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园区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市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
马鞍山市林业局
2025年12月3日
马鞍山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赋能现代产业高质量发展“1+X”政策体系的通知》(党办〔2024〕17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
1.开展粮食作物高产攻关。每年建设6个高产攻关样板点(水稻4个、小麦2个),单个面积不少于500亩,水稻单产不低于750公斤、小麦单产不低于400公斤,每亩最高补助200元,每个样板点最高补助10万元;样板点水稻、小麦单产水平在全市第一且在全省水稻、小麦高产竞赛位列前五名的,再叠加最高补助5万元。
2.开展新型种养模式试验示范。每年在拟找回耕地的图斑区域内选择适宜地块建立3-5个稻虾、稻蟹连作等模式示范点,每个示范点面积不少于10亩,每亩补助480元,单户最高补助3万元。
3.培育标杆畜禽养殖企业。每年扶持5个稳产保供能力强、绿色发展模式好、疫病防控规范和生产过程可追溯的生猪、牛羊、家禽规模养殖企业,按其当年在上述四个领域实际投入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20万元。
4.新建高效经济林果基地。每年扶持2个新建100亩及以上的高效经济林果(水果、茶叶、中药材)生产基地,按照当年基地建设和装备购置投入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主体最高补助10万元。每年扶持2个连片规模200亩及以上,在标准化种植、品质提升及技术应用推广等方面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高效经济林果(水果、茶叶、中药材)生产基地,按照当年基地建设和装备购置投入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主体最高补助20万元。
二、支持农业新质生产力发展
5.推进农业“四新”成果转化。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农业新技术、新装备、新品种、新模式等“四新”科技成果,在粮食、畜牧、水产等产业每年扶持4个农业“四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农业生产资料、技术指导等项目支出的5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10万元。
6.改造设施蔬菜棚体。每年扶持5个新建10亩及以上新型棚体(跨度8米以上适宜机械化操作)的蔬菜(含食用菌)生产基地,按照棚体建设面积每亩补助8000元,每个主体最高补助30万元。
7.建设蔬菜创新基地。每年扶持2个连片规模100亩及以上,在蔬菜新品种创制、新技术研发、新装备应用和新模式推广等领域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设施蔬菜(含食用菌)生产基地,按照当年用于“四新”投入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主体最高补助20万元。
8.建设蔬菜种苗基地。每年扶持1个在主栽蔬菜品种试验推广,环境智能调控,机械化播种、嫁接、移栽等领域有示范带动作用的规模化蔬菜育苗工厂,按照当年基地建设和装备购置投入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
9.保护种质资源。省、市级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升级改造种质资源库(圃)设施、设备,当年投资额达10万元的,按照当年投入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库(圃)最高补助5万元。
10.推进良种生产。每年扶持3个在本市生产农作物良种且销售额达500万元的种业企业,按照每亩20元给予补助,每个主体最高补助20万元。
11.打造智慧农业应用场景。每年扶持5个智慧农业应用场景创设,软硬件投入金额60万元及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按不超过当年软硬件投入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
三、支持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12.培育林草良种。当年通过国家、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林草良种,每个品种最高分别补助10万元、5万元。
13.加大林业固定资产投入。扶持3个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含新建和改扩建)投资额达500万元及以上(不含土地相关费用),且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林产品加工企业,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5万元。
14.发展林下经济。扶持4个当年新建集中连片50亩及以上的林药、林菌、林茶、林禽、林畜等林下种植基地或林下养殖基地,每亩补助1000元,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5万元。
四、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15.实施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对农业经营主体当年用于新建或续建的生产、加工、销售基地的贷款,且贷款金额不少于300万元的,按最新一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予以补助,贷款贴息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主体最高补助30万元。
本政策兑现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并在财政预算控制数内执行。除省政策要求支持或市级政策明确在省政策补助基础上叠加支持外,同一主体的同一项目、同一贷款、同一设备、同一发票补助,按“就高但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获补助的,晋升到高等次时,补助差额部分;上级政策要求市级支持的,按上级规定执行。享受市级“一事一议”重大项目政策支持的,不再同时享受“申报类”政策。本政策第1至第11条、第15条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第12至第14条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本政策中“当年”“每年”对应2025年度均指自2025年1月1日起。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适时对本政策进行修订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