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开发区)财政部门、服务业发展部门:
为加强常熟市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常熟市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熟市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常熟市财政局 常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25日
附件
常熟市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市政府关于印发<常熟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规字〔202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常熟市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资金。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根据高质量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纳入常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支持《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常政办发〔2024〕82号)中明确的项目,不包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用于正常运转以及履行日常职能所需的业务经费。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在符合上级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将中央、省及苏州市财政支持我市的相关资金与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政府引导、分级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镇(街道、开发区)财政部门、服务业发展部门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按照审定结果拨付资金;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配合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和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根据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和方向,出台工作要点,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指导各镇(街道、开发区)服务业发展部门按照规定编制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审核各镇(街道、开发区)服务业发展部门上报的专项资金支出计划;按照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信息公开;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镇(街道、开发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及时做好专项资金的拨付工作;配合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及其他相关工作;协助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做好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镇(街道、开发区)服务业发展部门主要职责: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及相关指导意见编制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并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审核相关申报材料;配合财政部门完成专项资金支付;做好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的总结报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向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包括:
(一)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发展检验检测认证、研发设计、现代物流、信息技术服务、知识产权、节能环保、人力资源、商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
(二)推动总部经济、平台经济集聚发展。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平台经济,培育一批营收增长快、地方贡献大的总部企业、平台经济企业。
(三)推动楼宇经济加快发展。支持推动楼宇经济、生产性服务业联动发展,培育一批发展速度较快、对地方综合贡献较大的亿元商务楼宇,做强楼宇经济“生态圈”。
(四)推动服务业品牌高地建设。支持发展省级、苏州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培育一批“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企业、省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领军企业、两业融合试点企业、苏州市服务业领军企业等苏州市级及以上现代服务业典型示范企业。
(五)在政策期限内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其他用于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方向的扶持事项。
第四章 使用和执行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主要按照服务业工作重点和目标,结合各镇(街道、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工作要求、营利性服务业营收增长情况等要素指标,每年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资金奖补分配方案,报送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市政府审定通过后的分配方案及时将资金下达给各镇(街道、开发区)。
第八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收到专项资金后,必须及时编制资金支出计划,做到专款专用,按照规定的用途将资金用于服务业领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
(二)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
(三)各类楼堂馆所、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四)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获上级及本级相同政策资金扶持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有相关配套要求及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设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绩效监控,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结果及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必要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应当加强绩效管理成果运用,将相关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存在虚报、伪造相关材料,以及超范围、违规使用奖补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资金下达之日起一年内未按照规定进行拨付的,市财政局按照规定采取调整用途、收回资金等方式,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