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江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图解:《江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一、出台背景

2023年至2025年期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分三批组织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2025年,江门成功入选第三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为加快推进江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高效、合规使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深入研究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文件、认真借鉴前两批国家级试点城市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江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文件依据

《细则》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工信工业互联网函〔2024〕57号)等为制定依据。

三、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概述

《细则》共五章二十三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细则》的目的、《细则》中专项资金的定义、支持范围、分配与使用原则,明确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县(市、区)财政部门的职责。

2.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标准,明确了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样板建设项目、“链式”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支持项目、数字化转型行业平台项目、数字化牵引单位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升奖励、综合公共服务项目、工作经费等七个资金支持项目的具体支持范围和奖补标准。

3.第三章资金申报与管理,明确了各类项目的申报与管理流程、规则。

4.第四章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明确了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明确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追究机制与容错免责机制。

5.第五章附则,明确了《细则》具体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二)拟支持的主要项目与奖补规则

1.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

(1)实行产品清单制管理。对中小企业使用数字化产品清单内产品进行改造的,按照核定的项目投入费用(不含税)不超过50%比例予以奖补。对仅使用优选产品清单内一款产品进行改造的按照核定的项目投入费用(不含税)不超过80%比例予以奖补。改造中使用数字化产品清单外产品部分不予奖补。

(2)实行分级奖补。对通过改造验收且达到二级及以上数字化水平的中小企业,根据第三方评测机构评定的数字化等级进行分级奖补。数字化水平等级达到二级的企业,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数字化水平等级达到三级的企业,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数字化水平等级达到四级的企业,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打造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样板。支持中小企业打造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等,遴选一批借鉴意义强、推广价值高的数字化转型样板企业,每家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补。

3.支持中小企业“链式”数字化转型。对中小企业通过数字化改造入选国家或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布的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集、中小企业“链式”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集等,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补。

4.支持省级数字化牵引单位在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期间,打造试点细分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或数字化转型行业平台,根据完成任务情况,按不超过核定的实际支出金额(不含税)的30%,最高不超过70万元予以奖补。

5.支持数字化牵引单位提升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支持数字化牵引单位为企业提供“小快轻准”产品和服务,遴选一批供给能力强的优质数字化牵引单位,根据数字化牵引单位提供产品和服务并完成改造验收的企业数量实施阶梯式补助,同一数字化牵引单位给予累计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6.支持采购综合公共服务项目。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取项目承接单位,为数字化转型工作提供中小企业数字化人才培训服务、中小企业信息安全服务、数字化水平诊断服务、智库服务、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平台等支撑。

7.工作经费。按照当年度项目计划预算额度计提不超过2%的工作经费,用于保障项目前期工作,主要用于前期论证、入库评审、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与专项资金管理直接相关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材料印刷费、外协费、专家劳务费,据实列支。

四、实施期限

《实施细则》自2025年1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0750-3279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