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个体工商户朋友们: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精神,按照国家、省市场监管部门工作部署,沈阳市现已开始2025年“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申报、认定工作,诚邀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积极主动申报。
一、申报方式
个体工商户登录全国“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 “地方申报窗口”板块进行自主申报,或者由区、县(市)级相关部门出具推荐表进行申报,按要求填报相应资料并上传佐证材料。
二、申报时间
2025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
三、申报条件
申报时只能选择“名、特、优、新”其中一种类型填报。
(一)“名”即“知名”类个体工商户。指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的知名个体工商户,需要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放心消费示范店、食品安全放心店、辽宁小吃名店、经营产品曾获市级以上荣誉、“辽宁省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相关产业具有代表性的个体工商户、辽宁美食街具有代表性的个体工商户等。
2.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或在相关网络平台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
3.经营同一字号,拥有3家以上门店。
4.为10户以上经营者提供物流仓储、营销拓展、品牌运营、门店销售全链条服务的个体工商户。
5.个体工商户或其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经营字号,如拥有自主品牌、商标、专利权等,且有一定知晓度。
6.能够诚信规范经营,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县级及以上荣誉。
(二)“特”即“特色”类个体工商户。指从事属于区域特色行业、块状产业范围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特殊价值、存在特别贡献的个体工商户,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从事本区域范围内特色产业,具有一定行业引领作用。如经营县级及以上精品民宿、星级农家乐、特色餐饮名店;地区特色产业、产业集群;从事特色农业、农业品牌等生产经营;特色农业县、生态旅游县、特色小镇等相关产业,具有代表性,在带动群众致富方面发挥作用,获得县级以上政府及部门认定或获得县级以上荣誉的个体工商户。
2.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县级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地理标志有关。
3.属于本地传统手工艺,有一定知名度。
4.其他经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特色”类。
(三)“优”即“优质”类个体工商户。具有较强专业能力,主攻某一特殊群体或产品线的个体工商户。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从事行业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2.属于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百年老店”。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曾获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市级及以上技能荣誉,或入选市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育项目的。
4.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并从事关联行业的。
5.执着坚守,长期正常经营超过7年的。
6.退役军人及遗属创业,成立2年以上,且带动就业缴纳社保人数在2人及以上的。
7.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评选的“全国先进个体工商户”,区、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市级及以上个体劳动者协会推荐、表彰的优秀个体工商户。
(四)“新”即“新兴”类个体工商户。指行业分类属于《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及从事新技术的个体工商户,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依托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如:网络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远程服务等业态的,在相关平台美誉度高、用户数量大、经营情况良好的个体工商户。
2.从事信息技术、物联网、人工智能、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3.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与新兴产业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科技研发的专业设备的。
4.其他由工信、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托在制造业、科技创新、食品药品等领域的职能优势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新兴类。
四、注意事项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础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分类标准结合实际,以区、县(市)为单位制定。
1.基础标准: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各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2.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A.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B.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五、政策扶持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享受“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的各项支持政策措施,在相关专业领域享受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支持,优先享受本市在培训、贷款、荣誉等方面的政策扶持。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