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加大对创新型产业的支持力度,规范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根据《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深府办规〔2021〕1号),结合光明区实际,区科技创新局起草编制了《光明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一)强化上级政策衔接。根据《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有关规定,调整筹建移交、租售管理等相关条款,进一步规范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保障创新型产业用房有效利用。根据“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工作要求,取消与财力贡献、税收等指标挂钩的条款表述,营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营商环境。
(二)加大项目招引力度。明确租金优惠标准,属于市区重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且拥有较强科技创新实力、先进自主技术成果的企业和科研机构,或为上述单位提供服务的企业、机构等,可根据符合条件申请相应的租金优惠比例。增设过渡免租期条款,首次承租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单位最高可享5个月免租期,帮扶企业和机构缓解因场地迁移或装修带来的资金压力,降低入驻单位运营成本,增强经营主体活力。
(三)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支持创新型产业用房用于建设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孵化载体,充分发挥创新型产业用房资源效益,为初创企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的空间支持。规定房源信息、租售公告等需统一通过深圳市产业用地用房供需服务平台进行发布,充分发挥该平台高效对接供需端的作用,为企业和机构拓展产业空间提供优质服务。
(四)完善租赁管理机制。根据产权归属情况,对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流程等方面进行了不同规定,利用国企灵活经营的优势以及在产业园区建设运营方面的专业经验,充分发挥创新型产业用房在产业引进培育方面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效益。
三、主要内容
| 章节 | 主要内容 |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 起草背景和目的 |
| 第二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定义 | |
| 第三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设管理原则 | |
| 第四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议事机制 | |
| 第五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具体职责 | |
| 第六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日常运营管理机构的确定情形 | |
| 第二章筹建移交 | 第七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筹建方式 |
| 第八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纳管情形 | |
| 第九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筹建资金来源 | |
| 第十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无偿移交情形、地价处理原则、筹建比例依据等 | |
| 第十一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设监管要求 | |
| 第十二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交付要求 | |
| 第十三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产权登记主体及相关费用来源 | |
| 第三章租售管理 | 第十四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准入门槛 |
| 第十五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租售原则 | |
| 第十六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租金价格区间及租金参考价格评估调整机制 | |
| 第十七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租金优惠标准及兑现方式 | |
| 第十八条 国企自主招租的情形及条件 | |
| 第十九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过渡免租期标准 | |
| 第二十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租赁期限及续租次数 | |
| 第二十一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扩租、换租、退租的情形及条件 | |
| 第二十二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承租单位的监管要求及纳统义务 | |
| 第二十三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突破租赁规定的情形及审批权限 | |
| 第二十四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出售价格规定 | |
| 第二十五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购买单位的监管要求 | |
| 第二十六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出售后的使用及转让要求 | |
| 第二十七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收支管理规定 | |
| 第四章监督检查 | 第二十八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违规违约行为等 |
| 第二十九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监督检查责任及处置措施要求 | |
| 第五章附则 | 第三十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政府回购价格计算标准 |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不得重复享受”原则 | |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部门 | |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有效期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