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高质量推进我市国家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建设,根据《黄石市国家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方案》(黄政办发〔2025〕28号)等文件精神,市经信局起草了《黄石市国家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数字化服务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2025年11月17日前书面反馈至市经信局信息化推进科(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杭州西路194号201室)。

电话:0714-6260937

邮箱:1191540561@qq.com

附件:黄石市国家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数字化服务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黄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11月6日    

附件:

黄石市国家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

城市数字化服务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部署,规范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数字化服务商管理,保障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诊断、数字化改造服务质量,依据《2025年湖北省黄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方案》(备案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化服务商是指纳入黄石市国家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数字化服务商库,为试点企业提供专业数字化改造服务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试点企业是指纳入黄石市国家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试点企业库中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石市国家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建设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数字化服务商的遴选审核、监督评价和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 数字化服务商是推动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的重要参与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参与供需对接。服务商应积极参加市经信局和各区(县、市)经信部门组织召开的各类数字化转型供需对接会,主动与试点企业进行对接,达成合作意向。

(二)提供咨询诊断服务。坚持诊转联动,为试点企业提供数字化诊断服务,帮助企业全面了解其数字化发展水平,明确数字化转型的短板和优化方向,并按要求出具数字化诊断报告。

(三)梳理细分行业转型需求。调研、分析试点企业数字化转型问题及需求,提炼总结形成试点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共性需求与个性需求清单。

(四)建立数字化产品库。聚焦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共性、个性需求和关键业务场景,开发打造一批深耕细分行业、适配性强的“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和解决方案。

(五)提供数字化改造服务。为试点企业制定数字化改造方案,对数字化改造项目的实施进度、质量负责,帮助试点企业在改造完成后达到最新版《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二级及以上水平。

(六)提供培训服务。注重面向试点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最新政策、数字化工具使用、业务流程数字化操作、数据安全意识等方面的公益性培训咨询服务,增强企业数字化转型意愿,提升企业相关人员的数字化素养和技能,帮助企业构建数字化人才体系。

(七)其他。按要求及时报送数字化服务进展,为试点企业建立数字化转型档案,做好过程材料的留存和平台上传,积极配合市经信局、各区(县、市)和第三方机构开展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遴选标准第六条 数字化服务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非法人单位或组织。

(二)经营和财务状况无异常,近三年未出现安全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名单。

(三)具有在黄石服务能力,非黄石市本地注册企业须组建本地服务团队,能够及时响应企业需求与市经信局相关工作安排。

(四)须拥有不少于2个企业服务案例,服务对象须为铜铝精深加工业、特钢精深加工业、光电子信息制造业、高端装备制造业、绿色建材制造业五大试点行业中的中小企业(不限黄石本地企业)。

第七条 市经信局负责组织数字化服务商的遴选工作,根据不同工作阶段,采取专家评审或备案制等方式对服务商进行入库审核,并根据服务商服务行业意愿及以往服务能力对服务商进行服务行业分配。若服务商具有明确行业属性,且有明确的试点企业合作意向,经市经信局审核通过后,可进入细分行业数字化服务商库。

第四章工作要求第八条 服务商为试点企业开展数字化服务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深耕行业:已纳入试点细分行业数字化服务商库的服务商,仅具备该细分行业中试点企业的服务资格,超出行业范围的签约项目,不纳入奖补资金补助范围(若数字化服务商曾参与黄石市省级、市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项目,且企业在国家级试点期间内有数字化改造升级需求时,此服务商可继续服务该企业,不受服务行业限制)。

(二)专业团队:服务商应积极组建满足企业需求、专业能力强的本地工作团队,保证服务团队规模充足、人员配比合理,数字化专业知识和实操技能丰富。

(三)优质服务:合理安排项目进度,保证入企时间充分、需求沟通充分,切实帮助企业解决数字化改造的痛点、难点,提升改造企业生产经营效率。

(四)优惠价格。按照“企业出一点、服务商让一点、政府补一点”的原则,服务商应以优惠价格(不高于市面同类产品平均价格)向试点企业提供数字化产品或服务。

(五)达标保证。服务商改造完成后应确保试点企业达到数字化水平二级及以上。如有验收未通过的企业,服务商应积极主动帮助企业整改优化,直至企业达到数字化水平二级及以上标准。

