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内政办发〔2025〕24号),同时废止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13号)。因原13号文件实施期间印发的相关配套文件仍然现行有效,按照工作需要,经2025年12月25日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协调机制2025年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同意后,现对部分绿色建设政策文件的局部内容进行修订,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修订的文件
1.《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绿色矿山协调办发〔2024〕1号);
2.《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协调机制〉的通知》(内绿色矿山协调办发〔2024〕7号);
3.《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技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财政厅 生态环境厅 水利厅 矿山安全监管局 能源局 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支持绿色矿山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内自然资字〔2024〕581号);
4.《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财政厅生态环境厅 水利厅 矿山安全监管局 能源局 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小型生产矿山参照绿色矿山标准管理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4〕580号)
二、修订的内容
将以上政策文件中“《关于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13号)”修改为“《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内政办发〔2025〕24号)”,其他内容无变化。
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协调机制办公室(代章)
2026年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