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柳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柳州监管分局,各金融机构,各县(区)、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支持制造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柳政规〔2025〕3号)要求,结合近年来我市中小工业企业应急周转资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资金”)业务运行实际,为优化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充分发挥资金作用,切实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压力,现就《柳州市中小工业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柳工信通〔2022〕88号,以下简称《细则》)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增设县区主管部门管理职责
各县(区)、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积极发挥作用,协同推动应急周转资金政策落地实施。主要负责征集所辖区域企业的应急周转资金使用计划,对申报用款企业开展运营情况调查,形成推荐意见(详见附件)报送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做好政策宣传和问题反馈等。
二、扩大适用对象范围
将《细则》第十二条中的“在柳州市辖区内注册登记、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划分标准,但因资金困难短期无力办理还贷、续贷业务的中小工业企业。”修改为“在柳州市辖区内注册登记、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因资金困难短期无力办理还贷、续贷业务的中小工业企业,及经工信部门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中的制造业和信息化相融合的企业。”
三、扩宽资金使用范围
将《细则》第十四条中“应急周转资金仅限于支持中小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不能用于其他用途”,修改为“应急周转资金可用于支持不受贷款细分门类限制的所有流动资金贷款、通过合作担保公司申请的置换贷款、合作金融机构和企业证明用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的个人经营性贷款的转贷,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四、调整资金使用额度与费率
(一)使用额度
将《细则》第十六条中的“单笔使用额度不低于200万元,不高于2500万元。单个企业单个自然年内最高资金使用次数不得超过6次,累计资金使用总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修改为“单笔使用额度不低于100万元,最高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单个企业自然年内使用次数不作要求,年度累计使用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8000万元”。
(二)使用期限
将《细则》第十七条中的“通过合作银行申请资金使用的企业,最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通过合作担保公司申请的企业,最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修改为“通过合作银行申请资金使用的企业,最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5天。通过合作担保公司申请的企业,最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30天。”
(三)费率
将《细则》中第十八条中的“通过合作担保公司申请资金使用的企业,合作担保公司向申请企业收取代偿服务费,收费标准按(应急周转资金×代偿服务年费×使用期限/360)计算收取,代偿服务年费率不得超过2%”,修改为“通过合作担保公司申请资金使用的企业,合作担保公司向申请企业收取代偿服务费,收费标准按(应急周转资金×代偿服务年费×使用期限/360)计算收取,代偿服务年费率不得超过1%”。
五、发挥联席会议机制作用
应急周转资金重大事项、“一事一议”事项的决策和协调,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柳州市分行、柳州金融监管分局、相关合作金融机构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集体讨论决定。
六、其它
本通知自正式印发之日起生效,之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柳州市中小工业企业应急周转资金推荐意见表(模板)
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柳州市财政局
2025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