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来了解!申报德州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加强研发机构建设,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结合工作实际,市工信局起草制定了《德州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5年3月25日,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修订发布了新的《山东省“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工作指南》(鲁工信技〔2025〕43号),明确要求各市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参考省级指南,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本地区相应文件,开展省级以下“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和管理工作。2025年10月31日,《德州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培养认定工作指南》(德工信发〔2020〕145号)届满到期,为进一步确保我市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工作持续、规范、有序开展,与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申报工作形成有效衔接,市工信局参照省标准并结合德州实际情况起草制定了《指南》。
二、文件起草过程及依据
2025年9月,参照《山东省“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工作指南》(鲁工信技〔2025〕43号)市工信局起草制定了《指南》初稿,并进行了专题评估。10月20日-10月22日面向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及重点企业征求了意见,10月23日-11月22日在局网站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未收到修改意见。11月27日经局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本《指南》未超出我局的法定职权范围,属于贯彻上级政策文件要求且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制定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指南》以“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核心目标,通过引导企业加大研发的投入、开展技术攻关、培育创新人才,有效推动全市企业研发机构持续培育和壮大。自《德州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培养认定工作指南》(德工信发〔2020〕145号)实施后,市工信局开展5次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申报评选工作,经县市区推荐和组织专家评审,最终203家企业获批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其中75家企业先后入选了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培育效果显著。获评企业进行研发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还能在产学研协同创新、人才引进、项目申报等方面获得多重支持,显著增强核心技术竞争力与品牌影响力。进一步了推动技术成果惠及社会,带动企业创新人才集聚、产业能级提升,进而促进就业扩大、经济增长。因此,参照省级标准并结合德州实际情况重新制定《指南》合理可行。
四、政策适用范围
新制定的《德州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工作指南》不再仅限定中小型工业企业申报,一些大型企业或者提供生产性服务企业(提供中试服务、信息技术支持和软件开发服务等内容)也可以进行申报。
五、保障措施和下阶段工作举措
一是加强梯次培育。开展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工作,发挥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为建设更高级创新平台提供后备资源。二是实施政策引导。通过入企调研、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对平台项目申报条件和政策支持进行现场解读,调动企业创新积极性。三是精准跟踪指导。指导县市区靠上服务,提前梳理企业专利、研发设备等情况,查漏补缺,切实提高申报质量。
六、名词解释
1.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指企业根据自身发展战略规划和技术创新需求设立的技术研发机构,旨在突破所属行业和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核心职责包括研发技术、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的运用、标准体系的建立实施、质量技术的改进应用、创新人才培育等。
2.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和开发工具软件的原值: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原始购置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等直接支出。开发工具软件原值指企业购置或开发的用于技术研发的软件成本,包括软件许可费、实施服务费、年度维护费等
3.一类知识产权:“一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七、新旧政策差异
较《德州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培养认定工作指南》(德工信发〔2020〕145号)对认定标准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细化研发经费投入指标。根据企业营收数额分梯次设定需满足的研发经费投入比例。营收小于2000万元(含)、2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含)、超过1亿元的企业,其研发经费投入占比需分别达到5%、4%、3.5%和3%。
2.明确研发场所条件。需有固定的研发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拥有进行技术开发的仪器设备和工具软件(含数据集)原值不低于100万元。
3.增加技术创新、科研攻关和产学研项目指标。企业近3年牵头组织实施市级及以上的科学技术攻关、技术创新项目不少于1项或与高校院所开展的产学研项目不少于2项并取得实际效益。
4.调整知识产权获取方式及数量指标。除企业自主研发获得的知识产权外,通过受赠、受让和并购等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作用)也可以纳入知识产权数量指标;企业持有的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一类知识产权不少于5项,且近3年新增的一类知识产权不少于2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持有的软件著作权不少于15项,近3年新取得的软件著作权不少于10项。
八、联系方式
解读人:德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科科长、四级调研员王志敏
联系科室:科技科
联系人:王志敏
联系电话:0534-26870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