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新型监管方式、推进监管体制改革的工作要求,扎实推进我市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科研环境。我局起草了《广元市科技计划科研诚信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积极参与。因工作需要,为尽快出台政策,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1月11日至2025年12月10日,在此期间请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市科技局人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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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人才科3269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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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广元市科技计划科研诚信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征求意见稿)

广元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1月11日

附件

广元市科技计划科研诚信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新型监管方式、推进监管体制改革的工作要求,扎实推进我市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科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文件等精神,综合运用国家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单位、承担单位,申报人、承担人,咨询评审评估专家、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参与科技活动的其他相关主体。

第三条本制度实施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科技部规则界定失信行为,确保程序合法。

(二)客观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支撑,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三)分级分类。根据失信行为性质、情节轻重及社会影响实施差异化监管。

(四)动态管理。结合信用修复机制,实现信用等级动态调整。

第二章信用等级分类与认定

第四条科研诚信信用等级分为A级(信用优良)、B级(一般失信)、C级(严重失信),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A级(信用优良)满足以下所有情形:

1.近三年内无任何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2.积极配合科研诚信管理,主动履行科研诚信承诺。

3.在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成果发布等环节无违规行为。

4.国家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中无失信记录。

(二)B级(一般失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1.未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签订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协议书等),未按规定报送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问题或变更事项,未按任务书(合同书、协议书等)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两次及以上。

2.项目无正当理由逾期1年以上,仍无故未完成验收或拒绝验收。

3.咨询评审评估专家擅自委托他人顶替或代评,不遵守咨询评审评估规则或办法的行为。

4.咨询评审评估专家在不掌握情况、不了解内容的意见或建议上署名签字或出具证明,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5.咨询评审评估专家评审咨询意见明显有违认知或出现严重偏差3次及以上。

6.申报、承担单位未认真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7.申报、承担单位发现本单位科技人员在科研领域的失信行为,未及时制止、处理和上报。

8.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现本机构监管的责任主体在科技活动存在违规违纪情况,未及时制止、处理和上报,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9.其他视情节较轻的失信行为。

(三)C级(严重失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活动的申报或承担资格。

2.抄袭或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和图表,利用无关成果充抵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等)中的主要考核指标,科技报告、项目成果造假,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科技资金损失。

3.提供虚假材料,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考核评估工作,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整改意见拒不执行,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的。

4.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转移、挪用、贪污、套取、私分财政科研经费。

5.咨询评审评估专家弄虚作假骗取科技咨询、评审、评估、监督检查资格。

6.咨询评审评估专家接受“打招呼”、请托、游说等事项,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7.利用专家身份索贿、受贿。故意违反回避原则。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出具虚假咨询评审评估意见。

8.申报、承担单位拒不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管理失职,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9.申报、承担单位在科技活动中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并造成恶劣影响。

10.申报、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期退回应退财政科技专项经费。

11.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造假、串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利益。违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出具虚假结论,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12.同一自然年内累计两次一般失信行为。

13.其他视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

第五条建立市级科研诚信数据库,与省级科研诚信平台数据同传。对信用等级动态更新,处理期满后依据整改情况进行修复。

第三章处理措施与结果运用

第六条广元市科技计划科研诚信分级分类监管由广元市科学技术局统一管理。

第七条对具有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一般失信行为记录惩戒期限为1年,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惩戒期限为3年。

第八条处理措施的种类:

(一)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

(二)暂停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限期整改。

(三)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

(四)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

(五)一定期限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

(六)一定期限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七)纳入科研失信主体名单并上传至信用中国系统,作为信用数据支撑我省实施的以专项信用报告代替无违违规记录证明政策。

(八)其他处理。

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给予前款第一至六项处理的,同时给予前款第七项处理。被处理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由具有管辖权的机构给予处理或处分。其他适用组织处理或处分的,由具有管辖权的机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分级分类结果运用

(一)A级信用监管对象

1.在科研立项、评审专家遴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确定、科研项目评估、科技奖励评审以及基地人才等遴选中,优先推荐。

2.按照无事不扰的原则,适当降低日常监管检查频次。

3.优先推荐获得科技部门各类表彰奖励、承接科技部门授权或委托事项、获得科技部门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

(二)B级信用监管对象

1.给予本规则第九条第一至第七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1年。

2.咨询评审评估专家移出科技行业专家库,取消科技咨询、评审、评估、监督检查资格。

3.申报单位、承担单位1年内不推荐其获得科技部门各类表彰奖励、不承接科技部门授权或委托事项、获得科技部门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

4.视情况再决定是否给予其他处理。

(三)C级信用监管对象

1.给予本规则第九条第一至第七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3年。

2.咨询评审评估专家移出科技行业专家库,取消科技咨询、评审、评估、监督检查资格。

3.申报单位、承担单位3年内不推荐其获得科技部门各类表彰奖励、不承接科技部门授权或委托事项、获得科技部门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

4.视情况再决定是否给予其他处理。

第十条科研诚信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对处理处罚期限届满且整改到位的相关责任主体,及时移出相应等级名单。

第十一条相关责任主体对市科技局认定的科研诚信分级分类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结果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诉理由并提供证明材料。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广元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元市科技计划科研诚信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科技部《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执行,涉及军队、涉密等特殊情形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