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发改能源〔2022〕206号)要求,我委组织专家对申报的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进行了现场核定。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2025年第21次委务会议审议,决定自2025年12月19日起,对我区5家符合条件的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执行系统备容费减免政策。现将认定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反馈至我委能源综合管理处。单位意见须加盖公章,个人意见须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匿名意见不予受理,逾期视为无异议。
联系方式:
电话:0951-8301967 地址:银川市解放西街361号
附件:2025年度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公示名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5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