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12月29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障省科学技术奖质量,根据《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授予及其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发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并实现产业化等方面做出显著成就,对服务国家战略、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组织。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其中,第一完成单位应当为在我省登记或者注册的组织。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四个面向”,坚持科技自立自强,围绕我省“4567”现代产业体系,充分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省科学技术厅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2人,由在我省工作的中国科学院或者中国工程院院士担任;秘书长1人,由省科学技术厅分管科技奖励工作的领导担任;委员若干,由科技、教育、医疗、经济、产业等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和相关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员组成。委员每届任期3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

奖励委员会委员中行政部门委员任期内因人事变更如需调整的,由其所在单位继任的负责同志接替;专家、学者委员因故不宜继续担任的,由省科学技术厅从相关领域专家、学者中进行补充,并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第七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

(二)研究制定省科学技术奖相关政策;

(三)审议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结果;

(四)协调解决省科学技术奖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重大事项。

奖励委员会下设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作为奖励委员会常设机构,设在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奖励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担任;委员若干,根据当年候选项目的学科、领域、数量等情况,在奖励委员会中选取产生。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各奖种的评审工作;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协调解决评审过程中出现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监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奖励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若干,在相关行政部门从事科研诚信和科技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员以及科技、法律、政策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中产生,并报奖励委员会批准。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异议处理等工作进行监督;

(二)审定省科学技术奖的异议处理结果;

(三)向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工作情况;

(四)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监督委员会委员中行政主管部门委员任期内因人事变更如需调整的,由其所在部门接任的负责同志接任。

第二章 奖励类别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最高科学技术奖

第十条 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应当热爱祖国,模范践行科学家精神,并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仍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十一条 《办法》第十一条(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是指候选者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某一学科的理论或者理论体系,引领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或者省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十二条 《办法》第十一条(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我省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重大贡献的”,是指候选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面向国家及我省重大需求的重点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突破,引领了相关行业领域的重大科技进步和产业变革,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十三条 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人,可以空缺。

第二节 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

第十四条 参评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应当具备《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办法》第十二条(一)所称“拥有核心知识产权,在我省现代产业体系关键技术研发中取得创新性突破”,是指企业在关键核心技术领域拥有高质量知识产权,主营业务与我省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紧密结合,核心技术(产品)创新性强,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

《办法》第十二条(二)所称“在我省落地实施转化以及产业化,开发出具有较高市场份额或者广阔市场前景的产品”,是指企业在我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中,形成具有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的科技成果,衍生为企业的主导技术和品牌产品,产品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或者广阔市场前景。

《办法》第十二条(三)所称“促进我省优势产业或者优势领域高质量发展,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是指该项目成果应用实施1年以上,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为促进我省优势产业、优势领域或者新产业新业态高质量发展发挥重要的支撑作用。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项目的完成单位应当是在科学技术成果开发、转化、应用、产业化过程中,提供技术、人员、资金、设备等条件,并在项目的完成中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第一完成单位应当是依法在我省注册并开展科研、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项目的完成人应当是科学技术成果开发、转化、应用、产业化过程中的主要完成人。第一完成人应与第一完成单位存在长期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所在工作单位应为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与第一完成单位在科技成果的开发、转化、应用及产业化过程中,应存在明确的重大成果转化关系。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1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9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

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者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科学技术成果在我省落地转化、应用、产业化程度广泛,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水平高,形成了强有力的市场竞争力,为我省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科学技术成果在我省落地转化、应用、产业化程度较大,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水平较高,形成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为我省创造明显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对于成果转化成效特别突出,经济效益巨大、对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用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三节 自然科学奖

第十九条 参评自然科学奖必须同时具备《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办法》第十三条(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办法》第十三条(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办法》第十三条(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2年以上,其主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二十条 自然科学奖项目的完成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二十一条 自然科学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每次授奖数额不超过省科学技术奖授奖总数的15%。

第二十二条 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者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被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国家和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被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国家和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对于原始创新性特别突出、具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在国内外自然科学界有重大影响的、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四节 技术发明奖

第二十三条 参评技术发明奖必须同时具备《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办法》第十四条(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未曾公开使用过。

《办法》第十四条(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路线、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并产生积极效果。

《办法》第十四条(三)“实施后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有直接促进作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产业化或者市场化前景”,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1年以上,实施后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取得良好的产业化或者市场化成效。

