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徐汇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起草了《徐汇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同时对市场公平竞争影响提出意见建议。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1月5日-2026年1月16日,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1.电子邮件请发送至:wanghao20@xh.sh.cn
2.信函请寄至:徐汇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66号1号楼6楼,邮编200030)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和各单位通过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徐汇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6年1月5日
徐汇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建设新徐汇、奋进新征程”战略部署,增强徐汇区域科技创新策源和高端产业引领功能,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参照《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在“十五五”期间继续设立徐汇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徐汇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部门预算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上海市和本区科技创新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相关要求。专项资金聚焦增强科技创新策源功能和高端产业引领功能,加快培育新动能,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加速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聚力打响“科创绣带”品牌,打造高质量发展强劲增长极,进一步彰显上海国际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定位。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区科委和徐汇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共同管理。区科委、区财政局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区科委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确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开展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并开展监督检查;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二)区财政局负责审核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和资金拨付,指导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对专项资金绩效开展跟踪评估。
专项资金使用涉及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资金使用第五条 专项资金围绕区域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动态优化布局方向,激发源头创新,加速创新过程,主要用于支持以下方向:
(一)科技创新策源。支持战略科技力量布局,鼓励国家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围绕重点领域加速研发创新,筑牢科技创新根基和底座。推动产业链融通发展,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鼓励开展跨领域技术研究,加强前沿引领、颠覆性、关键共性等技术攻关,培育壮大战新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新质生产力。
(二)科技成果孵化转化。增强成果转化效能,强化孵化转化全链条各环节服务体系专业化水平,支持产业服务机构和技术服务平台发展,支持高质量孵化器提质增效。支持产学研合作,鼓励科技成果联合开发、落地转化、产业化合作。
(三)科技产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创新型企业梯队,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级和核心竞争力,鼓励企业规模化发展。聚焦重点产品研发、示范应用与数字赋能,鼓励企业开展创新合作和融通创新,推动生命健康、合成生物等产业向更高水平发展。
(四)科技创新生态建设。优化载体空间,支持科创街区改善软硬件环境、提升服务能级,落实高质量孵化器环评便利化措施,保障产业空间供给。强化品牌打造,支持创新主体举办有影响力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活动,提升文化软实力。
(五)国家和上海市明确支持的其他科技产业项目。
(六)国家和上海市明确规定的配套项目。
(七)其他经区委、区政府批准需要扶持的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前补助与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包括无偿资助、绩效奖补、市区配套等形式,健全差异化管理要求,实施“竞争评审”“免申即享”等多种立项支持方式,同一项目原则上只采取一种支持方式。具体支持方式和标准由区科委根据相关政策实施细则和支持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除区委、区政府明确聚焦支持的内容外,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三章 预算管理第七条 区科委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相关要求,结合科技创新规划,依据下一年度重点工作和支持力度,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初步分配方案,纳入区科委部门预算,按规定程序报送区财政局。
第八条 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批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下达至区科委,区科委组织开展立项工作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并根据项目支持方式和标准,确定支持资金数额,及时安排支出。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年度预算的,按照区级部门预算动态调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区科委根据年度预算批复,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向区财政局申请拨款。区财政局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要求,拨付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按照上海市及本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区科委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在一定渠道内发布专项资金相关政策、项目指南或受理通知等。申报单位根据要求及时向区科委提交申报材料,并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区科委根据相关的政策规定,对申报单位的项目材料予以受理,并通过分类认定、专家评审或综合评估等方式,确定立项支持的项目和专项资金数额。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区科委按照国家、上海市和本区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安排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区科委、区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要求和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加强项目跟踪管理,落实项目绩效评价,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区科委、区财政局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高效使用。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主动接受区人大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管理使用,对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按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上海市出台的政策存在差异,按国家、上海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