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工信局,局机关各有关科室:

《2026年度锡林郭勒盟工信局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2026年1月27日

2026年度锡林郭勒盟工业和信息化局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2024)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监督检查企业

按照自治区工信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内工信政策法规字〔2025〕367号)要求,盟工信局负责民爆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食盐生产加工经营供应的监督检查、麻黄草收购企业的监督检查。具体名录见下表:

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
序号行业名称企业名称企业概述
1生产企业内蒙古日盛民爆集团日昊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2000吨乳化炸药生产线,年产5000吨多孔粒状铵油现场混装炸药。成品库区4个储存库,储量480吨,一个雷管库,核定储量5万发。
2内蒙古吉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白音华分公司年产7000吨现场混装乳化炸药车、地面辅助设施及天然气站(LNG)。
3销售企业锡林郭勒盟鑫联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下设的3个子公司,8个销售站点,合计许可库房最大储存量炸药409.8吨,其中含17万米导爆索,射孔弹1吨,雷管260万发。)锡林浩特市平安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许可规定库房最大储存量炸药95吨(含2万米导爆索),雷管50万发。
4锡林浩特市平安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驻赛汉服务站许可规定库房最大储存量炸药60吨,雷管40万发。
5东乌旗双利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许可规定库房最大储存量炸药34.8吨(含2万米导爆索),雷管50万发。
6东乌旗双利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西乌旗分公司(暂停使用) 
7锡林郭勒盟昌安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白旗分公司许可规定库房最大储存量炸药100吨(含5万米导爆索),雷管50万发。
8锡林郭勒盟昌安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蓝旗分公司许可规定库房最大储存量炸药80吨(含5万米导爆索),雷管30万发。
9锡林郭勒盟昌安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黄旗服务站许可规定库房最大储存量炸药20吨(含射孔弹1吨),雷管10万发。
10锡林郭勒盟昌安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多伦分公司(暂停使用)许可规定库房最大储存量炸药20吨(含3万米导爆索),雷管30万发。
11硝酸铵 储存库内蒙古大唐鼎旺化工有限公司硝酸铵储存库年产35万吨硝酸铵,许可规定库房最大储量500吨。
食盐生产加工、经营供应企业
序号行业名称企业名称企业概述
1食盐行业生产加工企业内蒙古额吉淖尔制盐有限公司设计年产能35万吨,年均生产各类盐品10万吨左右,主要产品食用盐、工业盐、畜牧盐。
2经营供应企业锡林郭勒盟盐业有限公司年均销量2万吨左右,其中食用盐4000吨左右,下辖11个旗县直属配送中心(站)及阿旗2个委托销售网点:锡林浩特市配送中心、东乌旗配送中心、西乌旗配送中心、东苏旗配送中心、西苏旗配送中心、白旗配送中心、太仆寺旗配送中心、蓝旗配送站、多伦县配送中心、乌拉盖配送站、锡盟盐业公司二连市分公司,阿旗委托老咸菜调料店、草原批零商店销售。
乌兰察布市盐业公司镶黄旗盐业配送中心年均销量62吨,其中食用盐36吨。
麻黄草收购企业
序号行业名称企业名称企业概述
1麻黄草行业收购企业镶黄旗内蒙古自治区锡草堂中药材购销有限公司2026年暂未核发收购许可证
2内蒙古鸿惠中药材有限公司
3正蓝旗内蒙古中农万众益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二、监管方式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锡林郭勒盟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食盐生产加工经营供应企业、麻黄草收购企业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及自治区部署的执法活动。

三、检查频次

(一)民爆行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及《工业化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民爆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工安全函〔2026〕9号)要求,锡林郭勒盟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季度对企业开展一次全覆盖行政监督检查,“元旦”“春节”“两会”“国庆”等重要节假日和时间节点开展一次行政监督检查,每年联合公安部门、气象等部门开展“双随机”行政监督检查一次,按照自治区工信厅、盟安委会工作安排开展专项行政监督检查。

(二)食盐行业。依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及《关于未加碘食盐经营管理的通知》(内工信消工字〔2024〕673号)要求,锡林郭勒盟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半年对全盟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含配送中心)开展一次全覆盖监督检查,“元旦”“春节”“两会”“国庆”等重要节假日和时间节点对定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一次,联合公安、卫健、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双随机”监督检查一次,按照自治区工信厅、盟安委会工作安排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三)麻黄草收购企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自治区人大公告第87号)及《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工信消工字〔2023〕216号)要求,锡林郭勒盟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新核发收购许可证的麻黄草收购企业,每半年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一次。

四、重点执法检查内容

(一)民爆行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情况,企业树牢安全理念情况,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情况,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落实情况,企业动火作业、有限空间、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审批管理情况,企业安全费经费提取使用、安责险参保情况,重大节日节点企业负责人带班情况、生产设备设施规范运行情况,应急演练和消防设施运行维护及畅通生命通道情况,《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2024)、《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宣贯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组织开展情况等。

(二)食盐行业。食盐生产企业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情况,加工、销售碘盐情况,生产销售记录保存情况,国家规定范围销售食盐情况,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和零售单位是否存在从除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以外的途径购入食盐情况,食盐外包装是否符合规定标识,规定聘用人员情况,缺碘地区食用盐市场销售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情况,重点用盐单位、食盐定点企业储备、食盐销售(跨区域)情况。

(三)麻黄草行业。在麻黄草收购许可证规定的收购区域范围内收购情况,并向麻黄草采集证的持有者收购,是否存在收购无采集证单位采集的、超过采集证载明采集量采集的麻黄草情况,年度收购计划量收购麻黄草情况,建立麻黄草出入库和购销台账记录情况,做到账货相符,至少保存2年备查。

五、执法检查安排

(一)总法定工作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5〕7号)的规定,2026年法定工作日248天。

(二)执法检查工作日。执法检查工作日包括对监管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完成上级行管部门或者盟行署安排的执法检查工作任务,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参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等需要参与配合的执法活动的工作日。

(三)非执法检查工作日。非监管执法工作日是指机关值班、学习、培训、考核、会议、资料整理归档、统计分析、档案管理等工作占用的工作日。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执法检查计划。严格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开展执法检查,定期分析总结执行情况,在组织实施中发生重大调整和变更的,及时履行报批手续。

(二)严格执行执法检查程序。按照“事前精准筹备、事中严格检查、事后闭环管控”的检查体系,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前要明确检查内容和检查对象,检查完毕后,出具检查意见书。督促相关企业及时整改并组织复查验收,形成“查隐患-促整改-严复查”的闭环管理模式。

(三)严格执行“三项制度”。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中的“五个严禁”“八个不得”,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人员入企检查活动,推动做好“扫码入企”相关工作,提升行政执法服务效能。

(四)持续提高监管效能。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按照行业监管新业态要求,加大培训力度,举办盟旗两级行业监管人员、从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提升培训班,切实提升基层监管执法人员和行业从业人员能力素质。

(五)创新方式方法。综合运用常规检查、上下级联动、“四不两直”、明察暗访、专家会诊等措施强化监管效力,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加强“元旦”“春节”“两会”“国庆”等重要时点、重要时段安全执法,严格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附件:检查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