(六)持续运维。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结束后,服务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响应企业使用需求、持续维护软硬件设施,确保软硬件设施能够正常运行且试点企业数字化水平保持在二级及以上水平。

第九条 数字化服务商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所服务试点企业的安全生产等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二)遵循市场原则,尊重企业意愿,可以向企业推荐优秀产品和解决方案,但不得限制企业的自主选择。

(三)参考合同模板与试点企业签署数字化改造合同,严格遵守合同条款,不转包合同约定项目,不强制增减服务内容,不擅自修改服务价格,不增加企业额外负担。

(四)保护试点企业商业机密,尊重试点企业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客户的数据和信息。

第五章监督评价第十条 市经信局负责制定客观、公开的服务商绩效评价标准,每半年组织开展数字化服务商绩效考核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服务商库动态调整的依据,支撑后续试点工作安排。

第十一条 市经信局根据试点工作安排及实际操作情况,适时对服务商绩效评价标准进行修订。评价指标满分100分,根据评价分数对服务商设置A、B、C、D四个等级,其中A等级服务商评价分数≥80分;B等级服务商评价分数≥70分;C等级服务商评价分数≥60分;D等级服务商评价分数<60分。绩效评价维度主要包括四部分:

(一)服务商基本工作情况。主要考察服务商工作的配合程度、报送材料质量、日常工作响应速度等。

(二)服务商项目实施成效。主要考察服务商签订数转合同情况、改造完成情况、改造验收通过情况、改造标杆企业数量等。

(三)服务商产品服务能力。主要考察服务商产品数量、覆盖场景、复制推广能力等。

(四)满意度评价。由试点企业围绕服务商服务态度、改造契合度、培训情况等对服务商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市经信局按相关规定将服务商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市经信局根据数字化服务商工作情况、绩效评价等级等对服务商实施动态管理,动态调整数字化服务商名单。

第十四条服务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市经信局将对服务商予以警告,并要求限期1个月内整改完成:

(一)服务商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重要内容发生较大变更,未及时向市经信局报告说明;

(二)人员能力不足或团队配置不合理、未按合同要求服务试点企业,以及其他因服务原因造成企业投诉;

(三)提供的诊断、改造服务,项目清单不完整,具体服务方案不明确,产品的功能、用途不清晰;

(四)随意调整或故意抬高合同中的标准化产品价格,使其高于市场中同类型产品;

(五)实际改造与改造方案偏差较大,有可能导致企业无法通过验收,但尚未对试点企业数字化转型目标产生重大影响;

(六)服务过程中不配合第三方机构开展监督、评测、验收、审计等工作;

(七)在服务商绩效考核中评定为D级,或累计两次评定为C级。

(八)其他影响试点企业数字化转型进程的事项。

第十五条 服务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市经信局可取消其服务资格,并将其从服务商库清退:

(一)限期整改超过3次或限期拒不进行整改;

(二)对接试点行业中小企业不及时,入库6个月及以上无新增签约试点企业的服务商;

(三)进驻试点企业服务不及时,只签约不改造。合同签约两个月以上无实质性服务进展的服务商;

(四)与试点企业合作中获得不正当经济利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试点企业或其他相关参与方利益;

(五)泄露试点企业商业机密、核心技术或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数据、产品设计、生产流程等;

(六)在服务商绩效考核中累计两次评定为D级。

(七)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数字化服务商被清退或所服务企业未通过省级、国家级验收的,市经信局有权追回涉及问题项目的奖补款项。

第十七条 对于服务商被清退前签订合同并实施的项目,若经确认后不存在违规违法情形的,仍可列入国家试点。

第十八条 鼓励社会各界对入选服务商行为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入选服务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市经信局举报、投诉,经核实后将依照本办法予以警告、清退。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市经信局将结合工作实际,对评价A等级的服务商给予工作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推荐申报国家、省级试点示范荣誉;通过黄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和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等渠道加强对服务商的宣传推广;组织参加各类展会论坛等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黄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国家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实施期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