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宁德市质量奖管理规定(修订)》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质量奖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大力引导、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管理创新,追求卓越绩效,不断提升“宁德制造”核心竞争力,更大力度推动我市迈入高质量发展新时代。根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福建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宁德市人民政府设立宁德市质量奖,授予在经济领域中质量管理卓越、质量提升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突出,对宁德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标杆引领作用的各类组织。
本规定所称“组织”,是指在宁德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成立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一、二、三产业中从事生产、服务、研究、设计、教育、医疗等工作的各类企业和组织。
第三条宁德市质量奖的评定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遵循自愿申请,严格申报、评审程序,坚持评审标准,宁缺毋滥,好中选优。
第四条宁德市质量奖分为宁德市质量奖和宁德市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两年评定一次。每次授奖总数各不超过3个。
第二章评定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宁德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宁德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质评委),作为学术性、专业性专家委员会,负责宁德市质量奖评审有关工作。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市质评委主任委员,市政府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市场监管局和市工信局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司法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健委、应急局、海洋渔业局、林业局、统计局、宁德市税务局、宁德海关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市质评委负责研究、确定宁德市质量奖评定工作的政策和重要事项,审议获奖组织名单。
第六条市质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评办),设在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宁德市质量奖的组织实施工作。市质评办由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主任,市市场监管局和市工信局的分管负责人兼任副主任,成员由有关部门科室负责人组成。市质评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修订)宁德市质量奖管理规定。
(二)根据本规定制订(修订)宁德市质量奖评审细则,细化评审工作。
(三)制订(修订)评审人员的管理规定。
(四)组织宁德市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五)制订(修订)宁德市质量奖标志管理规定。
(六)其他日常工作。
第七条市质评办根据当年申报情况成立材料评审组、现场评审组和监督检查组。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组成员从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中选取,或根据需求邀请省外质量领域专家参与,监督检查组由相关部门人员和部分专家组成,负责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申报范围及评定条件
第八条在宁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连续生产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组织,依据评审标准,在自我评价基础上提出申请。
已获宁德市质量奖的组织四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已获宁德市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可继续提出申请,但四年内不再授予提名奖称号。
第九条申报组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诚信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实行卓越绩效管理成效显著,且质量管理处于省、市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二)申报主体其主导产品或服务质量达到或严于国家(行业)标准要求;依法接受国家法定的质量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有生产产品的申报组织在国家、省级、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近三年无不合格情况,出口产品的组织,其出口的主导产品安全、卫生、环保项目近三年合格,近三年内未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通报。
(三)各项节能指标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完成污染减排任务。
(四)经济效益指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发展趋势良好。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和安全生产等事故,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六)依法纳税,近三年无达到涉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或无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所称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的违法行为发生。
(七)依法诚信经营,近3年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八)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评审标准
第十条宁德市质量奖的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十一条宁德市质量奖评审注重组织的高层领导作用、战略策划与实施、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绩效等方面的全过程控制,注重其运作绩效、满足顾客需要、持续改进和创新的能力,以及适应内外部环境变化的应变能力和发展潜能。
第五章申报、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凡符合宁德市质量奖申报条件的组织,填写《宁德市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对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并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和必要的证实性材料一并报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三条申报组织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书面征求当地生态环境、税务、海关、应急部门等相关县直部门意见,对申报组织进行资格审查,无异议后签署资格审查意见,并将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联合报送市质评办。
市质评办对上报的申报组织的质量、安全、环保、节能和税收等情况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九条书面征求相关市直部门意见,各相关市直部门应及时书面反馈并就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四条市质评办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介向社会公示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对未予受理的申报组织,市质评办向申报组织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申报组织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如自身发现或发生不符合申报条件情形的,应自发现或发生之日起5日内,主动向市质评办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市质评办组织材料评审组对申报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并提出可否进行现场评审的建议。
