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贵港市科技创新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港市科技创新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贵港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港市科技创新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和加强贵港市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提升源头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效能,培育新质生产力,结合贵港市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科技创新平台是指贵港市科技部门认定的具有科技研究开发能力的机构,包括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众创空间、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等。
第三条 贵港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统筹负责市科技创新平台的申报认定、跟踪管理、考核评估等工作。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本行业市科技创新平台的推荐申报,配合做好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 市科技创新平台以“自主申报、研判评审、达标一个、认定一个”为认定原则。
第五条 认定程序。
(一)组织申报。根据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布局和每年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市科技局适时发布市科技创新平台认定申报通知及指南。
(二)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市有关部门根据发布的认定申报通知及指南,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组织有关单位提出认定申请,经辖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报送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对申报单位的申请书、佐证材料等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四)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论证,依据评审或论证结果择优确定拟认定的市科技创新平台名单。
(五)公示与认定。市科技局对拟认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须通过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提出,市科技局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处理。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
第三章 考核评估与管理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市科技创新平台绩效评估,发布绩效评估标准,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七条 市科技创新平台实行分类指导、动态管理和定期考核评估,评估周期为三年。市科技创新平台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告本平台上一年度运行情况。
第八条 市科技创新平台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和公布。
第九条 市科技创新平台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申报上级科技创新平台、科研项目。支持有条件的市科技创新平台承担国家、自治区重大技术攻关任务。考核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保留市科技创新平台称号。考核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1年整改;整改后考核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级的,保留市科技创新平台称号;整改后考核评估结果仍不合格的,撤销其市科技创新平台称号。
第十条 市科技创新平台要加强消防安全、实验安全、生物安全等安全管理工作,因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撤销其市科技创新平台称号。
第十一条 市科技创新平台发生名称变更、人事调整、研究方向调整、依托单位变更、重组、经营业务及生产技术活动调整等重大变化的,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市科技局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撤销其市科技创新平台称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市科技创新平台名称应规范使用,采用“贵港市+核心技术领域+创新平台”的形式,如“贵港市+核心技术领域+技术创新中心”“贵港市+核心技术领域+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
第十三条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园区加强对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支持。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现有的市科技创新平台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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