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开放创新若干规定》等规定,我厅制定了《海南省科技创新尽职免责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科技创新尽职免责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科研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科研相关人员”)积极探索、勇于创新,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开放创新若干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尽职免责工作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支持实干激励创新。充分尊重科技创新规律,重视科研试错探索价值,消除创新风险顾虑,激励广大科研相关人员干事创业、担当作为,勇于创新。

(二)依纪依法容纠并举。对敢于人先、大胆探索、挑战未知而出现的失败、失误、错误,与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和相关原则区分开来。坚持纠错整改与免责同步开展。

(三)坚守诚信伦理底线。对违背科研诚信、科技伦理要求的行为实行“零容忍”,强化责任追究,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

第二章 适用情形

第三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单位,具体承担科技创新活动的科研相关人员,部分或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的科学技术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经认定可减轻、免除相关责任或纠错后免责: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的障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科技创新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

(二)因不可预见因素,项目研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因探索使用新机制、新方法、新模式、新技术导致的科研创新无法实施和难以完成的。

(四)科技创新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在科技创新决策、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中,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没有为个人、他人或者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财政资助的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技计划项目,原始记录等证明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已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

(六)因不可预见因素,项目研发取得了目标产品,但由于市场变化进一步产业化应用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的。

(七)企业首次承担财政资金资助额度低于150万元(含)的研发类项目,未能完成考核目标或预期项目无法继续进行,全额退回财政资金的;企业首次承担的研发类项目绩效验收评价不通过,积极退回不合理支出及结余资金的。

企业同时承担多个项目的,以首个达到绩效验收评价日期的项目为准;首次承担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企业作为依托单位首次承担”、“项目负责人首次承担”两个条件。

(八)青年科研人员(35岁及以下)作为项目负责人首次承担(以科研项目申报书日期为准,依托单位为企业的还必须满足企业首次承担这一条件)财政资金资助额度低于100万元(含)的研发类项目,绩效验收评价不通过,积极退回不合理支出及结余资金的。

(九)法律法规及各级科技创新活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可尽职免责情形。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尽职免责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单位及科研相关人员认为符合尽职免责适用情形的,应在失误失败、损失损害、科技创新活动无法继续或完成等相关情形发生后一个月内经单位审核认定后以单位名义向科技创新活动行政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尽职免责认定申请、情况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所在单位证明、经费审计报告、实施绩效资料等。

(二)调查核实。主管单位对照尽职免责适用情形,对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进行研判,情况复杂或需专业性意见的,可根据需要组建3至7人相关领域技术和审计财务专家团队出具意见建议。

(三)下达决定。主管单位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按照相关决策程序形成结论,制作尽职免责认定文书送达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四章 纠错机制

第六条 尽职免责认定时,需同时通过限期整改等措施进行纠错的,主管部门应一并作出下述纠错决定:

(一)因政策或市场形势变化等非主观因素,科技创新活动需延期完成的,给予延长一定时间(不包括研发类项目正常延期时间)限期完成。

(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审计、财务制度要求退回财政资金或支付资金款项的,限期退回或支付。

(三)健全制度规定、优化流程、消除不良影响、采取手段挽回资金损失或其他损害后果。

(四)其他应履行的整改措施。

第七条 未按时限落实、执行纠错决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八条 经认定免除相关责任的,不影响相关评价、评优与考核,不影响再次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不记入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数据库。在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时不作负面评价。免责认定意见可作为单位或个人接受有关监督检查等工作的依据。

第九条 尽职免责的科技计划项目,财政结余经费和经审计的不合理经费按规定退回财政。

第十条 主管单位应指导相关单位或个人认真分析原因,深刻吸取教训,落实长效举措,有效防范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必要时可责令尽职免责的单位和人员对失败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总结失败经验,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政策文件对科技创新尽职免责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四条(七)(八)所称“项目”,特指牵头承担的项目或者未设置子课题的项目;“绩效验收评价”特指项目实施期届满后组织的专家评审评价。

第十三条 省级及以上管理文件对尽职免责有具体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规定不详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