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30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的通知》(淄环发〔2025〕57号),现将有关政策要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4年9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2025年11月25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发布〈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的通知》(鲁环发〔2025〕18号),要求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审批,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除部省两级生态部门负责审批环评的项目外,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具体工作,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区县生态环境部门不得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二、政策依据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和《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的通知》(鲁环发〔2025〕18号)等规定,制定本通知。

三、起草过程

在充分征求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后,研究拟订了《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的通知》。

四、主要内容

主要列出以下五大类建设项目由市级审批:一是除由部省审批之外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二是部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包括生物质能发电项目、涉一类重金属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废轮胎(不含再生油项目)及其他含化工工艺的废弃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和核与辐射项目;三是选址跨区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四是可能造成跨区县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区县有争议的建设项目;五是省生态环境厅委托我市审批的建设项目。

五、新旧政策差异

与2021年本主要进行了以下修改:

一是省生态环境厅将水利、能源和资源开发、交通运输、制造业、海洋、核与辐射、环境治理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等八大类行业29个子项中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上收至省级审批。

二是将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上收至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区县不再审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三是将部分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上收至市生态环境局审批,主要包括生物质能发电项目、涉一类重金属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废轮胎(不含再生油项目)及其他含化工工艺的废弃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六、文件日期

该文件的发布日期是2025年12月30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