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精神,严格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破除地方保护与市场分割的工作部署,我们在充分借鉴外省市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区内中小微企业及服务机构的实际需求,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办法》(宁工信规发〔2023〕6号)进行了修改完善,研究起草形成《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2245003918@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征求意见”。

2.通过电话方式将意见反馈至创业和融资服务处,联系电话:0951-6363592。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0月22日。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10月1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服务专业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自治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3〕5号)等相关规定,通过服务补贴券形式对自治区内中小微企业购买社会化服务给予财政资金补助。为规范服务补贴券的使用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以下简称“补贴券”),是由财政资金安排,用于对中小微企业购买签约服务机构专业服务给予补贴的定向凭证。补贴券实行记名发放、登记管理、定向使用,专项用于企业购买本办法约定的服务事项,不得转让、流通、兑换现金,也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签约服务机构,是指在宁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168平台”)注册,能够提供本办法规定的服务事项,且按照本办法程序申请签约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自治区工信厅”)负责补贴券政策制定、年度资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下称“运营单位”)运营补贴券;五市及宁东工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领补贴券的情况进行初审;运营单位负责补贴券政策宣传、平台运营维护、全流程运营执行及技术支撑等工作。

第五条补贴券所需资金及补贴券运营费用,均从自治区工信厅年度预算资金中统筹安排。其中,补贴券运营费用按年度补贴券总额的6%计提,主要用于补贴券管理平台维护、人员经费、宣传培训等与补贴券运营相关的支出。

第二章补贴券支持对象及标准

第六条补贴券支持的企业限于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内的中小微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依法经营满1年;

3.按规定缴纳社保,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4.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发展方向;

5.针对国家和自治区推进新型工业化相关部署确定的重点支持产业或项目所属企业,需额外满足年度申领指南中明确的适配条件(如产业类别、项目阶段要求等)。

中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七条补贴券支持的服务事项涵盖以下范围,具体内容结合年度产业发展需求细化明确:

1.基础服务领域。信息化服务、技术创新服务、投融资服务、检测认证服务、市场开拓服务、知识产权服务、营销策划服务等;

2.重点产业、项目服务领域。围绕国家和自治区推进新型工业化确定的重点产业(如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数字经济、绿色低碳产业等)或重点项目,提供的定制化技术支撑、产业链协同服务、数字化改造服务、绿色转型服务等,具体服务内容以年度申领指南为准。

第八条补贴券使用限额及比例

企业可自主申领支持范围内的多个服务事项(产品),但单个服务事项(产品)在一个服务年度内仅能使用一次补贴券,同一服务内容不得拆分多个项目重复申领;补贴比例不超过服务合同不含税金额的60%;单户企业一个服务年度内申领使用的补贴券总额(含所有服务事项补贴金额),基础服务领域部分不超过3万元;重点产业、项目服务领域部分,根据年度支持重点制定具体限额,以年度申领指南为准。

第九条补贴券申领及机构结算规则

补贴券申领遵循“先用先得、用完为止、期满作废”的原则,当年度补贴券额度发放完毕或有效期届满后,停止当年度申领工作;其中重点产业、项目相关服务对应的补贴券额度,可优先向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分配。

单个签约服务机构在一个服务年度内,通过补贴券结算的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累计计算);若服务机构为连锁机构或分支机构,按法人主体合并计算;针对重点产业、项目服务成效显著的签约服务机构,经自治区工信厅核定,年度结算资金总额可适当放宽,具体放宽标准以年度申领指南为准。

第十条动态调整机制

补贴券支持的具体服务事项(含基础服务,重点产业、项目服务)、补贴限额、补贴比例及优先支持对象(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规下转规上培育企业、绿色工厂培育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企业、重点产业骨干企业等),由自治区工信厅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政策导向(尤其是新型工业化推进要求)、产业发展需求(含重点产业迭代升级需求)以及上年度企业实际服务需求进行动态调整,并在年度申领指南中予以公布。

第三章补贴券签约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签约服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执业许可资格或相应服务能力;

2.依法经营满1年,拥有固定经营场所,提供的服务产品符合补贴券支持的服务事项,且具有相应业务资质的专业从业人员不少于5人(以实际缴纳社保人数为准),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含)以上;

3.热心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上年度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成功案例(非补贴券项目)不少于25家(次),且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窗口平台、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和县区试点的服务商,可直接成为签约机构。

第十二条签约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运营单位协助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开展签约服务机构的征集和遴选工作,签约服务机构资格每个服务年度认定一次。

(一)新签服务机构

申报机构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经过材料初审、专家评审等环节,遴选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作为新签服务机构。

(二)续签服务机构

结合服务机构上年度补贴券项目完成情况、评价情况,对签约服务机构的续签资格进行材料初审、专家评审等,遴选符合条件的作为续签服务机构。

运营单位依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签约服务机构建议名单,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定后,在168平台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运营单位与签约服务机构签订统一的年度补贴券合作协议。签约服务机构需在管理平台发布服务事项,并公布服务区域、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四章补贴券申领、使用与结算流程

