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广元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速成果流动和技术转移,促进技术转移机构健康发展,市科技局草拟了《广元市技术转移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积极参与。征求意见时间为:10月31日至11月29日,请于11月29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市科技局。

联系人:成果科(0839)323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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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广元市技术转移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元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0月31日

广元市技术转移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广元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速成果流动和技术转移,促进技术转移机构健康发展,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四川省“十四五”技术要素市场专项规划》《四川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第三条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或法人的内设机构。

第四条广元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对广元市技术转移机构(以下简称“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各县(区)、广元经开区(以下简称“经开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发展、归口推荐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

(一)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四)提供概念验证、中试放大、工程化验证等方案设计服务、技术标准制订、测试分析、成果评价服务等;

(五)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知识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六)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

(七)提供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服务;

(八)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六条高校和科研机构应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或机制,将其形成的科技成果,尽快转移和扩散到企业。

第七条鼓励具备条件的学会、行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和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科技创业孵化机构建立技术转移机构。

第二章备案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市级技术转移机构采用备案制,申请备案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广元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在广企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

(二)符合国、省、市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有符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的经营理念、商业模式、技术转移主营业务和核心竞争力;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专职的技术转移从业人员,需有2人以上专职人员,从事技术转移人员不少于2人,有1名(含)以上接受过专业化教育培训的技术经理人。

(四)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的规范性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员工奖惩机制;

(五)机构经营状况良好,年均促成技术转移成果转化项目不少于5项,或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50万元;

(六)年均服务企业数量不低于5家;年均组织交流活动不低于3次,技术培训不低于100人次;

(七)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促成技术交易额每年递增10%以上;

(八)在行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近两年无投诉、无诉讼,或有投诉但机构无责任,有诉讼但未败诉。

第九条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备案程序。

(一)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

(二)县(区)、经开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填写《广元市技术转移机构申报书》,提交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并经形式审查合格后择优向市科技局推荐。

(三)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核查申报材料与实际情况的相符性。如有伪造、虚报相关数据或证明材料行为,一票否决。

(四)审定和公示。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情况,提出拟认定名单报市科技局党组会审定。审定通过后,在市科技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下达备案通知并授牌。

(五)已评选为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机构的,直接备案为市级技术转移机构。新申报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的,应从市级技术转移机构中择优推荐。

第三章评估与管理

第十条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实行年度评估制度,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已备案的市级技术转移机构从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模式探索、运行机制建设、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技术供需对接机制等方面每两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给予后补助支持。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一年整改。最近周期评估优秀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不再参加市级评估。

第十一条已备案的市级技术转移机构,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取消资格,且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一)无故不参加评估及未按要求报送评估材料的;

(二)备案信息及佐证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三)连续两次评估为“不合格”的;

(四)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重大安全、生态环保事故、质量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五)主动申请撤销备案等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发生更名或与备案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三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报送经归口单位审查后的变更申请。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5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