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常州经开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和规范现代农业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修订后的《常州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18日

常州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4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20〕3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严格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要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25〕18号)以及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农业发展资金”)是指由市政府批准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促进农业生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融合、提高农业效能的政府专项资金。在符合上级文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将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支持我市的相关资金与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统筹使用。

第三条现代农业发展资金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职责:组织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年度专项实施意见(申报指南);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分配及下达、拨付资金;组织开展绩效管理;监督资金管理情况;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

(二)市农业农村局职责: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分配建议;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年度专项资金实施方案、项目申报指南和重点项目管理细则;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论证审核、实施及验收等工作;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任务清单方案;监督管理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

第五条各辖市(区)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的职责,由各地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的分工,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具体落实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管理、绩效管理等监督责任。

第六条现代农业发展资金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并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根据年度专项实施意见(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组织项目实施工作,对项目申报、实施及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根据相关项目管理规定,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负责项目日常管理;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主动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绩效管理、评审验收、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资金支出范围

第七条现代农业发展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向:

(一)现代农业产业能力提升。支持绿色高效种养业、农产品加工、农业重大项目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农业示范推广、种质资源保护、现代农机装备提升及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支持农产品品牌品质提升、农文旅融合发展、智慧农业发展等方面。(二)粮食安全保障。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护、水稻田生态补偿、粮食单产提升等方面。(三)农业公共服务。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绿色发展、病虫害防治、农业执法能力提升以及农业应急保障等方面。(四)金融扶持现代农业发展。支持开展农业保险、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担保补助等。(五)中央、省及市委、市政府部署的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央及省相关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按照“零基预算”理念,动态调整专项资金的支出方向,明确年度资金具体使用范围。

第九条现代农业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部门预算支出缺口等与现代农业发展无关的支出。除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规划,不得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规划。严格履行课题外包决策程序及预算管理。

第四章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条现代农业发展资金按因素法和项目法进行分配。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分配因素一般包括综合性因素、绩效评价因素、个性化因素等。综合性因素以各地农业基础资源(如农牧渔业总产值、耕地面积、养殖规模、乡村人口等)为主要因素。个性化因素以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当年工作目标任务、政策扶持方向等为主要因素。实施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资金分配因素、权重及分配建议。原则上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护、水稻田生态补偿、粮食单产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病虫害防治等采取非竞争性立项的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由负责立项层级的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组织项目遴选,确定拟支持项目及支持金额。其中,采用申报制的,应当尽量简化流程、压缩时限;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应采用“免申即享”“直达快享”方式,按补助政策实施方案,对照项目条件直接兑付资金。原则上绿色高效种养业、农产品加工、农业重大项目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农业示范推广、现代农机装备与技术推广等采取竞争性立项的的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

第十一条市农业农村局在年度预算批准后,商市财政局制定专项实施意见(申报指南)。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的分配建议,审核下达各辖市(区)财政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各辖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管理权限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核查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各辖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对辖市(区)的补助资金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下达,由各辖市(区)按照具体项目管理要求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和补助对象;对市直管理单位的补助资金,按照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现代农业发展资金可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担保补助等支持方式。各辖市(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类别,按市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各辖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实施意见、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等,结合当地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和本地实际,制定重点项目的实施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五条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实施方案。资金使用单位发现项目不再符合财政支持条件的或未能完成市级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及绩效目标的,应当主动退还相应财政补助资金,由立项层级的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资金追缴工作,追缴的资金全部收回市级预算。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加快项目资金拨付进度,不得无故滞留、拖延资金拨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直接补贴到企业、个人的资金,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补助到企业和个人。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应确保预算指标在当年6月30日前分解下达,超过9月30日已分配但执行进度未达50%的项目,原则上由财政部门将按一定比例收回。项目资金出现结转或结余的,按结转结余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市全面深化预算绩效管理意见要求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对现代农业发展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要研究建立完善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随预算编制同步组织绩效目标编报、审核。财政部门加强预算绩效目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优化预算安排。农业农村部门要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保证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全面评价项目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并加强对相关政策的评价。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和绩效信息公开。财政部门要将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着力提升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农业农村部门要将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根据相关规定公开项目预算绩效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各辖市(区)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职责落实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报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现代农业发展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在专项资金使用领域存在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强化信用约束。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辖市(区)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当地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