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省、市驻城阳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城阳区支持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7日

青岛市城阳区支持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绿色发展战略,推动我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引导企业积极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企业节能、降耗、减污、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专项扶持政策。

一、政策内容

对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并通过项目评审、在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企业,按照清洁生产项目实际投入费用分档予以补助。其中清洁生产项目投资费用达2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投资费用达10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年度补助企业数量根据当年清洁生产专项资金总额统筹确定,旨在降低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成本,充分调动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职责分工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城阳分局负责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对申报企业的备案统计,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确认,形成年度补助企业清单,对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以及绩效评价结果等负责。区财政局负责审核批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绩效目标并下达预算,按照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开展专项资金财政绩效评价等。

三、其他事项

(一)本政策适用于政策发布后启动并完成的自愿性清洁生产项目。

(二)企业同一清洁生产项目如已享受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扶持,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支持。

(三)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其节能、排污指标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符合《山东省财政厅等16部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财资环〔2022〕29号)相关要求,否则不予补助。

(四)申报企业近三年内应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以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准)。

(五)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应主动接受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城阳分局、城阳区财政局等部门跟踪检查和绩效监督。如在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补助资格、追回已拨付资金,并视情节纳入失信名单;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六)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