第二十四条 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技能和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二十五条 技术发明奖项目的完成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完成人排名前三位的应为授权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当发明人少于3人时除外。

第二十六条 技术发明奖项目的完成单位应当是在该项技术发明研究过程中提供配套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该项技术发明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第二十七条 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1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9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

第二十八条 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者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为国家或者我省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促进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为国家或者我省创造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明显贡献,可以评为二等奖。

对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取得特别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特别显著贡献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五节 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九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是指在技术开发、重大工程、科学技术研究及企业技术创新等方面应用实施1年以上,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的技术成果。

第三十条 《办法》第十五条(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等及其应用推广的项目。

《办法》第十五条(二)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的项目。

《办法》第十五条(三)所称“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是指在基础性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和社会公益性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的项目。

《办法》第十五条(四)所称“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是指企业在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创新或者重大产品研发中取得重大成果,并在转化应用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完成人应当是科学技术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是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三十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究、开发和产业化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第三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1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9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

第三十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者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达到国际同类技术(产品)的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强,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程度高,为我省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对区域或者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意义,可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等达到国内同类技术(产品)的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程度较高,为我省创造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明显贡献,对区域或者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意义,可以评为二等奖。

(二)重大工程项目

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很大,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为国家或者我省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为国家或者我省创造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较大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为国家或者我省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领先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为国家或者我省创造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明显贡献,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意义较大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四)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企业实现了产业发展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重大突破,对产业整体技术水平提升作用显著,新技术、新产品收益增长比例显著提高,形成了强有力的市场竞争力,为国家或者我省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企业实现了产业发展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较大突破,对产业整体技术水平提升作用明显,新技术、新产品收益增长比例明显提高,形成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为国家或者我省创造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明显贡献,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意义较大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对于上述各类项目中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为国家或者我省创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巨大,或者为维护国家安全做出重大贡献、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显著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六节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十五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科学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第三十六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候选者应对华友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与我省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要科技成果,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在向我省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我省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在促进我省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我省的科技、经济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三十七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次授奖数额不超过4项,可以空缺,且不重复授奖。

第三章 提名和受理

第三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办法》第十九条(六)所列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由省奖励办确定。

第三十九条 提名者应当征得被提名者同意,填写由省奖励办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提名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提名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客观、真实、可靠。

第四十条 提名者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按照《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提名,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提名者提名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按照等级标准提名,明确提名奖种和提名等级。提名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应由候选者所在省内合作单位提供审查意见。

第四十一条 提名者和候选者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拟提名的最高科学技术奖候选者、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者及其候选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方可提名。

第四十二条 候选者应当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行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省科学技术奖:

(一)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省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三)被依法列为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对象且处于惩戒期的;

(四)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政务处分并处于影响期的;

(五)其他依法被禁止参与我省科学技术奖励活动或者有科技厅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从科技奖励诚信档案移出、处分解除或者处罚执行完毕,按规定恢复参与我省科学技术奖励活动资格的,被提名时应当按要求提交有关情况说明。

第四十三条 外国人受聘于在我省注册的法人机构,长期在我省从事科研工作,取得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中方所有或与中方共有的,可以被提名为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

第四十四条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国家公务员和仅从事组织领导、行政管理或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完成人。

第四十五条 违反《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人选)不得被提名。提名专家不可被提名为本年度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第四十六条 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被重复提名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成果,不再提名参加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

第四十七条 已获得省科学技术奖或者连续两次提名未获奖的前三完成人,再次作为候选项目的前三完成人应当间隔一年。未获奖的同一项目不得连续申报。

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候选项目的前三完成人被提名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四章 评 审

第四十八条 省奖励办负责提名材料的形式审查和受理。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在省科学技术厅网站上公示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在规定时限内处理完毕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人选)方可受理。对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予受理。

受理的候选者及其候选项目如被发现存在本细则规定不得提名情形的,不予提交评审。

第四十九条 对最高科学技术奖和有异议的项目,省奖励办可以组织专家对候选者进行现场考察,并向评审委员会汇报考察情况。

第五十条 省奖励办应当建立充分覆盖各学科、各领域的评审专家库,并适时更新。专家库应当吸收来自产业、金融等领域的专家,并适当提高45周岁以下评审专家的比例。定期对库内专家资质、专业、诚信记录等信息进行核实。

