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延安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运行,转变财政投入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引导社会资金进入产业投资领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基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单独出资或与上级基金、社会资本等共同出资设立的市级产业投资类政府投资母基金,主要通过出资设立子基金的方式,围绕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全力支持制造业发展,推动我市“7+25”产业链群延链补链强链。

第三条 产业发展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第四条 产业发展基金资金来源主要是:市财政安排的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资金,产业发展基金投资收益、退出资金,上级财政资金,上级基金,社会资本、社会捐赠(捐助)资金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为产业发展基金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牵头落实市委、市政府决定事项;

(二)拟订产业发展基金的发展战略规划,拟订或修订完善基金管理相关制度办法等;

(三)建立基金投资项目库,发布投资信息和需求,承担投资对接服务工作;

(四)监督产业发展基金运营情况,开展基金绩效评价工作;

(五)对子基金设立方案进行初审,指导子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

(六)协调市级相关部门为子基金投资管理提供相关服务;

第六条 鼎源集团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产业发展基金申报指南、投资操作指引等;

(二)负责产业发展基金的投资、管理、退出与清算等;

(三)负责公开征集子基金投资需求,对拟出资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与合作谈判;

(四)做好子基金投后管理工作,监督子基金运营情况,开展子基金绩效评价;

(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与其他出资人、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并监督落实;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运行情况;

(六)完成市财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基金的投资

第七条 产业发展基金一般投资程序为:项目征集、申报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协议签署、投后管理、清算退出。

第八条 产业发展基金主要投向符合国家和省、市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发展战略,能够有效带动延安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领域。重点支持市级“7+25”产业链群培育,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重点投资方向随相关政策变化适时调整。

第九条 子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子基金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

第十条 母基金对子基金出资实行分级决策。对子基金总规模中出资额0.3亿元以上的子基金,设立方案由市政府审批;出资额0.3亿元(含0.3亿元)以下的子基金,由鼎源集团决策,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母基金对子基金出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存续期一般不超过7年,特殊情况不超过10年,不滚动投资。

第十二条 子基金出资人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合同等(以下统称章程),明确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投资方式、决策机制、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收益分配和考核评价等内容。

第十三条 子基金实行认缴制。基金出资人的出资,应按章程的约定同期同比例到位。

第十四条 子基金托管机构需经股东会或合伙人会议决定。托管机构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基金管理人划款指令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基金出资人应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投资亏损应由各出资人共同承担,母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第十六条 子基金管理人应为市场化、专业化的管理机构,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经市政府批准的除外: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且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在所管理基金的领域具有丰富的股权投资经验,有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控流程,规范的投资决策机制,能够开展高效的投后管理及优质的增值服务;

(三)核心管理人员历史业绩优秀,具有丰富的产业投资管理经验,为投资基金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投资管理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四)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且基金管理人应认缴不低于子基金总规模1%的出资额,其关联方在子基金中有出资的,可降低至0.5%。

第十七条 子基金应在方案批复6个月内完成工商注册和首期资金募集,并启动基金备案工作。

第十八条 母、子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以股权投资为目的的可转换债券除外);

(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十九条 经市政府批准,产业发展基金可直接投资项目,直接投资的项目一般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重点项目。母基金直接投资企业或项目的出资额占被投资主体股份一般不超过总股本的20%,对确需重点支持的可适当提高,但不为第一大股东。

第四章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母基金的日常监管,按年对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检查。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子基金的日常监管和绩效评价工作,定期向市财政局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母、子基金应接受同级及以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对违规、违纪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的管理机构按约定提取管理费。子基金管理费按行业惯例由各出资人共同协商确定,并在相关协议(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二十三条 母基金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鼎源集团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母基金补充和改进基金管理的重要依据。子基金绩效评价结果应与基金管理费、后续出资、奖励让利等挂钩。

第二十四条 鼎源集团根据子基金的实际情况,可向子基金派出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或观察员,监督子基金的投资运行,但不参与子基金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母、子基金应加强基金资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投资间歇资金只能用于购买银行大额存单,或投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第二十六条 鼎源集团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发现基金运营出现重大问题或风险,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按程序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母基金可以超额收益(除本金及门槛收益外)为限,按分级累进的方式,结合子基金所处行业和绩效评价情况等因素,给予其他出资人、基金管理人一定的让利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落实尽职免责规定,鼓励探索、保护创新、宽容失误、纠正偏差。产业发展基金投资运行遵循市场规律,容忍正常投资风险,不简单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

第五章基金的终止和退出

第二十九条 子基金应在章程中明确约定退出方式,并在存续期满或存续期内达到政策目标时,按照约定退出。子基金及直接投资项目存续期间,在有受让方或符合相关约定情形的,母基金可提前退出。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按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与其他出资人按照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子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退出存在争议时,应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退出价格。

第三十一条 母基金应及时收回从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中退出的本金和收益。收回的资金及母基金其他投资收益、利息等,原则用于母基金滚动发展。

第三十二条 母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应在基金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母基金可终止子基金合作或以合规方式退出:

(一)子基金设立方案批准后1年内未完成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二)母基金出资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未开展投资业务;

(三)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四)管理人或投资经营策略发生重大变动,无法按约实现政策目标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24日起施行,2030年10月24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