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科技人才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冶金工业园科技招商局,高新区科技人才局,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张家港市科技计划项目全流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港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张家港市科技计划项目全流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张家港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绩效,根据国家和省、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是张家港市政府持续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方式,由张家港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实施。
第三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列入张家港市科技计划,由承担单位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实施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
第四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主要包括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揭榜挂帅”项目(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链创新产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计划项目、产学研预研资金项目、创新联合体项目、医疗卫生科技创新指导性项目等类别。
第五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市科技项目的管理遵循“宏观引导、权责明确、规范运行、绩效导向、自主申请、诚实守信”的原则,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充分调动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六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全流程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项目组织管理机构由市科技局、归口管理部门组成。
第八条 市科技局是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所属区域政府科技部门是组织项目申报和实施的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为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由其所属上级主管部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有疑义的,由市科技局指定。归口管理部门在市科技局指导下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
1.研究制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和规定;
2.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及申报通知,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
3.组织开展或委托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论证)、评估、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价等,负责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等管理工作;
4.对项目进度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
6.组织实施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统计工作;
7.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参与项目管理的各类责任主体开展信用评价;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按照年度项目指南及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做好本地区或部门的项目申报工作;
2.审核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并做好项目推荐和实施管理等工作;
3.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
4.协助或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检查、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等;
5.协调项目的实施推进,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实施中难以协调和解决的问题;
6.实施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统计工作;
7.配合市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对项目申报、完成项目内容、实现目标任务负主体责任;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
2.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对恪守科研诚信、具备必要科研基础、如实提交项目材料、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规定、按合同约定推进项目实施、规范使用科研经费等作出信用承诺,并在项目申报及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
3.如实填写项目申报书、总结报告、验收材料等,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主体责任;
4.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5.落实项目相关保障条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
6.如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要事项;
7.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归口管理部门及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8.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全流程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指南发布、项目申报、项目受理、项目评审、公示公告、签订合同等基本程序。
第一节 项目指南及申报
第十三条 指南发布。市科技局根据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及科技政策,制定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市科技计划项目指南,指南应明确各类项目的支持方向、范围和资金补助方式,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流程和方式等。
第十四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编制可采取需求征集、调研座谈、专家论证等方式,广泛听取企业、高校院所、归口管理部门等各方意见及建议,提高项目指南的科学性。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项目申报主体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
1. 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2. 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经费保障、人才条件及技术装备等;
3. 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及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4. 具有良好的信誉、无重大失信行为等情形。
申报项目应提交《张家港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等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项目受理。市科技局会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申报材料的受理,并按照当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及指南要求对所受理的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第二节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十七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评审咨询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查制度。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专题论证等形式进行评审(论证)。可视情增加现场答辩、现场考察等,形成综合评审咨询意见。评审(论证)中要注重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十九条 公示公告。市科技局根据评审咨询意见拟定市科技项目立项方案,市科技局会同派驻纪检组等部门召开拟立项项目审定会议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给予立项。
第二十条 签订合同。市科技局发文下达年度科技计划立项项目。立项文件印发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与市科技局、归口管理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确定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项目实施内容、进度和考核指标等内容,合同内容作为项目检查、验收和绩效管理的重要依据。不签订项目合同书的视同自动放弃,予以撤销立项。
第三节 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分年度拨款项目可视情由市科技局或受托专业服务机构在实施期内对照项目合同书开展一次中期检查,检查结果作为项目分期拨款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具有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自主权。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以按照研发创新规律和市场环境变化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项目实施期内,项目负责人可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上述安排和调整均可作为项目验收、评估评审和审计检查等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如发生项目负责人或承担单位变更、项目主要研究目标或考核指标调整,承担单位须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归口管理部门报市科技局。
