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12月17日
黑龙江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新型研发机构绩效管理,聚焦科技成果转化和重点产业发展,推动功能发挥和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建设一批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新时代加快推动创新龙江建设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围绕黑龙江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等重点领域产业技术需求,强化产业技术供给,开展前沿技术研究、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第三条新型研发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不包括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培训、检测检验、园区管理等活动的机构或单位。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须以独立法人名义进行申报,注册地、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应设在黑龙江省。事业类新型研发机构,财政供养人员占总人数不超过30%,财政拨款占总收入不超过30%。
(二)具备完备的内控机制。建立适应市场化运营的人事、薪酬、行政和经费等内部管理制度。应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高效率的成果转化机制、企业化的收益分配机制、开放型的引人用人机制等。
(三)具有一定的收入来源。上年度技术合同登记总额占总收入的30%以上。技术合同登记总额中来自于出资方的比例不得高于5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四)具备稳定的研发投入、研发人员和技术转移人员。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100万元且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20%,或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达到500万元以上;研发人员和技术转移人员不少于10人,占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其中,具有硕士、博士学位、高级职称的研发人员和技术转移人员应占研发人员和技术转移人员总数的30%以上。
(五)具备必须的研发基础条件。具有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固定场地和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办公与研发、成果转化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用于研发和成果转化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六)近3年未出现违背科研伦理、失信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程序如下:
(一)省科技厅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
(二)申报单位根据省科技厅通知,向所在市(地)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申报材料。
(三)各市(地)科技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按程序向省科技厅提交推荐名单。
(四)省科技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委托专家组进行专家评审,根据工作需要可进行实地核查,按照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及实地核查结果确定拟通过审核名单,经厅党组会审定同意后,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纳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管理。
第三章绩效与管理
第六条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经市(地)科技局审核后提交至省科技厅。
第七条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年度报告,按照营业收入总额情况(30分)、成果转化情况(30分:创办及孵化企业数量、技术作价入股分红收入、转化形成新产品数量、技术合同登记金额)、研发情况(20分:研发经费支出总额、知识产权授权数量)、承担项目情况(20分:承担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项目数量、承担企业课题数量)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绩效评价。知识产权包括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
第八条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89分)”“合格(60分-79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次。对无故不参加年度报告或年报信息不完整无法有效开展评价的,按“不合格”处理。
第九条对年度绩效评价得分达到80分以上的新型研发机构,下一年度可享受以下政策支持:
(一)通过市(地)政府提名省科学技术奖的新型研发机构,不占用所在地区提名指标。
(二)申报的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项目,在同等条件予以充分考虑。
第十条新型研发机构发生机构名称、投资主体、法人性质、业务范围等变更以及重大人事变动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在事后3个月内向省科技厅提交书面申请与变更事项佐证材料,省科技厅进行核实后,予以变更。
第十一条新型研发机构应严格按照科技统计管理工作要求,参加科技统计,如实填报数据。
第十二条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一)连续两年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二)机构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三)存在申报材料和绩效评价材料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提交年度报告或未参加科技统计的;
(五)不配合提供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成效、经济增长贡献情况等相关材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提交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或资格核实未通过的;
(七)违背科研伦理、存在失信行为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九)其他需要取消资格的情形。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限与《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保持一致,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