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当前,我省矿产勘查开发领域存在战略性矿产地质找矿投入不足、社会资本参与积极性不高、地质找矿空间受限、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出让偏少、勘查开发活力不足等问题。为激发矿产勘查开发活力,促进重要矿产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培育矿业新质生产力,推动全省矿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制定《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激发矿产勘查开发活力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等文件制定。

三、主要内容

《意见》共提出5个方面、15条政策措施,主要内容是:

(一)加大地质找矿支持力度。一是加大地质找矿多元投入。鼓励各市、县(市、区)投入开展地质找矿;支持市、县(市、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开展勘查;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开展战略性矿产调查。二是鼓励探矿权人快速勘查。探矿权人一次性投入达到勘探的,勘查方案直接按勘探程度编审;已办理保留的探矿权有条件继续开展勘查工作的,支持办理探矿权延续后开展勘查。探矿权人开展综合勘查评价,按照实际发现的矿产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依法依规办理“探转采”。三是鼓励就矿找矿盘活呆矿。鼓励矿山企业“探边摸底”,鼓励各地对已注销战略性矿产矿业权及其周边区域重新设置出让矿业权。四是优化战略性矿产找矿空间。强化“三区三线”管控,严格落实矿产勘查开采差别化管理有关规定,全面实施绿色勘查。

(二)保障矿业权市场健康发展。一是加大战略性矿产矿业权出让力度。鼓励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提供勘查区块建议,鼓励各地加快战略性矿产矿业权出让。二是优化矿业权出让方式。探索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出让方式由挂牌为主转向招标等多种方式;扎实做好矿业权“净矿”出让工作。三是强化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管控。对辖区内已设采矿权剩余资源量可开采供应10年以上的县(市、区),原则上禁止新投放采矿权。各地要推动建立健全“谁批准、谁监管”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和“谁施工、谁负责”的施工单位直接责任机制。

(三)维护勘查开发良好环境。一是切实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矿业权人办理探矿权新立、变更、延续、“探转采”、保留等手续,各地应及时依法办理。二是加强探矿权管理。探矿权人无正当理由未开展或者未实质性开展勘查工作的,探矿权期限届满时不予续期。三是培育矿业资本市场。鼓励社会资本、资源型企业和地勘单位成立法人公司,通过竞争方式获得矿业权。

(四)大力推进矿业绿色转型。一是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新建、改扩建矿山和剩余储量可开采年限不低于1年的生产矿山,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可服务年限5年以上的大型矿山均应开展智能化绿色矿山建设,推动中小型矿山开展基础数字化矿山建设。二是鼓励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支持矿山企业通过技术、工艺、装备改造和优化升级开发利用共生矿(铅锌共生矿除外)、伴生矿、尾矿。三是大力推进资源基地建设。鼓励各地结合资源禀赋、产业发展,积极开展资源基地建设(除普通建筑用砂石土外)。

(五)强化科技人才激励。一是鼓励矿业领域科技创新。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申请超长期国债用于设备更新。鼓励地勘单位、矿山企业积极开展勘查、开发和矿区生态修复领域“人工智能+”探索。二是加强人才培育和找矿成果激励。加快培育集聚创新型人才。加大对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激励力度。

四、实施期限

《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五、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2025年11月11日—20日,发函征求省地质院、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2025年11月12日—27日,在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网址:http://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25454.html)。至征求意见结束,共收到11条反馈意见。经全面汇总、逐条分析,按照能吸收尽量吸收的原则,6条采纳,5条未采纳,未采纳意见的主要原因是不符合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文件精神。针对未采纳的5条意见,与相关单位逐一沟通,取得理解。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吴玮

电话:0571-88877211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