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经科部门、数据主管部门:

现将《南充市数字化车间、数字化工厂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南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南充市科学技术局

南充市数据局

2025年1月20日

南充市数字化车间、数字化工厂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新型工业化攻坚行动的决策部署,加快制造业“智改数转”步伐,推动更多企业提质、降本、增效、扩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南充市数字化车间、数字化工厂的认定。

第三条认定原则南充市数字化车间、数字化工厂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

第四条管理责任 南充市数字化车间、数字化工厂认定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牵头,会同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市数据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经科部门会同本地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相关企业的审核推荐、指导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数字化车间条件申请认定南充市数字化车间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是依法登记注册、在南充市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的工业企业;企业未被列入企业异常经营名录、安全生产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

(二)企业需按照《四川省制造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评价指标体系总体框架(试行)》完成“智改数转”线上自评估及线下诊断,且需提供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线下诊断报告,“智改数转”评价等级不低于L1+级(含SL1+)。

(三)企业应接入在市内备案或登记的产业链数字化转型共性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标识解析平台、产业供应链数字化平台。

(四)车间所涉及项目应为本年度的竣工项目,建设内容需符合《四川省制造业“智改数转”项目计入投资类型参照表》,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3年,项目设备(含软件)投资不低于200万元,其中软件投资比例不低于项目设备(含软件)投资额的5%。

(五)车间投入使用后,在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不良品率、提高能源资源利用率等方面具有一定成效。

第六条数字化工厂条件 申请认定南充市数字化工厂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是依法登记注册、在南充市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的工业企业;企业未被列入企业异常经营名录、安全生产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

(二)企业需按照《四川省制造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评价指标体系总体框架(试行)》完成“智改数转”线上自评估及线下诊断,且需提供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线下诊断报告,“智改数转”评价等级不低于L2级(含SL2级)。

(三)工厂建设所涉及项目需符合《四川省制造业“智改数转”项目计入投资类型参照表》,项目应为本年度的竣工项目,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3年,项目设备(含软件)投资不低于400万元,其中软件投资比例不低于项目设备(含软件)投资额的5%。

(四)企业应接入在市内备案或登记的产业链数字化转型共性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标识解析平台、产业供应链数字化平台等。

(五)工厂投入使用后,实现单位产品成本、产品不良率显著降低,生产效率、能源资源利用率、设备综合利用率、销售增长率显著提升,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组织申报 市经信局会同市科技局、市数据局发布申报工作通知,明确申报范围、申报条件、审核流程和申报材料编制要求等内容,各县(市、区)经科部门会同本地数据主管部门组织本地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申报。

第八条县(市、区)审核各县(市、区)经科部门会同本地数据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的齐全性、合规性以及项目、数据的真实性等进行实质审核,出具推荐意见,正式行文一并报送市经信局汇总。

第九条专家评审市经信局会同市科技局、市数据局组织专家对各县(市、区)推荐的企业进行评审、核查,形成拟认定名单。

第十条公示发布市经信局对拟认定企业名单在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行文发布。

第四章支持方式

第十一条政策奖补 结合《南充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及后续出台政策措施,对评定为数字化车间、工厂的工业企业的涉及项目予以奖补。

第五章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有效期限 数字化车间、数字化工厂的有效期间为2年,有效期自认定之日起算。

第十三条经验推广 被认定为南充市数字化车间、数字化工厂的企业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应积极配合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数据局开展交流学习、宣传推广等工作,不断推广经验,扩大示范作用。

第十四条撤销情形 ,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数字化车间、工厂称号:

(一)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二)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所认定的企业迁出南充;

(五)根据其他规定需要撤销称号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实施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完善。

第十六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会同市科技局、市数据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