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相关部门,有关保险公司:
为了加强张家港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服务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现将《张家港市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张家港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张家港市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张家港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服务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农业保险条例》等规定,按照《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江苏省省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苏财规〔2022〕6号)《苏州市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苏财规〔2023〕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是指张家港市级及以上财政对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开展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以下简称农户)提供的补贴。
本办法所称承保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专款专用、使用合规、管理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牵头全市农业保险工作,制定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落实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指导开展绩效管理,加强资金监督检查;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承保机构遴选,开展农业保险服务评价、考核。
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职责:参与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制定;为承保机构提供承保标的核查、损失查勘、理赔服务等技术支持;发挥部门组织体系和专业技术优势,协调引导农户有序投保,指导农户及时做好灾害预防工作;协调处理重大灾害定损理赔和矛盾调解工作。
第六条 保险监管部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金融监管政策制度,指导保险公司建立完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指导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服务规范;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根据授权对承保公司承保、理赔、财务等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支持农业保险创新、保险条款、费率开发和备案工作,不断完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
第七条 气象部门主要职责:健全农业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气象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推动气象信息融入农业生产全过程,助力农业保险发挥防灾、减损和损失补偿作用;健全气象支持农业保险工作机制,为农业保险理赔提供科学依据;研究、创新气象支持农业保险科技手段,完善气象预报预警、防灾减损措施;支持承保公司开发气象指数新险种,协助承保公司做好承保、理赔、风险减量服务;探索农业保险大灾预防服务方式。
第八条 其他部门主要职责:根据部门职能和相关业务工作,落实农业保险支持举措,协同推进农业保险发展。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九条 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品种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和事关群众生活的重要农产品、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农业设施、农业机械等,以及根据国家、省、苏州市有关规定或决策部署确定的其他品种。
第十条 对中央、省、苏州市级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补贴品种,在自主自愿开展投保并符合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市级财政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保费补贴:
(一)对水稻、小麦种植保险、完全成本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为: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35%,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30%,苏州市级财政和张家港市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各为10%;
(二)对能繁母猪、奶牛保险补贴保费20%,育肥猪保险补贴保费15%;
(三)对农业机械保险补贴保费40%;
(四)其他保险保费补贴按照国家、省、苏州市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保费补贴的拨付按预算管理体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保费补贴专款专用,据实结算。
第十二条 承保机构应加强对承保标的的核验,对承保理赔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确保理赔结果确认、保费补贴申请等环节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在此基础上,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保险监管等部门履行审核职责。财政部门在收到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的申请后,原则上在一个季度内完成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不得拖欠。
第十三条 承保机构申请拨付保费补贴时,应提供对应业务的保单级数据,相关保单级数据应做到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围绕中央、省、苏州市下达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强化对政策实施、预算编制、补贴拨付和绩效管理等工作的动态监控。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加强对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的运用,作为加强补贴管理、调整补贴政策、完善承保机构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禁止以下列方式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二)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截留或者代领或者挪用赔款、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农户缴纳保费或者财政保费补贴;
(三)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方式。
第十八条 农户、承保机构等骗取或者违反规定使用保费补贴资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追回其骗取、违反规定使用的有关资金,依法给予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中央、省、苏州市农业保险政策出现重大调整的,执行中央、省、苏州市有关规定,张家港市政策及时做好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其他有关张家港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