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评价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切实提高职业技能评价质量,现将《湖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中如遇问题或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反馈。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6年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联系电话:027-86657066)

湖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管理

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管理工作程序,确保职业技能评价质量,根据《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0〕14号)、《关于印发〈湖北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技能人才评价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发〔202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备案的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含用人单位、社会评价组织),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组织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第三条  评价机构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履行主体责任,确保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管理工作过程的合规性和真实性,主动接受人社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计划及发布

第四条  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统一使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技能人才评价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

该平台用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全过程的业务办理、监督服务和数据管理,实现科学化、信息化、规范化、痕迹化管

理。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于每批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开展前15天,在服务平台录入本批次考务方案并向所属管理机构报备,内容包括批次概况、评价时间地点、评价职业(工种)、经审核的考生花名册、考场、监考、考评及内部督导员等信息,考生信息包括身份证号、参评职业(工种)、等级、联系方式等。

第六条  社会评价组织每批次评价前,需提前30天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认定时间、考点场地、职业(工种)、技能等级、申报条件、认定方式、收费标准、报名方式、联系方式、投诉举报渠道等。

第七条  社会评价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中,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均采用闭卷或上机考试方式的职业(工种)纳入全省联考联评范围,实行统一时间、统一命题、统一阅卷、统一督导。按照成熟一个、评价一个的原则,逐步扩大联考联评职业范围,同时,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具体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制定年度评价计划。纳入全省联考联评的职业(工种),各社会评价组织不得擅自组织认定。有意愿参加全省联考联评的用人单位也可以一并纳入联考联评。

第三章  试题管理

第八条  评价机构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按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命题技术规程要求,编制用于技能人才评价所使用的考试、考核试题。纳入全省联考联评范围的职业(工种),使用统一开发的题库。

第九条  评价机构负责所需职业(工种)和相应技能等级题(卷)库开发、审定和入库。备案后的半年内需建立题(卷)库,且每年更新试题不少于10%。

第十条  社会评价组织每个职业(工种)每个等级试题题量,理论知识考试不低于1500题,操作技能考核不低于50题,综合评审论文答辩或技术评审试题不低于20题。知识技能型职业(工种)操作技能考核题量与理论知识考试要求一致。

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实际编制职业(工种)题量。

第十一条  题(卷)库应在专用设备上运行,采取物理隔离,由专人严格管理。题(卷)库的调阅、组卷、销毁、存档等进行实时登记。题(卷)库资源未经授权,不得转让、复制、拷贝、泄露、发布、出版。编制运行全过程需建立工作台帐,实施闭环管理,做到责任可追溯、倒查,确保题(卷)库安全。

第十二条  评价机构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须从自建题库中提取试题。同一份试卷仅供同一时间、同一批次认定考试使用,不得多场次、多批次使用。

第十三条  试卷印制、封装、保管、传输、交接和使用等,应当遵循保密、安全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试卷管理和命题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保密规定,履行保密职责。采取上机考试的试题,应做好载体的保管与存放,传输应做好网络安全加密。参加全省联考联评的,由技术支持单位做好考试系统对接和调试。

第四章  报名管理

第十四条  评价机构负责受理本机构参评考生的报名。对考生申报条件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1号)进行资格审核,对考生申报资格审核负主体责任。

考生申报材料主要包括:身份证件、学历证明、从事本职业(工种)年限承诺、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电子证件照片等。

第十五条  社会评价组织应提前15天通过服务平台提交本批次认定申请及考生报名数据,同时提交书面考核方案报所属管理机构,经所属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方可开展认定。

用人单位可自主开展评价,评价结束后30天内将评价相关资料报属地职业技能评价指导部门。

第十六条  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申报条件,按照《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入推进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1〕38号)中规定的条件执行。

第五章  考点设置及安排

第十七条  考点设置应符合环境保护、劳保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考试时考点需张贴考场分布示意图、考试时间表、座位图、考场规则、消防疏散图、质量监督电话等。

第十八条  考点根据所开考职业(工种)、级别的考核方式和实际需求,设置理论知识考场、操作技能考场、机考考场和综合评审考场。考场应保持通风明亮、整洁卫生。

理论知识考场为可容纳30名考生的标准化教室,实行单人单座,前后左右间距应保持80厘米以上。因工作实际需要设置非标准化教室的,也要实行单人单座,前后左右间距保持80厘米以上。

操作技能考场按照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要求,达到并配备考试所需的设备仪器、工卡量具、原材料及足够的设备检修工具等。单人单工位,工位之间互不干扰,醒目处张贴工位编号。

机考考场为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机房,布管布线、网线传输速率满足考试要求,配有主机1台,考试机30至60台。电脑设备能满足考试系统运行要求。

综合评审考场配置考官桌椅和考生桌椅,考生桌椅与考官桌椅应当保持一米以上距离。综合评审考场必须配备候考室。

第十九条  考点设置考务办公室、试卷保密室、资料档案室、候考室以及考生禁带物品存放处等,配备身份识别、信号屏蔽等设备及考试所需的工作人员证卡、纸张文具等。

第二十条  社会评价组织认定场地的监控装置确保视频画面清晰、评价现场全覆盖,必须自行保存完整的评价过程视频资料,确保认定有依据、责任可追溯。用人单位有条件的也应配备相应监控设备。

