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管理,从源头抓好、抓实节能审查和碳排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年第31号令)、《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沪发改规范〔2025〕8号)、《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3〕7号)等文件要求,我委制订了《静安区2025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方案》(简称《节能监管方案》),拟对本区部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现将节能监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要求和职责分工执行。

联系人:李昊      蒋雨晴    夏芳    

电 话:33371750   33371737  33371752

附件:静安区2025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1月25日

附件:

静安区2025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事中事后

监管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年第31号令)、《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沪发改规范〔2025〕8号)、《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3〕7号)等文件规定,我委拟会同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静安区2025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如下:

一、监管范围

区域内,开工前需完成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监管内容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的项目应开工建设之前;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及时报送节能报告报请节能审查,并依法取得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投入生产、使用前是否报请节能审查部门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通过节能验收。

2、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其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是否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节能审查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取得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新的节能审查意见。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节能报告及节能审查意见要求进行建设,所使用的产品、设备、系统是否符合节能相关政策、标准、规范等(如《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8613-2020)、《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标准更新升级和应用实施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3〕269号)、《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4年版)》(发改环资规〔2024〕12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65号)等),是否采用国家及本市明令禁止或淘汰的用能系统或设备等,主要包括:建设方案落实情况;节能技术措施落实情况;节能管理措施落实情况;④本市相关标准及规范落实情况;⑤其他意见和建议。

三、责任分工

1、相关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工作方案要求切实做好自查、整改落实工作。

2、静安区发展改革委与第三方咨询机构组成联合监管小组,根据管理权限,对所属区域内应履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四、时间安排

1、自查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12月5日前完成自查工作。

2、抽查

联合监管小组于12月中旬进行抽查工作。

五、监管方式

拟计划由联合监管小组对抽查项目通过在线监测、文件审查及现场查验核实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工作开展过程中,联合监管小组还需做好过程签证文件、现场照片等收集、整理工作,确保监管工作的可回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