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赋能作用,加强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浙江省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指引(试行)》,现予以公布。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2025年10月14日
浙江省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概念验证、中试服务全过程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创新主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浙江省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浙江省内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
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以下简称为平台;概念验证服务和中试服务以下简称为验证服务。
第三条 平台应参照《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29490—2023)》《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0—2016)》《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知识产权管理(GB/T32089—2015)》《浙江省商业秘密保护管理与服务规范(DB33/T2273—2020)》《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实务指引(试行)》等标准规范加强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并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相关标准贯彻认证工作。
第四条 平台应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知识产权工作列入日常议事日程并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提供必要的人才、经费等保障。
第二章知识产权制度管理
第五条 平台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根据业务涉及领域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等相应的知识产权门类。
第六条 平台应当加强专利管理,对委托验证服务相关方的专利依法进行保护,对验证服务中产生的创新成果的专利权属进行规定或约定,并覆盖成果披露、专利申请、维护、许可运营、侵权风险防控及激励机制等全过程。
第七条 平台应当加强商业秘密管理,对委托验证服务相关方的商业秘密依法进行保护,对验证服务中委托方原始技术秘密、经营秘密和新增保密信息的归属进行规定或约定,并覆盖保密协议、涉密场所隔离、信息分级管控及电子数据加密等全过程。
第八条 平台应当加强数据管理,运用区块链技术对验证服务中的数据存证固证,加强数据安全合规管理,防范风险纠纷。
鼓励平台开展数据创新利用,明晰数据权益归属,及时登记、运用和保护数据知识产权。
第九条 平台应当加强对自身、验证服务委托方、验证服务过程中、验证服务结束后的商标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对知识产权权属进行规定或约定,并覆盖申请、登记、许可、转让等全过程。
第三章知识产权合同管理
第十条 验证服务活动涉及知识产权申请的,若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代理,应签署知识产权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委托内容及权限、权利义务、递交期限、委托费用及支付方式、质量要求、保密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 验证服务活动涉及知识产权转让的,应签署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明确知识产权法律状态、权利归属、转让金额及支付方式、权利瑕疵担保、后续改进成果的归属及分享机制等内容。
知识产权转让合同应按有关规定向国家主管部门变更登记;涉及技术出口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等产生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应按照国家、省有关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验证服务活动涉及知识产权许可的,应签署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明确许可范围、许可方式、许可期限、许可费及支付方式、侵权责任等内容。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应按有关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四章知识产权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平台应在验证服务项目立项过程中,对委托方的知识产权权属状态、产业化可行性及侵权风险等开展评估。平台也可以开展专利导航以发挥专利信息分析对项目立项决策的引导作用。
第十四条 平台应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在入职、在职、离退职等环节对员工进行保密监督检查。在论文发表、对外交流等活动中,事前审批相关内容。平台应与员工书面约定职务发明、职务作品的归属。
对项目涉及的技术专家、产业专家、投融资专家等外部人员应约定专家参与活动的权利义务、保密范围、保密期限、行为限制、违约责任等。
第十五条 平台应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关键参数、设备改进、工艺流程、数据等创新成果进行知识产权评估,并建立分级分类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一)简单的、易被他人自行研制成功或者易被他人通过反向工程解析的技术信息,应考虑采用申请专利的手段加以保护;
(二)难以通过技术手段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应采取商业秘密保护;
(三)软件源代码、算法、应用程序界面(UI)可采用软件著作权和专利联合保护;
(四)高价值、可交易的数据集及相关算法规则,可采用数据知识产权保护;
(五)新型电路结构、芯片物理层设计等可采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
第十六条 验证过程中形成的创新成果拟申请专利的,应在专利申请文件正式提交之前,自主或委托外部评估机构对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前景、专利申请可行性、专利申请策略、专利申请文件质量等进行分析判断,防止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
平台可根据创新成果公开时间及相关保护需要,选择向各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杭州代办处申请专利优先审查、集中审查、延迟审查、快速审查等服务。
第十七条 平台按照“一项目一定级”的方式对商业秘密进行识别与定级。
(一)商业秘密识别。技术秘密,包括工艺流程、参数、配方、设备改造方案、实验数据、验证失败数据等,以及验证服务过程中迭代产生的改进技术等衍生秘密;经营秘密,包括客户名单(委托方信息)、合作定价策略、供应链数据、项目投标文件等。
(二)常见泄密场景。技术环节泄密风险,包括验证过程数据泄露、试制样品泄露、技术文档泄露等;运营管理泄密风险,包括人员流动泄密、多主体协作泄密、供应链漏洞等;数字系统安全风险,包括工业物联网攻击、云端数据泄露、内部数据泄露等。
(三)密级确定。商业秘密的密级可分为核心、普通两个等级。对于核心信息,应当根据信息的价值性、创新性、非公开性等因素,提高保密等级。
第十八条 平台或委托方应建立知识产权清单,对验证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进行成果登记、交付、归档等。
第十九条 针对验证过程中产生的专利,平台或委托方可按照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明确专利许可使用费,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向全社会公告,任何单位或个人书面通知专利权人并按照标价付费即可获得实施许可。
第二十条 平台或委托方可对验证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证券化、保险等工作。
第五章纠纷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验证服务活动中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可以采取和解、调解、仲裁、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等方式解决。
第二十二条 验证服务活动中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可就和解协议依照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二十三条 验证服务活动中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纠纷当事人自行协商无法解决的或和解确有困难的,可以请求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居中斡旋、平等协商。当事人可就调解协议依照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二十四条 验证服务活动中发生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的,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据仲裁协议或者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五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就验证服务活动中发生的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等侵权纠纷,向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就验证服务活动中发生的商标权、商业秘密、作品著作权、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和假冒专利行为,向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投诉、举报,请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就验证服务活动中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如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涉嫌犯罪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仅对浙江省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提供一般性指导,不具有强制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由浙江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