第二十四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任务且需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项目实施期结束前提出延期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市科技局报备。实施期限最长延期一年,报备文件可作为项目合同书的补充材料及项目后续实施、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归口管理部门应做好项目的跟踪和实施监管工作。承担单位出现破产倒闭或其他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重大突发情况,不能履行报告职责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了解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节 验收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到期后应组织验收。验收工作由市科技局或受托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归口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提前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考核目标,并经市科技局或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提前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应提交项目实施报告和有关材料。承担单位应自行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并附有关明细或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经费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可邀请技术、财务、管理等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参与,组成不少于3人的验收专家组。采取现场验收、会议验收、函审验收等方式。根据需要,可安排多个项目进行集中验收。
第三十条 验收专家组应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考核目标任务进行验收,可采取查看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察、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组织评议等形式,做出明确的验收结论。
第三十一条 经验收专家组评议,达到以下条件的项目,可做“通过验收”结论:
1. 提供的验收材料真实完整;
2. 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考核目标,或虽未全部完成合同约定的考核目标、但在关键创新目标上形成高水平的标志性成果;
3. 经费使用合规。
第三十二条 项目未达到验收条件,但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研究进展和成果,且经审计经费使用基本合规的,可做“总结结题”结论。
第三十三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承担单位可主动提出终止项目的申请,附已做工作的书面总结,按规定对项目经费进行审计,且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
项目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无法继续实施的,由项目承担单位主动启动终止程序:
1. 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技术变化、自然灾害、项目负责人离职或者死亡等不可预计的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已无意义继续进行或者无法完成合同预期目标任务的;
2. 经实践证明技术路线不可行或者不合理,且无改进办法,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目标任务的;
3. 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
4. 项目承担单位经营困难,无项目实施能力的;
5. 其他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因主观原因发生严重科研不端行为、拒不开展项目实质性研发、项目经费使用故意违规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以及在项目合同约定执行期到期12个月内未完成验收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核后,予以强制终止并记入科研信用记录。
项目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无法继续实施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核后,启动强制终止程序:
1. 项目承担单位已停止经营活动或者已注销、吊销的;
2.发现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或者弄虚作假情形的;
3.不接受、不配合项目过程检查或者绩效评价,或在限期整改后仍未通过检查与评估的;
4.项目合同约定执行期到期后12个月内未完成验收且无正当延期验收理由的;
5.其他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建立验收项目档案。项目验收完成后,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资料等交市科技局存档,作为项目执行情况评估、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涉及保密、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事项的,应当按照科技保密、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登记、科技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在预算范围内自主安排经费开支,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调剂手续,并可作为项目验收、评估或审计检查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落实项目自筹经费,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对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单独建账、专项核算专款专用。获得财政拨款50万元以上的单位,应开立科技项目资金专户,原则上每家单位开设一个账户。财政拨款一律拨付至科技项目资金专户,受资助单位按要求从专户支取。
第三十九条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条 完成合同书任务并通过验收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结余资金可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或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撤销立项、总结结题、申请终止、强制终止的项目结余资金均按原拨付渠道收回。
第四十一条 项目启动终止程序后,由市科技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按照项目合同对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回市拨经费的,不再组织开展审计。对项目承担单位已经注销、关闭或无法审计的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先行追缴相关资金,提出项目和资金处理意见报市科技局。
第四十二条 对于启动终止程序的项目,审计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审计报告进行如下资金处理:
1. 对按项目合同约定使用市拨经费且有结余的终止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原渠道退回全部结余资金;
2. 对未按项目合同约定使用市拨经费的终止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原渠道退回所有使用不合理资金;
3.对按项目合同约定使用市拨经费、已无结余资金,且项目人员尽到勤勉义务的终止项目,根据“宽容失败”原则,不再追回项目资金。
第四十三条 对需退回市拨经费、但逾期未退缴的项目承担单位由市科技局委托法律机构按以下步骤进行追缴:
1. 向需退缴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发送律师函进行资金催缴;
2.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接到律师函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应退缴资金足额原渠道退回,并将缴款银行凭证复印件报送市科技局;
3.对经律师函催缴仍未按期退缴资金的项目,市科技局会同归口管理部门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追缴。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四条 健全项目管理全过程信息公开公示制度,主动接受公众监督。信息公开须遵守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规定,公示期5个工作日。
第四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实行内部公开,接受内部监督。
第四十六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异议,并明确异议内容和理由。对评审咨询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不能作为提出异议的理由。市科技局对收到的异议应按有关规定登记、分类处理和反馈;异议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和地方处理。
第四十七条 参与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有关责任主体和个人,与项目或异议处理存在利益关系的,有义务主动提出声明并回避。有关单位和个人认为项目管理中存在回避事由的,可向市科技局提出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回避的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查后,决定是否回避。
第四十八条 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科研信用管理,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其失信行为记入市科研信用记录,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实施终止的项目:
1. 对未按期退缴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以及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其失信行为记入市科研信用记录;
2. 对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项目终止的,且相关责任主体已经勤勉尽责、未谋私利的,不记入信用记录;其他终止情形按规定计入科研诚信记录;
3. 对项目承担单位已经注销、关闭或无法审计的项目,除符合本条第二款外,相关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直接计入市科研信用记录。
第四十九条对于记入市科研信用记录的单位或个人,自下达终止文件之日起,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在3年内不得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对提供虚假申报资料和验收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等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主体,5年内不得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十条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项目进行立项支持或经费资助,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支持或资助项目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相关领导干部和部门(科室)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等责任。
第五十一条 完善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实现项目管理全过程信息化,全程记录留痕,可查询,可追溯。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张家港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张科发〔2021〕3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