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与运行,提升联盟管理水平,更好发挥联盟作用,对原《黑龙江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备案管理办法》(黑科规〔2022〕8号)进行修订,形成《黑龙江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12月29日
黑龙江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管理,加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依据科技部《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国科发政〔2009〕64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指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第三条 联盟组建旨在运用市场机制集聚创新资源,实现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在战略层面有效结合,共同突破产业发展技术瓶颈,促进产业技术集成创新,打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道,全面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助力产业振兴。
第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联盟建设与发展的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研究相关扶持政策和制度,为联盟构建与发展创造条件。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市(地)科技管理部门开展相关行业、地区联盟备案推荐、指导和跟踪服务,研究相关扶持政策,推动联盟建设发展。省工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省工研院”)作为联盟管理专业机构承担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总秘书处职能,具体职责为:
(一)协调和指导联盟建设工作。
(二)协调指导联盟开展联合研发、成果转化、交流合作等工作。
(三)发挥省工研院技术转移机构职能,落实联盟年度考核工作,做好联盟成果汇交、需求梳理对接、成员沟通协调等日常工作。
(四)协助做好省科技厅交办的联盟相关其他工作。
第二章 联盟的组建
第五条 联盟组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市场经济规则。立足企业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合作各方的共同利益,通过平等协商,建立具有法律效力的联盟契约,对联盟成员形成有效的行为约束和利益保护。
(二)突出龙江产业特色。着力打造数字经济、生物经济、冰雪经济、创意设计经济发展新引擎,培育壮大航空航天、电子信息、新材料、高端装备、农机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速孵化未来制造、未来能源、未来健康等未来产业,加快推动传统优势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三)强化产业协同创新。鼓励省内企业牵头与省内外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共建联盟。加强联盟成员合作,推动联盟科技资源整合,积极组织开展协同创新活动,促进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提升。
(四)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营造有利的政策和法治环境,围绕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推动重点领域联盟建设。
第六条 联盟成立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等多个单位组成。理事长单位应是在黑龙江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较强的行业影响力,能够集聚产业创新资源,支撑和引领产业发展。联盟企业处于行业骨干地位;联盟高校、科研机构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具有前沿水平;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相关机构可参与联盟建设,向联盟企业提供多样化科技和金融服务。
(二)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盟章程(协议)。章程(协议)中要明确联盟理事长单位和各成员单位的任务分工。要有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明确技术创新的组织形式、技术成果共享与收益分配机制等。联盟章程(协议)须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
(三)设立决策、咨询和执行等组织机构,建立有效的决策与执行机制。联盟执行机构应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四)具有健全的经费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建立经费使用的内部监督机制。联盟可委托常设机构的依托单位管理联盟经费,政府资助经费的使用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五)建立成员利益保障机制。联盟研发项目产生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应事先通过协议明确权利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的办法,强化违约责任追究,保护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联盟组建程序:
(一)联盟的发起。由牵头单位发起,征求行业相关单位意愿,围绕产业创新需求初步达成合作意向。
(二)成立筹备委员会。拟定联盟名称(规范名称为“黑龙江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联盟章程(协议)、成立联盟常驻办事机构,制定联盟运行管理制度,筹备成立大会。
(三)召开联盟成立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长、理事长单位,审议联盟章程(协议)。理事会由联盟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员组成。
(四)成立专家委员会。邀请行业内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应了解行业发展方向和趋势,具有一定的行业权威性和较高的专业水平。
(五)成立联盟秘书处。秘书处要有办公地点和相应的办公条件、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负责联盟日常工作事务。
第三章联盟的主要任务
第八条 联盟在推进产业技术创新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开展技术研发和联合攻关。组织联盟成员实施联盟内部科研项目或承担政府科技项目,围绕产业技术创新的关键问题开展技术合作,攻克制约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核心技术难题。