第二十一条  考点设考点负责人1名,理论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其中采用机考方式的一般不低于1:30,且每个考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操作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应根据职业特点、考核方式等因素确定,一般不低于1:10,且考评人员为3人以上的单数,每位考生由不少于3名考评人员评分;综合评审人员为3人以上单数。内部督导人员按单批次不少于3人配备。

第六章  考务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考前召开考务工作会,制定考务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人员培训。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要求,按规定选派考评人员,配备监考人员、工作人员,指派内部质量督导人员进行管理督导。所有人员须佩带证卡上岗。

考评人员按照湖北省技能人才评价考评工作规程选派,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合理确定,严格落实轮换制、回避制、考评组长负责制等要求。内部质量督导人员依据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规程要求,严格按照“逢考必督”原则,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组织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监考人员按照工作职责要求,维持考场纪律,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各级人社部门加强对评价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指导督导。

第二十四条  理论知识考试采取纸笔作答、题卡填涂或上机考试等方式进行,操作技能考核依据国家职业标准采用实际操作、模拟操作或仿真系统考核等方式,辅以工艺编制、培训指导或纸笔作答等进行。采取纸笔作答形式的技能操作考核,参照理论知识考试设置相关要求开展。

第二十五条  理论知识考试

(一)考前15分钟,组织考生进入考场,监考人员宣读考场规则,当众拆封试卷,由两名考生签字确认,并对照考生签到册,核对考生准考证、身份证等证件,组织考生对号入座并签到。

(二)开考30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开考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场。

(三)监考人员收集、清点试卷,填写缺考人员准考证号、姓名等信息,并在试卷上做缺考标记,与已作答试卷一同整理、装订、密封,由两名以上监考人员签字确认,并填写考场情况记录。

(四)理论考试采取上机考核方式的,提前一天做好机房调试并封场,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第二十六条  操作技能考核

(一)考评组长组织考评小组进行考前培训,按国家职业标准确定考核方式及评分标准,并对考核场地、设备、工卡量具进行检查及其考核所用材料进行检验。

(二)考前15分钟,考生持准考证、身份证,携带规定的工卡量具、原材料进入考场。考评人员或现场工作人员检录并查验考生证件及携带物品,抽签确定工位,并由考生签字确认。

(三)考评人员认真填写考生安全文明操作、完成时间、违规违纪情况记录及现场考评反馈报告;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对考评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撰写质量督导报告。

(四)实操采取模拟仿真方式考核的,提前一天做好设备调试并封场,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第二十七条  综合评审

各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一级(高级技师)、二级(技师)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组织综合评审,可结合不同职业的特点和要求,采取现场答辩或业绩评审等方式进行。

第七章  阅卷评分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评价机构应建立严格的阅卷评分管理制度,明确职责、程序、标准和方法,并实行全程视频监控。

第二十九条  阅卷评分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考评资格,实行回避制度,认真理解和掌握该次认定考核的试题要求和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进行阅卷评分。

第三十条  理论知识考试阅卷由两名以上评分人员按照题型分组、流水作业方式进行;操作技能考核由三名以上考评人员按工序或考试项目分组进行检测评分,取考评员评分的平均分为最后得分;综合评审成绩根据制定的考核方式进行评分。负责评分、统分、核分的人员在相应评分栏或汇总表上签名,若有更改,严格履行程序签字。

第三十一条  阅卷评分过程中应屏蔽考生个人信息,试卷或答题纸应密封装订,工件作品应以代码标识。

第三十二条  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综合评审均采用百分制,每项得分达到60分以上者为合格。全省联考联评采用计算机阅卷及人工复核方式进行。

第八章  成绩发布及证书发放

第三十三条  评价机构将认定结果(成绩)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考生,在公示期间内向评价机构申请复核。经公示及复核无异议的,评价机构将认定结果上报服务平台。

第三十四条  认定结果报备通过后,评价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统一的编码规则对合格人员进行证书赋码,生成证书数据向所属管理机构报备,并逐级报至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上网。证书数据应确保真实合规、及时准确,对人社部门审核退回的数据,评价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核实完善重新上报。

第三十五条  证书数据审核通过后,可在全国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查询系统查询。评价机构负责下发相应职业级别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证书样式按照国家人社部统一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参加纳入各级人社部门年度技能竞赛计划并备案的,可按相关文件规定直接认定或晋升相应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评价机构建立证书管理制度,确保每本证书的印制、核发、销毁、补发和存余台账可溯源。

第三十八条  评价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分年度、分批次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全过程资料的保存和留档,随时接受监督检查。纸质材料保管不少于3年,电子版材料不少于5年。

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年度计划、通知公告、计划备案表、实施方案、考生情况说明、考生个人申报表、现场签到表、试卷印制及交接记录、召开考务会议记录、考场情况记录、考评及督导人员派遣记录、现场考评及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反馈报告、监考人员或考评人员诚信承诺书、试卷(答题卡)、评分记录、考核登分表、综合评审资料、统计报表、人员名册、证书管理资料、现场监控影像资料等全过程组织实施记录。

第三十九条  档案资料应按照相关规定到期销毁。各评价机构应建立销毁台账。台账内容包括:销毁日期、原因、方式、批次、资料、分类、名称以及销毁人、负责人的签字。

第四十条  证书数据管理人员要妥善保管系统账号、密码,任何机构不得将证书数据用于商业用途,不得泄露证书数据中的个人隐私。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今后国家有新的政策规定,从其规定。