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科技局、功能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布局产业创新中心,引领带动产业创新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加快建设产业创新中心的实施方案》及《舟山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舟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0月21日
关于加快建设产业创新中心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八届八次会议精神,加快布局产业创新中心,引领带动产业创新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总书记 思想为指导,聚焦做深做实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改革发展、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两篇大文章”,坚持“产业聚焦、市县联动、资源集中、生态集成”,加快构建海洋产业创新体系,高质高效促进成果转化,因地制宜发展海洋新质生产力。到2027年,实现重点产业全覆盖;到2030年,建成一批产业带动能力强、产业支撑作用明显的产业创新中心。
二、建设布局
聚焦全省“315”科技创新体系、“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和市现代海洋产业体系建设,重点在新材料、船舶和海工装备、海洋生物医药等我市相关产业领域加强建设布局。
(一)定向布局。在事关我市长远发展、产业自主可控的重点产业领域,组织产业主要集聚区域地方政府依托高新区、创新创业园区、产业园区等建设市产业创新中心。经综合评审后,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市产业创新中心。
(二)择优认定。充分调动地方和部门积极性,对产业创新资源进行高效整合和集成供给,将原有创新平台、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等整合提升成为产业创新中心。对于聚焦重点领域、符合条件的自主建设产业创新中心,经综合评审后择优认定为市产业创新中心。
三、重点任务
(一)做强核心服务功能
1.开展关键和共性技术攻关。支持产业创新中心围绕重点产业发展和企业生产需求,开展关键和共性技术攻关,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实行“产业创新中心+重点企业(企业研究院)+高校院所”的有组织攻关模式,通过“揭榜挂帅”等方式支持产业创新中心联合重点企业(企业研究院)承接国家和省市重大科技项目。
2.提供公共仪器设备服务。支持产业创新中心单独或联合建设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提供原理验证、原型制备与技术可行性验证、商业前景验证等验证服务,以及技术熟化、工艺验证、样品试制、放大试产等中试服务。支持产业创新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试验场地、试制车间等创新资源向各类创新主体开放,促进技术成果向市场转化。支持产业创新中心发展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计量测试机构、评估机构、专利代理机构、咨询服务机构等,拓展公共服务能力。
3.强化创新实践及人才培养。支持产业创新中心引进专业化运营管理团队,推动设立首席专家和专家委员会,培育技术经纪人、职业经理人、投资经理人等产业化专家队伍。支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型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支持高校院所、企业等科研人员通过“互聘共享”“校企双聘”等形式到产业创新中心开展创新实践。
4.大力孵化科技企业。支持产业创新中心组建专业化、市场化成果转化机构,建立存量专利定期盘点、市场对接机制;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许可中小微企业使用科技成果,完善“概念验证+小试中试+示范推广”科技成果转化链条,推动科研成果高效就地转化。支持产业创新中心推广“概念验证+中试+投资+孵化”运营模式,强化平台招商,设立“百支创新团队入舟”工作室等创业创新平台,定点定向招引具有产业化前景的优质创新团队,提供项目孵化、场地支持、融资对接、审批服务等全链条服务,引进和培育科技企业。
(二)提升管理运营水平
5.健全市场化运行机制。产业创新中心应完善现代化运营管理机制,加强技术服务、安全环保、知识产权管理等资质体系建设,通过创新公共服务收入、成果转化收益、企业孵化投资等方式提升自我造血能力。支持产业创新中心先行先试人才激励政策,通过股权、期权、分红权、奖励、兼职兼薪等多种形式,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
6.提升平台资质水平。支持产业创新中心自建或与第三方机构共建具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中国计量认证(CMA)等资质的专业检验检测平台,支持在模拟仿真、工艺流程、仪器设备、计量测试、检验检测、服务质量等方面制订先进标准。
7.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产业创新中心应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知识产权服务专员对接指导机制,建立商业秘密管理机制。支持产业创新中心牵头组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加强同省现代海洋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等专业机构的合作,推动布局一批高价值专利组合,促进海洋领域知识产权市场化、产业化、法治化。
(三)强化政策支撑保障
8.加强财政金融支持。统筹市级科技资金,每年安排不超过300万元财政资金,重点支持市县(区)共建产业创新中心,单个中心补助不超过三年。补助资金每年先行拨付,并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实际应补助金额,对多拨付资金进行追缴。补助资金下达后2年内未完成市产业创新中心认定的,不再予以补助,并对未使用补助资金进行追缴。鼓励各级政府投资基金、各类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投资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支持产业创新中心设立专项基金,为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产业创新中心的信贷支持,鼓励保险机构设计发布支持概念验证、产品中试、科技项目孵化的保险产品。
9.加强科技项目支持。鼓励产业创新中心对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取得成果开展概念验证、中试、检验检测等服务;经市产业创新中心论证的项目,优先纳入市、县重大科技计划予以支持。产业创新中心出具的报告可作为市、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价的重要依据。
