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财政(金融、审计)局,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农机企业:
为做好河南省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工作,加快补齐我省农机装备短板,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计划财务司财政部农业农村司关于山东省、河南省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备案意见的函》(农机政〔2025〕120号)要求,现组织开展2025年农机装备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揭榜挂帅”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按照“需求牵引、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原则,坚持以用促研发、以用促制造、以用促转化,整合科研、生产、推广、应用等全产业链资源力量,组建联合体申报并实施项目,创制推广一批适宜化、智能化、绿色化的农机装备,推进我省农机装备转型升级。
二、项目榜单
此次“揭榜挂帅”项目为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通过的10个重点试点任务机具(详见附件1):
1.自走式蒜薹采收机
2.6-8铧大型液压调幅翻转犁
3.干湿通用型花生捡拾收获机
4.花生种子脱壳精选装备
5.猪、鸡养殖场降氨除臭装备
6.自走式作物根茬可控燃烧装备
7.牵引式油莎豆联合收获机
8.悬挂式辣椒直播机
9.粮食烘干计量监测设备
10.6米跨度畜禽粪便翻堆设备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要求。申报主体应是“农机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推广机构+应用主体”组建的联合体。每个项目只能由1个联合体承担。
(二)联合体组成要求。联合体组成单位中限1家农机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不超过2家,需明确其中1家河南省属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作为中央财政资金的接收和管理单位(企业自筹资金由企业自行管理)。联合体的主体和牵头单位为农机企业,对项目实施负总责,推进项目实施、加强联合体内各单位协作等。因推广机构和应用主体的筛选需要省内乃至省外农业农村(农机)部门的协调与指导,且与项目研发进度与推广进程密切相关,需要一定时间,申报时联合体可暂由农机企业和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组成,推广机构和应用主体的选择与加入,在项目推进过程中逐步完善。
(三)联合体各成员资格要求。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为独立法人单位,单位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农机企业应具备与试点任务相匹配的农机装备研发制造能力,能匹配自筹资金,确保项目实施。高校或科研单位应具备较强的农机装备科研实力和研发基础。推广机构可以依托各级农机、农技推广部门、农机鉴定部门,以及承担推广工作的单位。应用主体可以是种养大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企业、农场等,具有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应用场景。
(四)联合体负责人要求。联合体设项目负责人1名、技术首席专家1名。联合体项目负责人,原则上由农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担任,负责项目实施与管理,做好与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项目衔接工作。联合体技术首席专家,原则上由高校或科研单位专家担任,具体负责项目整体技术路线的制定及调整,科研力量保障,牵头解决项目进程中遇到技术难点堵点,并参与单位和团队成员的确定及调整、项目经费的安排等工作。
(五)经费要求。按照资金管理相关要求,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机具研发制造推广应用等方面,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一体化试点项目实施无关的支出。其中,各试点项目中央财政资金补助规模不得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70%,农机企业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金额的30%;用于研发制造、熟化定型的中央财政资金不得低于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总额的70%。
(六)其他要求。机具在推广应用时,应加装定位及作业计量的设施设备,有关作业数据须上传“河南农机云平台”统一管理,其作业数据作为产业化指标考核的参考依据。加入河南省农机装备产业链协作联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四、申报流程
(一)编制申报书。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由牵头单位组织填写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2),项目实施期原则上为3年。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对弄虚作假的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专家评审。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榜单上每个机具确定由1家联合体揭榜。
(三)结果公示。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履行相关程序后,将揭榜信息在河南省农业农村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发布揭榜单位名单,按程序予以立项支持。
五、有关要求
(一)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于2025年12月8日上午10时前报送至河南省农机农垦发展中心308室。材料纸质版(20份)和电子版(光盘或U盘拷贝)一并报送,逾期不再受理。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91号;联系人:张宴铭,联系电话:0371-65918380,邮箱:hnnjbt@126.com。
(二)各级农业农村(农机)、财政部门要加大宣传动员力度,调动相关单位积极性,鼓励引导组建联合体,支持联合体做好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申报企业所在地的农业农村(农机)、财政部门应按上级要求做好企业生产条件、能力的考察工作。
附件:附件1.
附件:附件2.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
2025年12月1日
责任编辑:张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