第十七条市质评办组织对申报组织的公示情况、材料评审结果进行集体审议,参加审议人员由市质评办成员组成。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符合现场评审条件的组织名单,需参加投票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人员同意。
第十八条市质评办组织现场评审组按标准要求,对确定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并出具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评审组一般由3~5位专家组成。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组按照10%左右的比例对经过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监督抽查,向市质评办提交监督抽查报告。
第二十条市质评办组织对申报组织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监督抽查报告等进行全面审查,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得分按2:8比例要求计算专家评审得分。依据专家评审得分情况,提出拟获奖组织建议名单,并同申报的全部材料一起报送市质评委。
第二十一条市质评委组织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建议拟获奖组织的全部材料进行评议,对进入现场评审组织的高层(管理者代表)进行高层答辩,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需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质评委成员参与投票方为有效。评审最终得分由专家评审得分与质评委投票数得分相加。质评委每一投票数得2分。
按评审最终得分前三位且投票得票数达到二分之一的为获奖组
织建议名单,未进入获奖建议名单的候选组织按评审最终得分排前三位的为提名奖建议名单。若出现最终得分分值相同的情况,由市质评委成员对得分相同的组织再次投票,最终得分高的进入建议名单。
第二十二条市质评办向社会公示获奖(含提名奖)组织建议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将异议和核实材料一并报送市质评委再次审议。再次审议不通过的,不得列入建议名单;再次审议获得通过的,与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名单一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发文批准宁德市质量奖、提名奖的最终获奖组织名单。
第二十四条授予获奖组织宁德市质量奖、提名奖奖牌、证书,并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向社会公布获奖组织名单。再次申请并获奖的组织,可再次享受奖励。
第二十五条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和福建省政府质
量奖(含提名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同一家组织当
年同时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宁德市质量奖(含提名奖)中两项以上奖励的,以及其他涉及质量奖获奖激励政策的,遵循从优且不重复享受的原则,仅奖励一次。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任何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或冒用宁德市质量奖标志,不得擅自制作宁德市质量奖证书和奖牌。伪造或冒用宁德市质量奖称号和标志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申请宁德市质量奖的组织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等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宁德市质量奖的,由市质评办报市质评委同意后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宁德市质量奖称号,追回奖金,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永久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二十八条获奖组织使用宁德市质量奖称号和标志开展形象宣传时应当注明获奖年份。不得将宁德市质量奖称号和标志用于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以及其他营利性活动。
被撤销宁德市质量奖称号组织,自撤销之日起不得继续使用宁德市质量奖称号和标志。
第二十九条获奖组织在获奖后的3年内,每年应如实填报《宁德市质量奖质量绩效报告》。市质评办要对5年内的获奖组织开展跟踪管理,支持获奖组织持续改进质量管理模式;对质量管理绩效严重退步的组织,督促其整改提升,对存在应撤销奖励的情况,要及时报告市质评委处理。
第三十条获得宁德市质量奖的组织在获奖后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环境事件、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达到涉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的违法行为的,应停止获奖宣传,停止使用市质量奖标志和称号,并在15日内向市质评办书面报告。
第三十一条申报组织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宁德市质量奖评定的有关人员,应当保守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参与宁德市质量奖评定工作的人员,在推荐、评审、监督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宁德市质量奖评定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评奖工作收取费用。
第七章异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在宁德市质量奖评审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宁德市质量奖评审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质评办提出。
第三十四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异议应当以实名提出。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注明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市质评办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三十六条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申报材料接收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质评办进行异议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市质评办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异议调查。
第三十七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异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市质评办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相关申报材料接收单位。
第八章经验分享与推广
第三十九条获奖组织应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并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经营管理的新方法、新经验,促进我市广大组织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四十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市质量奖的宣传力度,扩大市质量奖的影响力,每届由市财政安排一定经费作为市质量奖宣传经费;要积极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管理经验。引导更多的组织持续改进,追求卓越。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宁德市质量奖所需的奖励、评审和办公等相关经费从市财政列支。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质量奖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宁政办〔2020〕6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