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飞地项目”发展的意见
淄政字〔2025〕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理顺“飞地项目”收益分享关系,规范统计指标运用,引导区县突破行政区划界限招商引资、落地项目,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飞地项目”、收益分享、统计指标范畴
1.“飞地项目”范畴。“飞地项目”,是指市内各级政府主导,从市外新招引但因产业布局或要素限制等由引入区县(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下同)转移到落地区县建设的重大产业项目(以下简称市外新招引“飞地项目”)、市内跨区县建设的成立独立法人企业和未成立独立法人企业的重大工业项目(以下简称市内独立法人“飞地项目”、市内非独立法人“飞地项目”)以及市内厂区跨区县“飞地项目”。属市场行为的自主迁移企业,不适用本意见。
2.收益分享范畴。收益分享,是指本着兼顾双方收益的原则,对税收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区县留成部分进行分享。
3.统计指标范畴。统计指标,是指固定资产投资、产值、营业收入、利润、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
二、关于“飞地项目”分享方式
4.市外新招引“飞地项目”。自项目实现固定资产投资纳统后,该指标全部计入落地区县;企业实现税收后,前3年收益由引入区县和落地区县按照5∶5比例分享,后2年按照4∶6比例分享;5年内产值、营业收入、利润、税收统计指标按照5∶5比例分享。5年后收益和统计指标全部归落地区县,并从第6年开始,对双方统计指标基数进行相应调整。招商引资任务指标按照1∶1比例分别计入引入区县和落地区县,其重复统计部分在市级统一核减。
5.市内独立法人“飞地项目”。自项目实现固定资产投资纳统后,该指标全部计入落地区县;企业实现税收后,收益由迁出区县和落地区县按照4∶6比例分享,产值、营业收入、利润、税收统计指标全部归落地区县。
6.市内非独立法人“飞地项目”。综合考虑项目投资、产值、占地面积、要素保障等因素,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核算确定分享比例,迁出区县和落地区县按核算比例分享收益和产值、营业收入、利润、税收指标。除项目产值发生重大变化外,该比例原则上不作调整。固定资产投资全部归落地区县。
7.市内厂区跨区县“飞地项目”。按项目占双方土地面积比例分享收益和产值、营业收入、利润、税收指标。固定资产投资按现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要求进行统计。
8.淄博综保区“飞地项目”。各区县外贸产业项目或项目进出口环节落户淄博综保区的,产生的投资、产值、税收、进出口值等经济数据全部计入原区县。
三、加强项目监管保障
9.强化行政监管。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环保监管、行政执法等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市内厂区跨区县“飞地项目”,由企业注册地落实管理责任。
10.明确相关职责。市外新招引“飞地项目”,由各区县政府提报市投资促进局办理;市内跨区县“飞地项目”,由各区县政府提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办理;淄博综保区“飞地项目”由淄博综保区发展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办理。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按现行财政体制测算税收收入区县留成部分,并负责将应分享收益落到区县;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统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投资促进局负责统计指标分享和招商引资任务考核事项。统计指标仅作为市对区县考核使用,每季度监测一次。重大分享和考核事项“一事一议”。
11.落实扣分措施。在市对区县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中,因跨区县“飞地项目”疏于管理、引导不力造成项目流出市外等重大损失的区县予以扣分。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飞地项目”已有约定的仍按既有约定执行,《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市域“飞地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淄政字〔2022〕41号)同时废止。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