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农业农村局、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农规字〔2025〕1号,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25年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运行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与监测对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条件及标准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纳入今年运行监测范围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名单详见附件2。

二、申报与监测程序

(一)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通过广州市农业产业化统计系统(网址为:https://112.94.68.237/portal/,申报企业的账号由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配)进行系统填报,并上传相关盖章版的资料,于所在区要求的截止日期前将系统打印的《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一式两份,每页盖章)、整本申报材料的电子扫描件同步报给所在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2.各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对和现场核查,按照《办法》中“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评分标准”提出意见,并充分征求区发展改革、税务、市场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意见,经区政府同意后,向我局推荐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

(二)监测程序

1.列入监测的企业通过广州市农业产业化统计系统(网址同上,企业账号为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初始密码由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登录后请及时修改)进行填报,并上传相关盖章版的资料。于所在区要求的截止日期前将系统打印的《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一式两份,每页盖章)、整本监测材料的电子扫描件报所在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2.各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被监测企业所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对,按照《办法》中“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评分标准”提出监测是否合格的意见,并充分征求区发展改革、税务、市场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意见,经区政府同意后,将监测结果分析报告和企业提交的监测材料一并报我局。

三、申报与监测时间及材料

(一)企业准备材料

申报/监测企业将相关材料按以下顺序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装订成册(双面打印,要有封面、目录和页码),材料各页面加盖企业公章,并在装订成册的材料上加盖骑缝章,形成整本申报/监测材料。

1.《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通过广州市农业产业化统计系统打印);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24年度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赋码验证的审计报告;

4.企业近三年内依法纳税情况、有无重大涉税违法问题的承诺说明及佐证材料;

5.企业招聘农(渔)工名册,企业近一年内无拖欠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情况的承诺说明;

6.企业征信情况;

7.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租用合同、协议、投资合作凭证等复印件;

8.与农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租赁等合同(协议),带动农民名册(姓名、户籍住址、联系电话,带动方式:如吸收就业、订单收购、租用农地、开展技术培训、提供经营场地、产品或服务辐射等),有关财务凭证及其他材料;

9.按照《办法》附件2提供企业竞争力的相关材料;

10.企业近三年在本地外地均不存在骗取财政资金被查处的情况说明(如有请列明情况及处理结果);

11.申报/监测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参考附件3)。

(二)区级推荐材料

各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和监测合格企业提交的《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传系统,并于2026年3月6日(星期五)前,将经区政府同意的推荐报告、《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原件(一式两份)及电子扫描件、申报/监测材料的整本电子扫描件一并报我局,同步在系统上完成推荐操作,逾期将不予受理。

四、工作要求

各区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积极组织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原则,严把审核关,确保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竞争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各企业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附件:1.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农规字〔2025〕1号)

2.2025年列入监测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名单.docx

3.申报监测材料真实性承诺书.docx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9日

(联系人:蒋女士,联系电话:86395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