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拓宽农业农村抵质押物范围,盘活农村资源要素,助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成都市委金融办联合印发了《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
2.《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银发〔2021〕133号)
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广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抵押融资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全文约3400字,共28条,主要内容是:
1.明确了农业生产设施登记范围:
(1)直接农产品生产设施:包括标准化钢架大棚、钢架结构玻璃/PC板连栋温室、农产品冷库及烘干设备、农机具装备,以及规模化养殖的畜禽圈舍、废弃物处置、饲料加工设施和现代渔业生产设施等。
(2)规模化农业辅助设施:包括粮食烘干仓储设施、大型农机具库房等。
2.明确了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的用途: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是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农业生产设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凭证。此证仅用于向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进行抵(质)押贷款或担保贷款。
3.明确了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的登记原则:
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查、据实登记、设施农用、设施与用地一致”原则,按栋(座、处、辆)颁证。
4.明确了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的登记条件:
(1)设施所有权属清晰。
(2)项目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除特定标准化钢架大棚、连栋温室之外),需签订用地协议并完成备案。
(3)设施需达到相应面积和造价标准(如钢架大棚等500平米及以上、总造价20万元及以上;畜禽圈舍等1000平米及以上、总造价50万元及以上等)。
(4)存在违规建设、违法用地、产权不清等情形的,不予登记颁证。
5.明确了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的办理流程:
重点规范初始登记流程:
(1)提交申请:所有权人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登记申请及相关资料。
(2)初审查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完整性、用地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的,15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查验,查验通过后签署意见并将资料报送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3)审核公告: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现场查验,符合条件的对登记事项予以公告。
(4)登记入册:公告无异议的,将登记事项录入智慧蓉城农业农村城运分中心对应登记簿模块,纸质资料由该部门统一保管。
6.明确了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的登记类型: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并明确各类登记的适用情形及需提交的资料。
四、实施时间
本《暂行办法》自2026年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解读机构:成都市农业农村局金融与信息化处
联系人:刘冬梅
联系电话:028-61885681
相关政策链接: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中共成都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