记录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结余资金管理制度,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结余经费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一次性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不良科研信用记录的,结余经费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结余资金管理制度,加强结余资金的管理和合规有效使用,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二)验收结论为结题、经复议后结论为通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原路退回结余经费,提交退款凭证;

(三)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除项目承担单位退回结余经费、提交退款凭证外,市科技局视情况追缴前期已使用经费;

(四)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已失去继续实施意义,经市科技局同意撤销或终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原路退回结余经费,并提交退款凭证;

(五)项目到期不申请验收或因人为因素造成项目不能通过验收的,市科技局终止项目,追缴已拨付的全部项目经费。

第六章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规定编制科技研发计划经费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经费预算执行、经费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九条市科技局对经费和项目情况实施跟踪监控,发现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应当及时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意见或采取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市科技局要求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和经费绩效总结报告等材料。市科技局视情形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对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评估,负责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对扶持政策和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后续支持、扶持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申报单位通过使用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科技研发计划经费的,或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技研发计划经费,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虚列支出,虚假承诺其他来源的资金,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由相关部门追回违规的经费,并按照市人民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研发计划经费管理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科技研发计划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办通〔2023〕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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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政办规〔2025〕5号.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