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科普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全区科普基地的运行与管理,现将修订后的《金山区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5年11月25日
金山区科普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普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全区科普基地的运行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普基地是指经金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认定,由政府、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社会组织兴办,面向社会公众开放,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各类场所。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金山区科普基地”的申请认定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区科委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包括:
(一)负责全区科普基地的认定、监督管理、申报推荐、年度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工作;
(二)对科普基地的运行进行指导和协调服务。
科普基地所在的街镇(高新区)科学技术普及协会和业务主管单位对科普基地实施协助管理。包括:
(一)科普基地认定工作的初审和推荐;
(二)协助区科委对科普基地的日常运行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科普基地依托单位负责科普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为科普基地日常运行提供经费、人力资源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保障。
第四条 科普基地采取“政府引导、示范引领、年度检查、动态调整”的培育与管理机制。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申报科普基地认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面向公众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满足从事科普活动所需要的稳定投入;
(二)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室内科普展示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每年开放时间累计不少于200天,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
(三)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科普管理者和2名专(兼)职科普讲解员;
(四)有鲜明的科普主题、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五)能够结合基地特色积极组织参加区科委主办的各类科普活动,包括全国科普月、科技节等大型主题科普活动。
第六条 区科委每年一季度受理一次科普基地的申报,具体申报时间以相关通知为准。
第七条 科普基地的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相关单位在区科委申报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之前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二)推荐与受理。相关单位所在的街镇(高新区)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或业务主管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推荐,区科委科普管理部门进行核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三)专家评审。结合实地勘察情况,区科委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形成评审结果;
(四)认定与公示。区科委对通过科普基地评审的单位予以认定,并进行网上公示。
第八条 申报单位申请时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并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一)《金山区科普基地申报表》;
(二)法人证书复印件和负责人签署申报承诺书的文件;
(三)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
第三章 运行要求
第九条 科普基地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活动内容、优惠措施、接待制度等,遇到特殊情况需闭馆应提前向社会公告;在金山区科技节、全国科普月等大型活动期间对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
第十条 科普基地应适时对科普设施、科普内容进行改造或更新,确保科普内容符合科普展示教育要求,科普展品展项的更新率每年不低于5%。
第十一条 科普基地应积极参加国家、市级和区级重大科普活动,并主动策划开展主题鲜明、特色突出的科普活动,每年策划开展的主题科普活动不少于3场次。
第十二条 科普基地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拓展传播渠道,加强科普工作宣传和合作交流、扩大社会影响。
第十三条 科普基地应当结合自身科普特色优势,创作或开发科普主题的图书、期刊、课程课件、文创、游戏、动漫、科幻、戏剧、科学实验、音视频、图文等多样化科普作品,积极申报科普相关奖项,开展科普成果转化。
第十四条 科普基地应当加强科普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科普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科普基地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人事、档案、安全、环保、科普业务流程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科普管理体系,逐步提高运行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建立科普经费专账制度,确保科普经费专款专用。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涉及基地名称变更、依托单位变更、场地搬迁或设施更新改造等影响正常开放和业务开展的重大事项,应当提前1个月向区科委报告。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五条 科普基地应每年参加年度检查。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上一年度科普基地在开放接待、内容更新、活动开展、对外宣传和内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进展及成效。区科委对通过年度检查的科普基地的运行绩效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区科委根据年检综合评价结果,择优推荐区级科普基地申报市级科普基地,择优推荐部分市级科普基地参加市级科普基地绩效考核,择优推荐部分市级科普基地享受国家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
第十七条 区科委根据年检综合评价结果,结合区级科普特色项目申报和评审情况,择优对部分科普基地给予项目资助。
第十八条 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科委有权责令限期整改:
(一)科普内容陈旧或科普设施老化,不能正常运行和对外开放的;
(二)无特殊原因,对外开放时间未满200天的;
(三)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设施改为他用的;
(四)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或捐赠款物的;
(五)年检未通过的;
(六)因管理不善等原因,引发负面舆情,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整改时限为6个月,整改完成或整改期满后,由区科委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后,撤销科普基地资质认定:
(一)无特殊原因不参加年检的;
(二)年检不合格经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基本标准的;
(三)科普功能已丧失的;
(四)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受到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处罚的;
(五)宣传邪教、封建迷信,或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六)在认定评审、年度检查和考核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成果等不诚信行为的;
(七)从事损害公众利益或其他违法活动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原《金山区科普基地管理办法》(金科规〔2021〕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