第十四条补贴券申领使用

补贴券的申领、发放、使用等工作,通过168平台—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平台全流程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1.申领。企业在管理平台完成基本信息注册后,填报补贴券申请表并发布服务需求,同时授权平台查询社保、税务缴纳等信息;五市及宁东工信部门对企业信息进行审核,运营单位对企业情况进行复核。

2.使用。服务机构线上响应企业需求,并进行竞价磋商;企业自主选择一家签约服务机构,线上签订服务合同或上传纸质合同,运营单位审核后确定拟补贴额度。

3.服务评价。签约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合同提供相应服务后,线上提交服务完成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对签约服务机构的服务满意度进行线上评价,该评价结果将作为结算补贴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申请结算企业支付除补贴券补贴部分外的合同金额,服务完成后,签约服务机构通过管理平台线上提交企业自付金额部分的发票及服务证明材料等,申请结算。

针对国家和自治区推进新型工业化相关部署确定的重点产业或项目所属企业,其补贴券的申领、使用与结算,可结合年度产业发展需求细化具体操作要求,相关内容在年度申领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补贴资金核查与拨付

(一)第三方核查

自治区工信厅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补贴券申领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每年不少于2次),核查比例不低于补贴券结算项目总数的20%,单个签约服务机构的核查项目数不少于3个(若不足3个则全部核查);核查内容包括服务合同履约情况、发票真实性、服务成果有效性、企业付款真实性等,核查结果需形成书面报告,报送自治区工信厅备案。

(二)资金请拨

自治区工信厅根据第三方审计机构的核查结果,出具《补贴资金请拨函》,并报送至自治区财政厅。

(三)资金拨付

自治区财政厅依据《补贴资金请拨函》及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将核定的补贴资金拨付至签约服务机构注册地的属地财政部门(市级或县级);属地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需严格遵循财政资金拨付时效性要求,按照本级财政支出管理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对应的签约服务机构。

第五章补贴券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运营单位监督管理

运营单位应当接受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的监督指导,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1.定期报送运营情况。每季度首月5日前,需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上季度补贴券运营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包含补贴券发放金额、使用进度、签约服务机构履约情况、企业满意度、投诉处理情况等,且需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跟踪服务合同与验收管理。负责对补贴券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全程跟踪问效,组织开展实地验收;实地验收需形成验收报告,验收人员需签字确认,验收报告需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3.遵守禁止性规定与承担责任。不得承接以补贴券结算的服务事项,不得与签约服务机构、企业串通套取补贴资金;若因运营单位审核失职,导致出现虚假合同或套取资金的情况,运营单位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退还已收取的运营费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可终止与运营单位的委托协议,且3个服务年度内不再委托其承担补贴券运营工作。

第十八条签约服务机构违规处理

签约服务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工信厅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核查,报请自治区工信厅核定后,立即对该签约服务机构予以公告清退。

1.与企业串通进行虚假交易(包括虚构服务需求、伪造服务成果、虚开发票等)、伪造合同或证明材料套取补贴资金;

2.提供虚假服务成果,擅自转让、转包或分包服务合同;

3.经营情况已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或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4.不配合自治区工信厅、运营单位或第三方审计机构的监督检查,或拒不整改核查发现的问题;

5.擅自提高服务价格、变相增加企业负担,或被企业有效投诉3次以上(含3次)(“有效投诉”指经运营单位核查确认服务机构存在过错的投诉,同一事项多次投诉按1次计算)。

被清退的签约服务机构,自清退之日起3个服务年度内,不得再次申请成为签约服务机构;已通过该机构使用但未结算的补贴券视为作废,不予结算;已骗取的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工信厅会同财政部门依法追缴,追缴过程中可依法采取冻结账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第十九条企业违规处理

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违规情节严重程度,暂停其补贴券申领资格1-3个服务年度(情节较轻的暂停1个服务年度,情节较重的暂停2个服务年度,情节严重的暂停3个服务年度);已申领未使用的补贴券视为作废,已结算的补贴资金依法追缴,企业拒不追缴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1.与签约服务机构串通套取补贴资金;

2.提供虚假材料(如虚假营业执照、社保缴纳证明等)申领补贴券;

3.将补贴券用于非约定服务事项。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公开

自治区工信厅定期在168平台公开补贴券发放使用情况、签约服务机构名录及违规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邮箱。投诉举报需以实名方式提交,并附带相关证据材料;自治区工信厅负责对收到的投诉举报进行核查处理并形成处理意见,核查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同时在168平台进行公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原《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办法》(宁工信规发〔2023〕6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申领且未完成结算的补贴券,按原办法规定完成结算,结算工作需在本办法施行后3个月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按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执行;若国家及自治区后续出台新规定,从其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