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咸阳市科技局重新修订了《咸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咸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客观评价项目实施成效,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咸阳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咸阳市批准立项,签订合同(任务)书,并获得市级科技经费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 项目验收是以合同(任务)书为依据,对项目目标任务完成、成果产出、经费管理使用及项目组织实施等情况进行的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
第四条 项目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验收工作的真实性、规范性、严肃性、科学性。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作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组织、管理和监督全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其中:
市科技局项目验收管理科室(资源配置与管理科),负责制定项目验收制度,组织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验收,审核终止项目、安排项目验收管理经费、评估项目验收实施情况等。
市科技局业务主管科室,负责本科室项目验收资料审核、监督检查、验收管理、信息反馈等,并对验收不合格及到期未验收项目进行管理处置。
第三方机构负责承接项目验收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计划安排、提醒督办、材料审核、组织评审、验收归档等工作。验收过程中遇到重大事项,第一时间向市科技局报告。
第六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高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具有项目推荐权的单位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承担项目管理责任,负责做好项目验收支撑、检查督促和信息反馈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按照任务书(项目合同)要求开展科研工作,充分履行勤勉尽责和诚信义务,规范使用科研经费。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牵头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提交项目验收材料和真实性承诺书,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并及时提出验收申请。
第八条 项目验收工作实行专家组负责制。验收专家组中专家一般为3人或5人,其中重大项目验收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根据项目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应依据项目任务书(合同)和验收申请材料,可对照申报书和申报指南,聚焦项目管理、资金管理、项目产出和标志性成果进行综合评价,出具验收意见。专家应认真履职尽责,客观公正评审,主动回避利益关系人,保守科研及商业秘密。
第三章 验收程序和方式
第九条 项目验收可采取答辩验收、现场验收、材料验收等形式。其中:
答辩验收采取会议形式,由项目负责人按要求汇报项目实施情况及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经费筹措及支出使用情况。项目负责人变更或不能参加的,须提前书面授权委托汇报人(必须为项目组成员)。专家组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在审阅材料、听取汇报、提问质询的基础上,形成验收意见。
现场验收即在项目实施现场召开验收会,专家组在审阅材料、听取汇报、提问质询、现场勘验的基础上,形成验收意见。
材料验收采取线上或线下会议形式,专家组通过审阅材料,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条 项目验收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验收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合同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登录咸阳市科技项目管理系统完成验收申请提交。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任务)书执行期内,已完成目标任务或无法或已无必要开展项目实施的,可直接提出验收(或终止)申请。
(二)材料审查。推荐单位对验收材料初审,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进行复审。
(三)组织验收。项目验收材料审查通过后,市科技局组织实施项目验收。
(四)总结反馈。项目验收结束后,市科技局根据专家组验收意见,经会议研究通过后,确定并反馈验收结果。
第十一条 需要延期的项目应在合同(任务)书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原则上项目延期不得超过1年,同一项目只能申请1次延期,延期时间从项目合同结束之日起算起,经推荐单位和市科技局审核后生效。
第十二条 项目下设子课题的,可以按照“谁牵头,谁管理,谁验收”的原则,由牵头单位组织验收项目,验收标准参照本办法。
第四章 验收申请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材料包括验收申请书、科技报告、经费决算报告(审计报告)、成果佐证材料、科研诚信承诺书等。
第十四条 市财政拨款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包括项目已拨付的财政经费与自筹资金,以及项目经济指标完成情况。2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经项目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后,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 “先投后股”“拨改投”及终止的项目,承诺全额退还财政经费的(含转股),可不进行财务审计,但须提供财政经费退回(转股)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 技术参数相关报告原则上需由国家承认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对于前沿技术或特定定制设备的技术参数,无法找到商业化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来出具报告的,可以使用行业权威科研院所或高校进行测试形成的“测试报告”或“性能验证报告”、用户单位出具的应用证明。
第五章 验收结论及处理
第十七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不通过验收”三类。
(一)通过验收: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经费使用合理合规的。如仅完成任务书部分核心技术指标,但经专家认定该技术取得重大突破或产生重大代表性成果的。
(二)结题:未完成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员已经勤勉尽职,经费使用合理合规的。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1.所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2.无特殊原因未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的;
3.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
4.实施过程中出现违反科技伦理等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终止项目:
(一)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在项目执行期结束满12个月,仍未提交验收申请。
(二)项目承担单位因倒闭、破产、注销、撤销、吊销、长期失联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导致无法申请验收。
(三)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违纪、严重科研不端或违反科技伦理的行为。
(四)项目发生重大变更,且未按要求报批变更手续。
(五)项目承担单位拒不配合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等工作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或风险,不按规定整改或拒绝整改。
(六)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项目合同约定的计划进度实施项目且项目进展严重滞后,经催告后在规定期限内仍迟延实施。
(七)其他违反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或严重影响任务书履约的行为或情况。
第十九条 实施终止的项目,由推荐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及佐证材料,如调查取证材料、公示材料、承担单位注销(撤销)材料,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科研失信行为等认定材料,司法机关立案、判决材料等。
第二十条 验收结论为“通过”“结题”的,结余财政经费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技成果转化或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验收“不通过”和“终止”的项目,纳入诚信黑名单,5年内不得申报中省市县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应收缴结余和违规使用的财政经费,后续经费不予拨付。相关单位或人员涉及科研诚信问题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结论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对验收意见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验收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单位申请应加盖公章,个人申请应进行签名。市科技局进行复核,必要时组织专家重新验收,并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过程中,验收专家不得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若发现以上行为,终止或取消其参与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评价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资料信息、不配合或干扰验收工作正常开展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参与项目验收评价的有关各方人员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保证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的公正性、客观性和权威性。如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纪律处分条例和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原《咸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咸科发〔2023〕3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