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科学技术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科学技术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科学技术领域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提升行政执法质量,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行政事项的裁量权基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裁量权基准,是指市科技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结合具体情形,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第四条 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实施,应当坚持法制统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市科技局对本市科学技术领域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事项清单和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科技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具体种类和幅度的处置权。
第七条 市科技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高效便民的原则,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或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
(四)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
(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且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五)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证据的;
(六)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七)对举报人、证人、行政执法人员有报复行为的;
(八)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受特殊保护群体利益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
(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倍数,从轻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
(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 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
(一)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二)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按照最高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三)对既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又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违法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调查人员应当全面调取有关违法行为和情节的证据。在提交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交违法行为的定性证据和有关裁量情节的定量证据。
第十五条 案件审查过程中,案件审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裁量规则和裁量标准,对具体案件的处罚额度提出合理的裁量建议。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幅度等作出新的规定的,以新的规定为准,市科技局适时调整行政裁量权基准。
第三章 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裁量权,是指市科技局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决定是否给予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具体条件、程序及效力范围的处置权。
第十八条 申请材料审查过程中,审查人员应当全面核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等作出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市科技局适时调整行政裁量权基准。
第四章 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确认裁量权,是指市科技局及其授权的主体在实施行政确认时,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决定是否给予行政确认,给予行政确认的具体条件、程序及效力范围的处置权。
第二十三条 确认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及确认文书的内容、形式、取得的方式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对违法、虚假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实施行政确认。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及其授权的主体实施行政确认,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市科技局应当核查。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及其授权的主体对行政确认申请进行审查、核查时,发现行政确认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六条 确认决定作出前,审查人员应说明裁量理由,并对确认效力范围提出明确建议。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确认的条件、程序等作出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市科技局适时调整行政裁量权基准。
第五章 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检查裁量权,是指市科技局在实施行政检查时,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决定检查的具体方式、频率、内容、程序及效力范围的处置权。
第二十九条 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全面核验材料的真实性、技术合规性及安全标准,并在检查报告中附具完整的核查依据。
第三十条 市科技局开展行政检查应当充分保障检查对象的合法、正当权益,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局应当重点对下列事项或者检查对象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检查:
(一)直接关系国家安全、生物安全、公共卫生等重点领域治理的;
(二)被多次投诉举报的;
(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
(四)其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需要重点检查的。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检查条件、程序等作出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市科技局适时调整行政裁量权基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仅作为市科技局实施行政执法事项时参考的执行基准。新颁布或修订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行使行政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科学技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渝科局发〔2023〕97号)同步废止。
附件:1.重庆市科学技术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
2.重庆市科学技术领域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表
3.重庆市科学技术领域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表
4.重庆市科学技术领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表
附件下载: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学技术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的通知.doc附件1重庆市科学技术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doc附件2重庆市科学技术领域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表.doc附件3重庆市科学技术领域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表.doc附件4重庆市科学技术领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