第五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包括学科(专业)评审和综合评审两个环节,其中学科(专业)评审环节包括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

第五十二条 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网络评审,由省奖励办组织,设置若干网络评审组,严格按候选项目学科匹配专家专业领域,并随机抽取评审专家。通过线上独立打分形式进行评审,按照得分情况选取不超过拟授奖数量130%的项目进入会议评审。

第五十三条 网络评审通过的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及形式审查通过的最高科学技术奖进行会议评审,由省奖励办组织,设置若干专业评审组,各评审组设组长1人,一般由评审委员会委员担任。专家若干,在专家库中抽取产生。评审专家对项目进行会议评审,并独立进行打分。

由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得分加权排序,按照不超过拟授奖数量110%的比例产生拟奖候选项目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第五十四条 奖励委员会组织召开综合评审,采取现场答辩方式,对通过公示的拟奖候选项目进行投票表决,按差额比例产生拟奖项目(人选)。

最高科学技术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者得票数超过80%(不含80%)的在限额指标内产生拟奖人选。

一等奖拟奖候选项目得票数超过50%(不含50%)的以得票数排序,在限额指标内产生一等奖拟奖项目。一等奖拟奖候选项目得票数超过70%(不含70%)的,经评审专家再次投票,得票数超过80%(不含80%)的以得票数排序,在限额指标内产生特等奖拟奖项目。落选项目依据提名等级情况授予二等奖或者不予授奖。

二等奖拟奖候选项目,按照学科(专业)评审得分从高到低顺序选取的原则,确定一定比例直接产生二等奖拟奖项目。其余二等奖拟奖候选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现场答辩,评审专家进行投票表决,得票数超过50%(不含50%)的以得票数排序,在限额指标内产生二等奖拟奖项目。

第五十五条 奖励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的结果,做出获奖者、奖励类别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五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厅对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组织或项目及奖励类别、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候选者不得参加当年评审工作。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候选项目(人选)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省奖励办提出。公示期外收到对当年项目问题的情况反映,经批准可参照异议程序处理。

对评审结果的不同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五十九条 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能够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异议提出者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准确提供通信地址及联系方式和证明其观点的必要证据材料。以个人名义提出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单位名义提出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且不能提供相应证明的异议,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六十条 省奖励办对收到的异议材料进行审查。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匿名且仅列举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研究成果、项目拼凑包装等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二)假冒他人名义提出的;

(三)以不同意学术界公认的某项理论或事实为由,对涉及该理论或事实的项目提出异议,无法通过调查处理解决的;

(四)异议内容与项目提名材料内容无关的;

(五)异议内容与过去已经处理完毕的异议内容相同或相似,没有新的调查线索,无重复处理必要的。

第六十一条 反映候选项目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候选者排序及提名材料真实性等内容的学术类异议,由提名者配合省奖励办进行调查核实,由省奖励办依规组织审核处理。

第六十二条 提名者应当承担候选项目(人选)异议处理责任。自收到异议后10日内,将调查核实结果及处理意见报送省奖励办。

第六十三条 提名者接到省奖励办转来的异议后,应及时将异议内容转送相关候选人、候选单位提出申辩材料,并针对异议双方材料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应组织专家咨询,最终形成提名者处理意见。

第六十四条 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活动的,由省科学技术厅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六十五条 对通过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个人、组织,尚未授奖的,由监督委员会提出建议,省奖励办按程序报奖励委员会批准,取消其参评资格;已经授奖的,经奖励委员会审核,由省科学技术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和授奖中有违反《办法》或者本细则规定情形的,可以向省奖励办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六章 授 奖

第六十七条 最高科学技术奖由省长签批,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100万元,为获奖人享有。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特等奖50万元,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奖金为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共享,由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统筹分配。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不发奖金。

第六十八条 对在我省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根据奖项及等级,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最高奖的,每人给予1000万元奖励;牵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每项给予特等奖600万元、一等奖400万元、二等奖200万元奖励;参研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完成单位,每项每单位给予特等奖60万元、一等奖40万元、二等奖20万元奖励。

第六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奖金为获奖者所有和支配,要确保按时、按规定发放,不得克扣、挤占和挪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省科技厅对本省社会力量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奖励活动,应坚持公益为本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科学技术厅2024年4月28日印发的《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黑科规〔202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