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高效发挥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作用,发挥创新资源集聚作用,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创新券补贴实施细则》,以“科技创新券”补贴形式推动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开展共享服务,持续提升开放共享水平。重点推动对省内用户单位使用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开展检验检测、试验、成果转化等创新券服务范围项目按照相应比例减免费用。

省内用户单位使用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开展检验检测、试验等创新券服务项目,按照10%比例减免试验费用;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省内重点发展领域等研究方向的试验,经评估后,按照50%-100%减免试验费用;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技成果按照科技成果实际价值不超过50%比例进行减免费用转化至省内用户单位使用。

现将《黑龙江省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创新券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5年9月29日

附件:黑龙江省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创新券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高效发挥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作用,突破关键领域重大科学技术问题,集聚国内外优秀科技力量,不断提高科学研究支撑能力,以“科技创新券”补贴形式加强拓展用户力度,持续推动开放共享,发挥创新资源集聚作用,加快核心技术攻关与成果产业化,规范奖励资金的使用及管理,制定此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以下简称“设施”)。

二、支持条件和方式

(一)基本条件。设施通过验收并正式投入使用后,由设施向省内用户单位发放科技创新券,省内用户单位凭科技创新券向设施购买科学技术服务,根据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用户减免金额和设施补贴金额。

(二)对省内用户单位减免方式。对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省内用户单位使用设施开展检验检测、试验、成果转化等创新券服务范围项目按照相应比例减免费用。

1.省内用户单位利用设施开展单次试验,给予10%试验费用减免(单一用户单位团队每年试验费用减免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省内用户单位针对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国家重大任务及项目、国际学术前沿科学研究、省内重点发展领域等研究方向进行试验,设施依据当年整体补贴额度及所支持的重点领域方向,对试验申请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予50%-100%试验费用减免(单一项目或单一用户单位团队每年试验费用减免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3.省内用户单位转化设施的相关科技成果,给予不超过50%科技成果实际价值减免(单个成果减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补贴方式。

1.设施服务省内用户单位的,按照实际减免试验费用具体金额确定补贴金额。补贴以外部分,由设施按实际情况收取省内用户单位试验费用。

2.设施每服务2个用户单位补贴1万元;每运行5000机时补贴1万元。

3.设施通过技术开发、服务、咨询、转让、许可等方式将核心技术成果转化给省内用户单位的,按照实际减免金额确定补贴金额(该项补贴总计不超过500万元)。补贴以外部分,由设施按实际情况收取省内用户单位科技成果实际价值费用。

(四)评价指标设定。评价指标由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构成。一级指标包括:科技服务、开放共享、科技成果省内转化。一级指标下设二级指标,其中,科技服务包括服务省内用户试验重点项目金额、省内用户检验检测费用2项二级指标;开放共享包括服务用户数量、运行机时2项二级指标;科技成果省内转化包括技术开发、服务、咨询、转让、许可等成果转化金额1项二级指标。

(五)补贴系数与金额。每年对设施上一年度开展创新券服务情况考核,每个二级指标对应设有补贴系数和计算方式。根据指标完成值及补贴系数等计算二级指标、一级指标补贴金额。单个设施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工作流程

(一)省科技厅下达设施年度运行报告填报通知。

(二)设施依托单位在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填报开展创新券服务情况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

(三)省科技厅对设施年度创新券服务情况及佐证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四)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相关数据进行审核。

(五)省科技厅依据专家审核后的数据,以及补贴系数或计算方式确定补贴金额。

(六)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联合呈报资金请示,按规定履行资金拨付程序。

四、资金分配与使用

(一)省科技厅负责根据设施绩效评价情况等提出资金测算分配方案,与省财政厅会签后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

(二)省财政厅负责配合省科技厅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做好资金分配下达工作。

(三)依托单位是奖励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合理安排资金支出,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四)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使用专项资金取得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五)奖励资金纳入设施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执行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注重绩效。资金支出科目参照《黑龙江省财政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措施〉的通知》(黑财教〔2021〕100号)执行。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围绕设施开展的研发、科技服务与成果转化、专用仪器设备研制、购置。奖励资金不得用于财政供养单位人员福利、公用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基建工程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六)依托单位要合理制定奖励资金支出计划,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七)依托单位要将项目纳入单位科技项目统计归集,严格履行R&D统计填报义务,如发生漏报,省科技厅将视情况取消设施下一奖励周期获得资金支持资格。

五、绩效管理与财会监督

(一)省科技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根据省科技厅开展的绩效评价结果,适时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价,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二)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科技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设施转化应用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设施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

(三)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预算执行中,省科技厅按要求开展绩效监控,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等情况,依据有关规定采取提醒、督导等措施予以纠正。

(四)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科技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将转化科技成果、技术合同成交额等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

(五)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形成绩效评价闭环管理机制。对于产出效益未达到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

(六)省财政厅要加强对资金分配、拨付情况的管理。省科技厅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监督,严格支出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按照统一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加强对资金的日常监督,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七)依托单位应如实填写年度运行报告、绩效评价表,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获取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由省科技厅收回奖励资金上缴省级国库,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将记入科研诚信名单;涉及违法行为的,省科技厅将商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六、附则

(一)本细则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一致,并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原《黑龙江省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奖励实施细则(试行)》(黑科规〔2024〕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