10.强化人才政策支持。支持产业创新中心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高水平研发团队,给予一定的人才认定自主权。鼓励各地将产业创新中心相关人才纳入地方人才政策体系和各类人才计划,提供相应政策保障。
四、组织保障
市科技局负责工作统筹,做好全市产业创新中心规划布局、标准制定、认定评价等工作;人才、发改、经信、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推动各类创新资源和政策向中心集聚,协同推进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各牵头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牵头抓好产业创新中心具体建设和日常管理,统筹给予资金、土地、税收、科研、人才等方面保障。
舟山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指引(试行)
根据《关于加快建设产业创新中心的实施方案》,加快布局一批市产业创新中心,制定本指引。
一、基本定义
市产业创新中心是指围绕全市重点产业,由政府牵头联合行业内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投融资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组建,集技术研发、科技企业孵化、公共仪器设备服务、创新实践及人才培养等功能为一体的公共服务平台。
二、认定和管理
(一)认定条件
1.牵头单位原则上为市、县两级政府或由县级政府联合市级职能部门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院所、科创平台、科技企业等。
2.组建的市产业创新中心应为独立法人单位,具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和运行管理制度,鼓励成立市场化运作的企业。
3.具备技术研发与产品开发、概念验证、中试、成果转化与商业化、创业投资与科技企业孵化、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等创新功能,具有稳定来源的运行资金和研发投入,有良好的自我造血能力。
4.具备充分利用和整合行业创新资源的能力,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在行业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显著的创新优势、领军人才和团队。
5.符合国家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强化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管理,近三年内未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二)认定程序
1.自主申报。实施主体向县(区、功能区)科技部门提出认定申请,提交相应申报材料。申报实行诚信承诺制,牵头单位须提交诚信承诺书,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符合相关要求。
2.审核推荐。县(区、功能区)科技部门对申请单位运营状态、信用等情况以及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后,向市科技局提交推荐名单。
3.组织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主体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认定建议名单。
4.公示发文。认定建议名单由市科技局审定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布,命名统一为“舟山市××产业创新中心”;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进行核实处理。
(三)管理和评价
1.市科技局负责全市产业创新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推进市产业创新中心布局建设,牵头开展绩效评价与监督服务。县(区、功能区)科技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市产业创新中心的申报推荐、指导服务等工作,强化专项政策支持。
2.市产业创新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机制。市科技局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市产业创新中心开展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经费等支持的重要依据。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1年,整改期满,评估结果仍为不合格的予以摘牌。市产业创新中心摘牌后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
3.市产业创新中心发生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地科技部门和市科技局报告。经审核仍符合认定条件的,其资格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发生重大变化当年起取消认定资格。
4.市产业创新中心及牵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市产业创新中心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同一类型产业创新中心:
(1)在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3)发生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
(4)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三、组织保障
1.市科技局统筹推进市产业创新中心规划布局、标准制定、认定评价等工作,建立运行监测评价机制,定期对市产业创新中心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价。县(区、功能区)科技部门负责区域内市产业创新中心的服务管理、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
2.实施主体负责编制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方案,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保障相关资源条件,支撑市产业创新中心高质量发展,配合开展定期报告和绩效评价,承担建设、运营、财务、法务、安全、环保、保密等的主体责任。由多家单位联合组建的市产业创新中心,实施主体应同各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责任义务。
3.本指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