(二)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协调联盟内优势科技资源,建设技术研发、检验检测、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实现联盟创新资源的共享和有效利用,为联盟成员开展科技服务,并积极向行业提供技术扩散。
(三)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更好发挥高校、科研机构、重点企业的策源地作用,以联盟为重要依托,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行动,依据联盟协议进行技术共享,实施技术转移和科技投融资对接,加速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运用,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
(四)组织技术交流和合作活动。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开展行业技术服务,组织技术推广、技术培训等。
(五)培育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创造、运用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积极参与相关技术标准的制订或修订工作。
(六)联合培养人才。建立联盟创新人才联合培养机制,组织联盟内外科技人员交流合作,推进人才培养和能力提升。
(七)建立开放发展机制。根据发展需要及时吸收新成员,积极开展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对承担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的成果有向联盟外扩散的义务。
第九条 联盟在运行中应做好以下日常工作:
(一)建立运行管理制度,保持成员单位的紧密合作与联系。
(二)召开联盟年会和日常工作会议,研究联盟发展重大事项。
(三)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和联盟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联盟成员推进规划和计划的实施。
第四章 联盟的备案
第十条 对具备相应条件的联盟,向省科技厅申请省级备案。
第十一条 省级联盟申请备案程序:
(一)联盟理事长单位根据省科技厅相关要求准备申请材料,通过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提出备案申请。
(二)各市(地)科技管理部门或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向省科技厅推荐。
(三)省工研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可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补正。
(四)省科技厅业务主管处室对申请材料进行业务审查,对联盟组建必要性、产业技术创新能力等审查把关。
(五)省科技厅综合管理处室组织专家咨询会。专家组由科技管理专家和相关行业技术专家组成。
(六)省科技厅综合管理处室根据专家咨询意见,综合提出联盟备案意见,提请厅会议审议。
(七)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拟备案联盟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印发文件,公布省级备案联盟名单。
第十二条 联盟申请省级备案应提交的材料为联盟省级备案申请书、联盟章程等相关材料。
第五章联盟的管理
第十三条 联盟实施年度报告制度。联盟应于每年1月底前通过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突出合作开展技术研发、创新活动、成果转移转化等情况。
第十四条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实行对僵化联盟亮黄牌制度。
第十五条系统跟踪评估联盟工作,动态调整和分类支持,推动健全联盟知识产权保护、利益分配等机制。
第十六条引导联盟为政策制定、科技规划、研发计划、平台建设等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联盟省级备案资格。
(一)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
(二)拒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连续2年不履行年度报告提交义务的;
(三)不能按照联盟章程(协议)开展技术创新和成果转移转化活动的;
(四)申请提出解散的;
(五)其他需要取消的情况。
第六章 联盟的评价
第十八条构建联盟活跃度评价体系,组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开展评估,建立评估结果与政策支持挂钩机制。
第十九条科技厅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每1-2年组织对联盟进行一次活跃度评价。评价工作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日常工作与年度任务相结合,当前工作与长远发展相结合。
第二十条评价内容包括组织建设、活动开展、带动产业创新发展成效三个方面。省科技厅综合管理处室根据年度工作要求细化形成评估工作方案。
第二十一条省科技厅综合管理处室下发评价通知,省工研院组织各联盟根据考核内容进行自评,提交联盟评价材料和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省科技厅综合管理处室会同省工研院、业务主管处室组织专家评审会议。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提出联盟评价意见,提请厅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评价结果分为A级(活跃度高,政策倾斜)、B级(活跃度良好,巩固提升)、C级(不活跃,指导推动)、D级(工作停滞或存在严重问题,整改撤销)。评价结果公示,接受各方监督。
第七章 联盟的支持
第二十四条由省科技厅和省直有关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对A级联盟给予省科学技术奖提名、科技项目指南建议或项目申报推荐资格;对B级联盟视情况给予科技项目指南建议资格。对联盟理事长单位和秘书长单位优先给予科技项目立项、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总师选派等政策倾斜。
第二十五条支持联盟建设科技资源共享平台,鼓励大型仪器设备向联盟成员开放,实现数据资源互联互通。支持联盟制定成果转化服务标准和规范,加强行业管理。支持联盟开展培训、展示、交流等活动,增强影响力。
第二十六条对优秀联盟及联盟秘书长等管理人员在科技政策、技术经理人等培训、产业技术合作交流活动等方面提供参与机会,提升其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鼓励银行、创业投资机构、担保公司参与联盟,向联盟企业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支持和金融服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原《黑龙江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备案管理办法》(黑科规〔2022〕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